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爱上了有妇之夫,怎样让他老婆净身出户?

近日,一位年轻貌美,名为林有有的女士来到了何主任的办公室。她一上来便向何主任赠送了一本原版的《布莱克斯通法律词典》,并吹了一通彩虹屁,表示何主任和这本词典的作者威廉爵士一样,都是业务能力高超的法律使者,无论面对什么案件都无坚不摧。

何主任一看林有有这个表现就知道,她这案子的难度绝对不一般,不然彩虹屁不会这么猛烈。于是,何主任连连摆手推辞,并希望林有有有话直说。
林有有表示,自己的一个朋友(嗯.....)爱上了一个有妇之夫许幻山,且已经同居。现在林有有......不对,是林有有的朋友希望许幻山能够和原配顾佳离婚,并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获取优势地位,最好能让原配顾佳净身出户。然后“朋友”上位,并成功掌握家里的财政大权。
虽然林有有的请求“不道德”,可是职业素养要求老何,一旦答应了当事人,就得认真办事了。连黑社会都说,拿人钱财,替人消灾,何况何主任这帮穿黑袍子的(律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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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套 路 时 分
何主任首先梳理了一下许幻山、顾佳夫妇的夫妻共同财产。除去存款、奢侈品(爱马仕啥的)、房子、车子之外,他们家的主要现金牛就是许幻山实际掌控的烟花厂和原配顾佳实际掌控的茶厂。
如果按照正常程序离婚,这些财产需要双方平分。此外,由于许幻山存在出轨事由,如果顾佳取得了相关证据,请求许幻山对自己损害赔偿,许幻山甚至可能净身出户。因此,何主任首先要求,林有有现在要小心谨慎,不要让顾佳发现他们的关系。
其次,林有有恐怕也不愿意用顾佳用过的包包......因此,这部分财产许幻山可以放弃相关的实物,要求对方支付自己相应的价款。毕竟现金可以用于投资,实现快速增值。
最重要的部分就是公司——它可以定期产生利润,是珍贵的现金牛,同时也是转移资产的重要渠道。对于实业公司来说,最重要的三要素就是主要业务、现金流和设备,何主任对林有有的要求,也是从这些方面下手的。
为了让原配顾佳净身出户,首先,林有有需要注册成立一个公司(以下简称,新公司),这个公司的经营范围应当和许幻山的烟花厂(以下简称,旧公司)类似,并在业务上有相互依赖性。
在此基础上,林有有可以在两公司进行业务往来时,将新公司物品、服务的售价在合理范围内提升到最高,转移旧公司的现金流。此外,夫妻共有的存款可以直接通过这种方式转移;旧公司的设备、夫妻共有的房子、车子也可以通过设定抵押权换取借款的方式间接转移到新公司。
新公司的资产达到一定规模时,便可以将旧公司的主要业务逐步剥离到新公司。

此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旧公司已经成了空壳,存款、房子和车子的实际价值都已经到了新公司、林有有的手中。
如果许幻山害怕林有有背叛他,可以和林有有签订股份代持协议,让林有有的地位变成代持人,并将自己信任的人安排到新公司担任重要职务,确保公司的平稳运行,避免林有有的背刺。
至于由顾佳实际控制的茶厂,何主任建议林有有在顾佳需要资金的时候借款给顾佳,并要求顾佳质押茶厂股份担保债务的履行。一旦顾佳经营中遇到风险不能按期还款,林有有便可以在清算后取得茶厂股权的所有权,控制茶厂。
至此,许幻山基本把夫妻共同财产“搬”空了。此时和顾佳离婚,家里除了顾佳的包包,其他财产基本都是空壳子,顾佳只能净身出户。
有些读者看到这里可能会质疑,上述操作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之嫌,按照原《婚姻法》第47条,现《民法典》1092条规定,这种情况的过错方应当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但是,上述操作基本都是在合法外衣下操作的,一些抵押、借款行为也基本征得另一方同意。在现有证据之下,许幻山完全可以说,顾佳的净身出户是源于夫妻双方各自公司的经营失败。
02
套 路 办 支 招
看到这里,有一定法律知识的读者可能沉默了。毕竟,按照何主任的套路,只要顾佳没有事前发现,还真能合法将财产转移走。那么,顾佳就没有办法扭转了吗?
其实,办法还是有的。
读者们可以想象一下,婚姻中的一方转移共同财产,最大的薄弱环节在哪里?答案就在财产转移后怎样保管的问题。
转移方不能把财产转移后还放在自己名下(起码形式上不行),不然这样仍然是共同财产。但如果彻底交给第三人,又风险巨大。因此,转移人很可能将财产形式上交给第三人,但留一个后手,确保第三人反水时,自己仍然可以保有财产。
具体到这个案子中,许幻山便就新公司的股份和有有签订了一份股票代持协议,这一协议约定,林有有名下股份的实际所有人是许幻山,林有有只是代持。
因此,顾佳只要取得这一股票代持协议便可以证明新公司仍然是夫妻共同财产。
看到这里,有的读者可能会认为,顾佳雇一个私家侦探去“弄”股票代持协议就可以稳操胜券了,这就naive了。
何主任在这里普及一个基本的法律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即,采用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能用于认定案件事实。
这一规则的比较复杂,在不同类型的诉讼中内容也不同。
具体到民事领域,2014年,最高法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6条明确规定,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反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前不久刚刚通过的《民法典》明确规定了隐私权。跟踪、偷拍、偷录一律属于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违法行为,由此取得的证据在民事诉讼中也一律是非法证据,必须排除。
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想弄到证据,不能这么办,得有一些技巧。
比如,先雇了一位私家侦探,弄清了股票代持协议的存放地在哪里。几天之后,这个地方就被小偷光顾了。许幻山报案,公安机关对现场进行勘验,按照法律规定,公安机关请许幻山和顾佳来到现场进行见证。
正是在见证过程中,顾佳发现了股票代持协议,并在公安机关在场的情况下联系了法院,请求法院对这一证据进行保全。这样,顾佳就合法取得了许幻山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
这样,许幻山之前的操作不仅没有转移财产,反而增加了自己的过错。顾佳不仅不用净身出户,反而可以以许幻山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请求让许幻山不分财产,净身出户,实现反击。
03
套 路 办 声 明
讲解套路是为了消灭套路。
从上述内容中,读者们应该可以看到,婚姻中的出轨方只要想做坏事,终究会留下尾巴。何主任劝你善良。另一方面,面对套路自己的渣男渣女,无过错方也要采用正确的方法进行斗争。如果用错了方法,正义的一方也不一定会取得胜利。
不过,家庭毕竟是心灵的港湾。在这种地方还互相奋斗,终究让人心累。何主任觉得,不爱了就好说好散,何必这样绞尽脑汁互相斗法呢。
毕竟,夫妻最要紧的还是......

哎?好像忘了那个当小三的林有有了。对付她的套路又是什么呢?
何主任接下来将会对此进行讲解,请读者们关注套路办,及时获取相关套路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