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是不是遗产?
作者:饶为为,法学硕士研究生,湖北利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著有长篇小说《抚养权是我的》。在长期的执业过程中逐渐形成了自己的专业特色,执业方向为婚姻家庭、高净值人员财富传承等,对离婚财产分割、财产继承有深入研究。
案件情况:
孙一姐与孙二姐、孙三姐、孙大哥、孙二哥是孙某某与李某某的5个子女。两位老人离世后,留下了农村宅基地遗产房屋一套。建筑面积52.2平方米,孙一姐将其四个兄弟姐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她及其他四人都各自享有遗产房屋面积的五分之一份额。
法院判决: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遗产是公民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的权利。被继承人孙某某和李某某死亡时其遗留的涉案房屋,依法应由原告及四被告平均继承。现原告诉请要求继承案涉房屋面积五分之一份额,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观点:
农村宅基地并不属于遗产的范畴,是农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以“户”为单位共享,由家庭成员共同共有,只要家庭关系存在,宅基地使用权的共同共有关系就会存在,家庭成员不得请求分割,而家庭个别成员的死亡并不会导致家庭关系的消失,宅基地使用权会由本户及其他家庭成员继续共同享有,不会形成死亡人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个人份额。若该户人员均去世或不再拥有农村集体成员身份,宅基地的使用权由所属的农村集体收回。但在宅基地上修建的房屋可以请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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