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的王先生和于女士是情人关系。一天他带...

上海的王先生和于女士是情人关系。一天他带着于女士去酒店。王先生让于女士和他一起吃饭被拒绝了,他就自己吃饭了。当他回房间想和于女士亲热的时候被她拒绝了并摔门而去。王先生追上她回房间,“我都开了2个小时的房间了,洗澡了,你走了不是耍我吗”?他想强行和对方发生关系,于女士又一次出来了。王先生在过道对于女士拳脚相加并用她的高跟鞋砸她头部,后来逃跑。酒店人员发现后拨打了120。于女士骨折、头部、胸腔都受伤,王先生赔偿了28万。徐汇法院判决王先生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

婚外情开始的时候都像烟花一样美好,但再美好的烟花都有谢幕的时候。于女士和王先生的婚外情持续了一段时间但于女士不想再继续了,就以自己的行为拒绝他的要求但王先生不懂她的意思而强行和她发生关系就涉嫌强奸罪。他当时几次拉扯于女士,并表示自己洗澡了,说明他想和于女士发生性关系的故意但于女士拒绝了她,他构成犯罪未遂。那么法院为什么没判决他强奸罪呢?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未遂的,可以比照既遂罪从轻或免除处罚。于女士没有因强奸罪而受到了伤害,所以,法官就没有追究王先生的强奸罪责任。

而且,我国刑事诉讼法也规定,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王先生认为开了房,花了钱却受到了于女士的冷落,他对于女士拳打脚踢并造成其身体多处伤害,伤情达到了轻伤以上,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法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虽构成轻伤但伤情接近于轻微伤,为有期徒刑6个月;伤情介于轻度和重度之间的,为有期徒刑一年。我国缓刑的适用条件为:适用缓刑 刑罚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犯罪分子确实有悔改表现,不会危害社会。王先生主动赔偿于女士并表示后悔,他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错误,也愿意接受惩罚,法院判决其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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