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发票名头为总公司时分公司能否抵扣进项税

1、劳动保险与福利费的“工资总额”有何区别

平顶山公众号粉丝:亲爱的房老师好!有个疑问特向您请教,希望房老师能拨冗指点。就是补充养老、补充医疗保险的计提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与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的计提基数"工资薪金总额”并不一致。这两者有何区别?

回复

亲爱的公众号粉丝,你咨询的两种工资是有区别的。为了防止企业为职工少缴纳劳动保险等,国家政策上会统一一个标准。一般规定不低于上年度当地政府公布的全市、全县的平均职工工资总额。

而税法上规定的福利费、工会经费提取基数是指本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

2、土地发票名头为总公司时分公司能否抵扣进项税

新疆公众号粉丝:亲爱的房老师您好!目前有个问题想咨询一下。我们房产公司在其他县购买了一块土地,现在准备开发。但因为当地要求税费必须留在当地,所以我公司成立了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对于取得的土地票据开具的名头是总公司,分公司是否可以抵扣增值税的问题我拿不准,因在相关文件中也没有具体明确。

回复

亲爱的公众号粉丝,你的担心是没有必要的,国家早就有相关问题的解释。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文件第八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多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受让土地向政府部门支付土地价款后,设立项目公司对该受让土地进行开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项目公司按规定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公司、政府部门三方签订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将土地受让人变更为项目公司。

(二)政府部门出让土地的用途、规划等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签署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时,土地价款总额不变。

(三)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士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

房老师融资工作室:专注于企业融资领域的咨询与辅导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