物业纠纷注意事项系列专题5:物业管理用房的权属和处分?

从8月21日开始,我们将推送《佳红说房》系列节目。王佳红律师是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北京市物业管理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物业注册管理师,北京市物权法学会成员,北京市公益法律服务与研究中心专家成员。 具有10余年房地产专业法律实战经验。曾编著《物权法——以案说法》、《安全置业一百问》,《房不胜防》等著作,多次做客北京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视台、北京交通广播台,长期担任法制日报、法制晚报、京华时报等知名媒体的特聘律师。

大家好,欢迎大家收听《佳红说房》,我是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王佳红律师!今天开始,我将和大家继续分享物业纠纷注意事项的系列专题,今天分享的主题是:物业管理用房的权属?

首先,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具体的配置标准各个地方规定各不相同。

以北京为例,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规定: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50平方米,其中地上房屋不得低于100平方米,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30至60平方米。

若是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次,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若是业主不清楚可以通过调取小区的规划图来查看位置。

再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用房性质上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这里面要注意一点,虽然物业管理用房的面积并没有分担到每个业主身上,但是权属仍然属于业主共有。

物业公司和开发商未经过业主大会的同意,不得擅自处分或者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一旦擅自处分或者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好,今天的《佳红说房》就到这里,希望今天的主题能对大家有所帮助,感谢大家收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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