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了特殊签证后反悔不想回国? 移民局让您直接境内转签!

对于“家庭类申请”,也如同刚刚提到的,就是无论是原来就持有家庭类签证(如配偶签证),或者持有其他类别签证的,在新冠“特殊期间”不论当事人持有的签证种类,都适用直接在英国境内做家庭类申请。
移民局在文件中确认,如果当事人原来持有的签证是在2020年10月31日后到期,那么即便当事人的签证原本按照移民法不允许境内转签的,符合下面列出情况的话,现在也可以被“特别”允许境内转签家庭类申请:
当事人的申请很紧急,例如家里有急事,无法让当事人先回国申请之后,才再回到英国
当事人因新冠因素,无法回国进行申请
其实,不论是持有“有效”特殊保证在英国境内转签,或者持其他签证转签家庭类签证,丽莎建议,申请时当事人应该附上相关证据来证明,自己是如何受到新冠影响,以至于无法回国进行申请(如果是紧急情况,也应该加以说明)。
无论当事人是持有“家庭类签证”,亦或是其他类型签证,想要申请“特殊保证”,都应该通过发送电子邮件至cihassuranceteam@homeoffice.gov.uk,提交“特殊保证”请求,并提供以下详细信息:
全名
出生日期
国籍
内政部/GWF或者任何其他参考编号
签证类型
签证有效期
请求的理由
飞行预定证据或其他表明当事人不能离开的证据
在发送电子邮件时,电子邮件的标题应为“Request for an assurance”。
对于持有不同类型签证的当事人来说,申请“特殊保证”的方式和流程,倒是都一致的。
在申请的电邮中,当事人还应该附上相关证据,说明为什么不能离开英国。
例如,如果当事人在签证到期之前找不到航班而无法离开英国,则需要提交一份确认的机票副本。
如果当事人因携带冠状病毒而无法离开英国,则需要提交对冠状病毒检测结果呈阳性的确认。
如果当事人之前已经填写了“在线表格”以要求获得特殊保证,正在等待结果,并且当事人的航班即将起飞的话,当事人应该通过电子邮件将上述详细信息发送给移民局。移民局尽快联系当事人,并告知结果。
在移民局考虑当事人申请特殊保证(Exceptional Assurance)的时间内,当事人将不会被视为逾期居留或在以后的任何移民申请中遇到任何负面影响。
同时,在当事人的“特殊保证”申请等待期间,当事人原先的签证条件是保持不变的,也就是如果自己的签证可以允许工作的话,当事人可以继续工作。
如果当事人申请到了“特殊保证”,它将可以为当事人提供短期身份保护。
如果当事人原先的签证条件允许当事人工作,学习或租用住宿,当事人则可以在“特殊保证”期间内继续这样做。
如果当事人已经获得“特殊保证”,但当事人的情况已经改变,或者当事人无法在之前给出的保证日期之前离开英国,则必须使用上述流程重新申请。
当事人需要明确说明,要进行后续申请的理由,并提供新的支持证据。

基于公共利益的理由,对于当事人(包括EUSS申请人和其家属)在英国境内,发生在“过渡期”后有损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行为,移民局是有权因此拒绝(Refuse)当事人申请,甚至“取消”已经被核发的身份(就是即便身份被核准了,移民局之后仍然有权取消)
在符合以下条件下,允许欧盟家属,直接依赖原有的“欧盟家属签证”,用于证明自己和欧盟主申请人之间的亲属关系:
-原有的“欧盟家属签证”是在2021年7月1日前被核准的,并且除了远亲(Extended family member)的“依赖亲属”(Dependent relative)外,该“欧盟家属签证”必须是在脱欧过渡期(Transition Period)结束前,就已经申请的;或
-原来的“欧盟家属签证”自过渡期(Transition Period)结束后,当事人要申请EUSS之前就到期,并且当事人是在“过渡期”后至2021年7月1日前入境英国(除非当事人是尚未结婚、持续伴侣(Durable Partner)或Extended family member的依赖亲属)。
EUSS家属申请在特定情况下,可被允许于2021年7月1日当日或之后(原本EUSS申请的“期限”后),申请EUSS相应身份:
-申请人和其依赖的欧盟主申请人,在“过渡期”前就持续居住在英国,并且主申请人是在2021年7月1日以前,做出了有效EUSS申请;
-申请人和主申请人的“关系建立”是从申请人入境英国起的3个月内建立,比如新领养、出生的孩子,所以来不及在原来期限内,申请EUSS家属身份;
-主申请人原来居住在英国,并且有工作或自雇,但不幸过世;
-申请人原本已经申请到非定居身份(Pre-settled),但后来满足条件想再申请定居身份(Settled),在该“定居”申请核准前,和主申请人(如欧盟籍配偶)的关系中断;
-申请人有不得已的合理理由,才错过申请期限(修订通知中没有确实表明哪些算合理理由,移民局将个别案件个别处理)。

所谓的“Subject Access Request”也就是向移民局申请索要自己的移民档案。
这类服务自2018年5月之后就是免费的,当然现在也是一样的。
移民局的最新文件指出,目前仍由于新冠因素,移民局不支持提供“纸本”纪录;但如果当事人在收到详细的“电子档”移民档案后,仍然认为有必须申请纸本档案的话,可以电邮subjectaccessrequest@homeoffice.gov.uk,移民局将尽快给予答复。
移民局建议,想要索取移民档案的当事人,可以尽量通过线上系统(https://visas-immigration.service.gov.uk/product/saru?_ga=2.214120723.567558747.1614968673-358388412.1612540532)来递交申请,这样一般可以更快得到答复。
如果有需要的话,当事人也可以通过电邮(subjectaccessrequest@homeoffice.gov.uk)和移民局取得联系,例如:
当事人有关于“索取档案”的问题
对于已经收到的档案有疑问
当事人在2020年3月19日前就邮件移民局,申请索要移民档案,但至今仍没有收到回复
申请档案的时候,当事人需要事先准备以下材料:
有着当事人照片的身份证明文件,例如护照
一封当事人的确认/同意信,确认当事人同意移民局把当事人的移民资料寄给当事人本人或当事人的代理人(例如律师)
如果是为12岁以下的孩子申请,还需要提供关系证明(证明当事人和孩子之间的关系)
事实上,当事人在移民局的档案,很多时候可以提供非常有用的信息,比如说:
1. 当事人记不清以前签证,或者难民申请所提出的理由,又或者说已经忘记自己曾经对移民局讲过什么话、提供过什么文件。
2. 当事人已经忘记自己以前签证申请的时间,不知道自己的申请,是否是在原有的签证到期之前递交的。
这一点对于那些想通过10年合法居留来申请永居的人来说,调出自己的移民档案几乎是必须的。
因为通过移民局的纪录,当事人可以清楚地查看自己在英国的居留,是否有出现任何“断档”(也就是我们说的“Gap”);否则的话,将有可能导致申请被拒绝。
3. 当事人以前曾经收到过移民局的某种承诺,要给自己身份;但是移民局现在改变主意了,或者说移民局把本来应该是自己的身份,错误地给了别人。
这种情况在前几年的5年遗案案件中经常发生。由于管理混乱,移民局经常把属于一个人的身份纸,寄给了另外一个人。
因此,当事人如果申请到移民局内部的档案,将有助于澄清这些事实。
4. 当事人没有任何文件或者资料,可以证明自己在英国的居住时间;在这种情况下,移民局的档案也可以提供许多有用的信息。
因为,移民局的档案中,一般会包括:
当事人什么时间进入英国
有没有被移民局抓到过
有没有递交过申请
以及这些申请的文件等等
这一点就适用于想要申请20年非法居留的当事人了。
当事人应该考虑把自己在移民局的档案调出来,便可直接使用这些信息和资料,来帮助自己的申请,做为自己在英国待了20年的有效证据之一。
5. 移民档案也会包括移民局过往所做出的决定,以及做出这些决定的原因。
比如说,移民局过去曾经拒绝过当事人的什么签证申请,而且拒签的原因是什么。
有了这些资料,当事人在下一次申请的时候,可以提前先针对这些问题做好充足的准备和解释;这将更有助于之后申请的成功。
有关申请“移民档案”的更详细内容,可以参考丽莎这篇详细解说:《移民局简化所需证据, 索要“移民档案”更简单》
今天的文章就到这边,如果您对以上内容或者英国移民和法律方面,有任何疑问,欢迎进一步联系咨询丽莎律师行。
觉得丽莎的文章不错的话,请不要吝于点赞和转发!您的支持是丽莎继续前进的动力,我们将尽力为莎粉们提供最新最全的实用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