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课堂 被胁迫结婚,如何依法自救?
民法典课堂 被胁迫结婚,如何依法自救?
发布时间:2021-06-21 17:32 来源:《婚姻与家庭》杂志 作者/ 黄小星(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对于因胁迫而结婚的情况,原婚姻法设置了明确的救济途径。民法典在原婚姻法基础上,将该条文做了进一步的调整和修改,对受胁迫而结婚的一方给予了更加有力的保护。
原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而民法典对此进行了调整和修改,其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对比原婚姻法和现民法典条文,可以看出两项变化。
一、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受理因胁迫结婚的撤销婚姻申请,登记婚姻效力纠纷归属法院审理、判决。
二、关于受胁迫可撤销的情况,撤销权的行使由“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改为“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实质上对于胁迫行为持续的情况延长了救济的时间。
什么样的逼婚行为构成“胁迫”
案例:
张先生和林女士从小就认识。随着年龄增长,张先生对林女士有了别样的情愫。但是,林女士却只把张先生当哥哥,没有任何恋人的感觉。
林女士生日当天,张先生送了一块名表表白,林女士断然拒绝。张先生非常焦躁,对林女士说:“你不和我结婚,这块表就不送给你。”
看到林女士不说话,张先生更加烦躁,说:“你不和我结婚,我也不想活了,我把咱们两家的房子都烧了,把你杀了,然后我自杀,就什么烦恼也没有了。”
律师分析:
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所称的“胁迫”。
具体到此个案,我们要分开来看。
张先生所说的“你不和我结婚,这块手表就不送给你”,仅仅是取消赠与的表示,并不构成非法胁迫行为。
而张先生后来所说的“你不和我结婚,我就将你家的房子烧了、把你杀了”,这种言行就是非法的胁迫行为。
遇到被胁迫结婚的情况应如何自救
案例:
小白与小李是大学同班同学。明眸皓齿、能歌善舞的小白是公认的“班花”,小李是其众多追求者中的一员。
由于自己学业平平,貌不惊人,内向的小李非常苦恼,几次在喝醉的情况下尾随小白,声称小白如果不答应自己,就和小白一起自杀算了。
小白叫上几个要好的同学,一起请小李聚餐,真诚劝慰小李不要冲动,小白明确表示:“我不愿意和你恋爱结婚。俗话说强扭的瓜不甜,我们强行在一起的话,今后也不可能获得幸福。”
其他几个同学也都对小李进行了耐心劝说。
律师分析:
小白的做法非常正确。遇到纠缠不休的追求者:
首先,要明确态度,不给对方幻想,不拖泥带水。
其次,要保持冷静,坦诚相待,在保证自己人身不受到伤害的前提下,和对方理性沟通,不要置之不理,任由对方负面情绪发酵。
同时,尽量寻求亲友甚至是公安机关的帮助,利用身边的社会支持系统,给对方适当的震慑。
最重要的是,保留对方胁迫自己的证据,为证明受到对方胁迫做法律上的准备。比如,对方发过来“若不同意结婚就杀你全家”等内容的短信、微信,要保存聊天记录;对方用言语胁迫的时候,及时录音,等等。
谁可以提出撤销婚姻
案例:
孟先生与王女士的婚姻并非基于王女士自愿。
王女士是其母亲的私生女,系其母结婚后与高中同学出轨生育,但王女士的父亲一直不知情,对女儿百般疼爱。孟先生无意中得知实情,以曝光王女士隐私为要挟,强迫与王女士结婚。
由于双方没有感情基础,王女士始终心怀怨恨,对孟先生非常冷淡。面对冷若冰霜的妻子,孟先生自己也感到后悔,于是到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这段婚姻。
律师分析:
孟先生无权请求撤销婚姻,因为他并不是受胁迫的一方。
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因为胁迫当事人结婚,违反的是婚姻自由和结婚自愿的原则,伤害的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自主权。所以,法律赋予受胁迫一方撤销该婚姻的权利。
请求撤销婚姻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案例:
贵州姑娘小燕独自乘坐火车去探亲,在路上被一个云南女子以招工的名义拐卖到了云南一个偏僻小村,想让她给自己的表哥王强做媳妇。王强腿有残疾,始终找不到合适的结婚对象。
小燕拒绝后,王强的亲友威胁她说:“不同意结婚,就把你埋了,反正这村里的人全是我家亲戚,谁也不认识你,喊破天也没人管你。”小燕被逼无奈与王强登记结婚。婚后,小燕生育了一个女儿。
2015年6月,小燕趁着王家人不备,搭车去县城逃走。恢复人身自由后,小燕担心家人责骂,也担心回家后亲友异样的眼光,在云南其他城市找了工作安顿下来。
2016年10月,小燕在家人劝说下,终于鼓起勇气到法院起诉,请求依法撤销其与王强的婚姻。
律师分析:
由于小燕的重重顾虑,她在被囚禁行为终止一年多以后才起诉,很遗憾地失去了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小燕只能通过离婚的方式,与王强协议离婚,或者去法院起诉离婚。
需要注意的是,只有类似本案这种被拐卖、失去人身自由的特殊情况,胁迫行为才属于一直在持续。假设一方以伤害另一方身体等为威胁,达到了结婚目的,那么,结婚之后,胁迫行为已经终止,被胁迫的一方如果想撤销婚姻,应该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撤销婚姻后的财产如何分割
案例:
赵女士与钱先生的婚姻,钱先生完全是迫于无奈。
两人认识交往一段时间后,钱先生认为双方人生观、价值观、消费观均差异很大,提出分手。
赵女士却非君不嫁,以死相挟,而且声称要去钱先生单位门口死,让钱先生的领导同事都看看,他是怎样一个始乱终弃的渣男。钱先生无奈与其登记结婚。
钱先生的朋友们得知此事,纷纷说钱先生太软弱了,不该这样违心结婚。于是,钱先生想去法院撤销婚姻。赵女士提出,如果离婚的话,他必须给自己一笔补偿。
律师分析: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也就是说,钱先生不单不应给赵女士补偿,相反,钱先生作为无过错方,还有权要求赵女士给予自己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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