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个体申请30个商标,被认定超出正常经营需要,属于恶意申请被国知局驳回

2020年8月20日,个体户【温江区德玫百货店】递交了15件商标的注册申请。

其实当年5月14日,德玫百货店已经申请了15件。

2021年1、2、3月,乃至去年底以来,德玫百货店陆续收到了不少驳回通知。

以2020年5月14日申请最早、申请号最小的第46288192号【西木野真姬】商标为例🌰

2021年2月26日,驳回。

以2020年5月14日申请的第46314016号【菊丸英二】商标为例🌰

2021年3月18日,驳回。

以2020年8月20日最后提交申请的第49105199号【如此可爱的我们】商标为例🌰

2021年1月15日,驳回。

这些驳回,都没有在先近似商标。这么稀奇古怪的名称,有近似申请的倒是见鬼了😏

这些驳回,也没有违法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或者缺乏显著特征

那么,到底什么原因导致驳回呢?

请看大屏幕:

我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全文

举例:

第46288192号【西木野真姬】商标:

第46314016号【菊丸英二】商标:

第49105199号【如此可爱的我们】商标:

还有很多商标名称:

。。。。。。

本案申请人德玫百货店,两次一共才申请了30件商标,数量,跟那些动辄几百件、几千件甚至上万件、几万件的申请人比,确实不算多。

两天申请万件商标,贫穷再次限制想象

万件弱爆了!他们申请了70000+商标

但是,这30件商标中的大部分,至少有23件,属于电视剧名称、宜家在售商品的商标名称、动漫角色名称、漫画人物名称、游戏角色人物、传统节日名称、设计师名称、网红名称等商标😂

于是,被国知局认定:

”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依据我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予以驳回。

所以,朋友们:

是否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不是以企业规模论,也不是以申请数量论。

今后提交商标申请,切记,根据实际需要,以实际使用为目的哦。

做一个“不说谎恋人”

(申请号49081077),

才能“下一站幸福”

(申请号49104818),

最终“陪你到世界之巅”⛰️

(申请号49102811)”

吃茶去🍵


你点的每一个“在看”,我都认真当成了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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