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新规:公证处不准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全项委托公证

为贯彻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进一步健全制度、完善机制,优化公证服务,更好利企便民,2021年5月28日,司法部发布《关于印发<关于优化公证服务更好利企便民的意见>的通知》(司发〔2021〕2号),明确到2021年底,公证证明材料清单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告知承诺制度得到普遍落实,将公证业务执业区域分类推进放宽至省一级,公证办理难繁慢的局面明显改观;到2025年,公证发展环境更加优化,“跨省通办”“全程网办”公证事项明显增多,公证利企便民体系更加完善,部门协同机制更加健全,基本解决公证办理难繁慢的问题,公证服务供给能力明显增强,公证服务质量和社会满意度显著提升。

同时,《意见》中明确:严格审查涉老不动产公证申请人的真实身份和意思表示,不准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全项委托公证,即公证机构、公证员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委托公证,应当按照“重大事项一次一委托”的原则,告知当事人委托抵押、解押、出售、代收房款等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不得办理一次性授权全部重要事项的委托公证。

《意见》还提出,要加快推进数据共享。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推进人口基本信息、婚姻、收养、不动产登记、房产开发、房屋交易、住房租赁、住房公积金、企业登记等办理公证所需数据的共享和在线查询核验,提高数据的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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