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判例:采矿许可行为的违法性继承问题及司法审查
【裁判主旨】
先采矿权许可行为存在违法之处,并不必然导致后面的采矿权延续行为违法;只有在先采矿权许可行为存在重大明显违法或者存在显而易见的违法且无法补正的情况下,才可能直接影响采矿权延续行为的合法性。行政机关作出首次采矿许可、采矿许可延续以及撤销许采矿可时,裁量幅度应当有所不同。首次许可时,许可机关可以依法裁量不予许可;但是否延续许可的裁量和判断,则应受首次许可的约束,兼顾信赖利益保护问题。即使首次许可存在瑕疵或者违法,许可机关仍应审慎行使不予延续职权。同理,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对许可机关裁量权进行审查时,亦应秉持谦抑原则,尊重许可机关对自身裁量权的限缩,除非这种限缩性裁量明显不合理或者违背了立法目的,亦或构成滥用裁量权。行政机关不能简单以首次许可存在适法性问题,否定许可延续行为的合法性。易言之,在审查许可延续行为的合法性时,只有首次许可具有重大明显违法或者存在显而易见的违法且无法补正情形的,复议机关才可以撤销延续许可。
【案件编号】 (2018)最高法行再6号

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提醒各位朋友们:基于不同行政行为之内在逻辑,后行政行为并不必会然继承先行政行为的违法性。行政行为违法性是否发生继承应当综合各因素进行全面评价,而不能简单以行政行为违法性继承必然发生而作出损害行政相对人权益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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