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经理现金购买材料再向建筑公司请款报销,结果发票被认定虚开
今天在税乎网上看到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南京市税务部门对一家建筑企业的行政处罚,事由是:该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取得不符规定发票列支成本。
该公司接受苏州XXX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为3200164320,发票号码为46108368、发票金额59184.46元、税额1775.54元、价税合计60960元。
2018年11月供货员带了苏州XXX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给该公司项目经理张XXX,该公司在2018年11月7日按发票金额结转主营业务成本,相关成本在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确认。
张XXX在丰盛商汇C地块现场与供货人员商谈购买水泥黄砂。材料都是由供货方使用车辆直接送至项目现场。张XXX在项目现场使用自有现金分多次支付给该名供货人员,累计支付大约在6万元,该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张XXX相关采购款。
以上发票已被税务局认定为虚开。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公告)第十二条,应补企业所得税15240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对该公司处以10000元的罚款。
这个案例是管理不规范建安企业的普遍做法,
张经理挂靠(假定是挂靠,也可能是自营)某建筑公司做项目,项目上用的有些材料,如黄沙碎石地材多由个人提供,按照道理应由个人销售者代开发票,然后通过被挂靠企业支付资金。但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张经理是用现金给销售者货款,销售者带给张经理一张苏州某商贸公司开具的发票,张经理把这张票给了被挂靠的南京建筑企业,建筑企业再把资金直接支付给张经理。
结果,这张票被税务部门认定为虚开,被挂靠企业被税务机关处罚,如果公司还欠老张钱好办,羊毛出在羊身上,扣下即可,问题是如果老张已经完工结账走人了,那被挂靠企业咋办呢?明明发生了业务,却被认定虚开,不能不令人惋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