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利润分配的涉税风险

合伙企业与公司是一种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与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不同,这种组织形式的出资人对企业承担的是无限责任,除非是有限合伙人。
在税收上,公司缴纳的是企业所得税,而合伙企业则根据出资人的性质来判断其所要缴纳的税种。如果是自然人,其所缴纳的是个人所得税,如果是公司则缴纳的是企业所得税。
由于合伙企业在税款的缴纳上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即先算出合伙企业的利润,然后将利润分给每个合伙人,这里也包括企业留存而未分配给合伙人的利润。
合伙人是公司则免征企业所得税。合伙人是自然人的,按经营所得,适用5%—35%的六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这里的核心问题是合伙人的利润分配问题。《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有合伙协议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由合伙人协商;合伙人协商不成的,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实缴出资比例不清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但无论采取什么方式,在普通合伙企业中,禁止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在有限合伙企业中则可以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对《合伙企业法》关于利润分配的方式予以确认。
由于合伙企业利润分配是由合伙人协商决定的,那么只要合伙人稍稍动动脑子,通过调解利润分配比例来避税就是再自然不过的事了,并且这样的避税是合法的。
举个简单的例子:甲合伙企业有自然人合伙人2人,企业合伙人1家。2019年盈利100万元,其中,对外投资取得分红60万。合伙协议对利润分配没有约定。因此,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应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进行分配。经合伙人协商决定,企业合伙人分得70万元,其中投资分红60万元。2个自然人分得15万元。
合伙人之所以做出这样利润分配的决定,是因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居民企业分配取得的投资收益,符合《企业所得税》规定的免税收入条件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减除;个人股东分配取得的投资收益,应当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相关税款由付款企业依法进行代扣代缴。
因此,企业合伙人分得投资分红的60万元免征企业所得税,其余的10万元并入收入计算企业所得税;
两个自然人合伙人各自分得的15万元,按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当然了,从以上的分配方案看,两个自然人合伙人是吃了吃了点亏,但是只需企业合伙人在其它方面给予一定的补偿即可皆大欢喜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