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如何进行惩罚?推荐收藏 →关于排污许可证申请和审批的七问七答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对排污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却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如何进行处罚,罚款下限是10万元还是20万元?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四条均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与《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是否相抵触?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按照《立法法》的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而“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是立法机关制定法律规范时应当遵循的原则。一般仅指“新下位法与旧上位法相抵触”,不包括“旧下位法与新上位法相抵触”。而关于什么是“抵触”,《立法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

  《行政处罚法》于2021年修订前后均规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幅度范围内规定。

  虽然《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罚款幅度均为“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罚款幅度则为“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但是作为下位法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只是提高了罚款下限,并未超出上位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幅度范围,不属于与上位法相抵触。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施行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应如何进行罚款?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规则的适用是有条件的,即当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时,优先适用上位法。与“新下位法与旧上位法相抵触”时上位法优先适用规则和“新上位法优于旧下位法”规则所针对的情形不同,在下位法不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情况下,应优先适用下位法,也即“就近适用”规则。
也就是说,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进行罚款时,应优先适用下位法即《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罚款。
需要说明的是,“上位法高于下位法”规定的是“效力优先”;“下位法优于上位法”规定的是“适用优先”。前者解决的是上位法律规范的优先性问题;后者解决的是有效的法律规范在适用顺序上的优先性问题。所以,两者并不矛盾。基于此,《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作为下位法体系性较强,不援引上位法规定不影响实际执行,此时可以不援引上位法的规定。

关于排污许可证申请和审批相关

七问七答带领大家了解具体内容

01

排污许可证向谁申请?

对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纳入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有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场所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场所分别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小编提醒: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以生产经营场所确定哦。
02

排污许可证怎么审批?

审批部门对收到的排污许可证申请,属于本审批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排污单位按照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审批部门应对排污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可以对排污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小编提醒:新条例明确了申请资料审查,包括非现场和现场。
03

怎么申请排污许可证?

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可以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也可以通过信函等方式提交。
小编提醒:《条例》优化了申请方式,平台或信函均可。
04

申请排污许可证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需要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表,申请表包含事项有:排污单位基本信息、排污单位环评批复、排污单位污染物因子、 排污单位污染物治理、排污单位生产参数(包括是否涉及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情形的情况说明
小编提醒: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1)属于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在申请前已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基本信息、拟申请许可事项的说明材料;
小编提醒:重点管理需公开基本信息、拟申请许可事项;简化不需要公开。
(2)属于城镇和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排污单位的纳污范围、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说明材料;
(3)属于排放重点污染物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实施技术改造项目的,通过污染物排放量削减替代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说明材料。
05

审批排污许可证需要多久?

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排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小编提醒:简化20日;重点30日,若去现场45日;不予受理的提供书面说明。
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发生变化,需要对排污许可证进行变更的,审批部门可依法对相应事项进行变更
小编提醒:与管理办法43条的(四)、(五)对应,变更时限按管理办法执行。
06

排污许可证里需要记载哪些具体内容?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排污单位特殊时段要求、排污单位证后执行情况、排污单位信息公开、排污单位无组织管控要求、排污单位其他污染控制要求。
07

还有哪些内容需要注意?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小编提醒:将管理办法中的初次审领与续证的有效期统一变更为5年。
排污单位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
小编提醒:延长了续证的时限由管理办法的30个工作日变为60日。
排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
小编提醒:与管理办法第43条第一款的变更信息相符,变更期限为自然日。

排污有讲究 企业要注意!

以下视频来源于
四川生态环境

图文讲解

Part 1

主动申领的责任

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污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则应当主动填报排污登记表

Part 2

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的责任

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依法建设规范化的排污口,设置标志牌,配合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Part 3

自行监测的责任

排污单位都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原始监测记录保存不得少于5年,同时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还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Part4

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责任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要求,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等,台账记录保存不得少于5年

Part 5

提交执行报告的责任

排污单位应当哪找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Part 6

信息公开

申领许可证时属于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需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单位基本信息和说明材料,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排污单位还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羊羊呼吁各排污单位

让我们一起“卫”爱而生

依法做好排污执行工作

守护共同的家园

整理:生态观察人(转载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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