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判例|股东个人账户和公司之间资金往来频繁,起诉股东连带偿还公司债务,能获支持吗?

看点

股东个人账户和公司之间、其它公司和公司之间资金往来频繁,诉请股东、其它公司对公司债务连带,能获支持吗?最高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1106号

看点:

一、案情回放

因为合作开发合同纠纷,原告唐某起诉被告伟祺园林公司、王某、张某1、张某2、伟民置业公司、伟祺置业公司及第三人苏州科环公司,唐某某诉称:伟祺园林公司应返还保证金、投资款并支付工程利润;被告伟祺园林公司、王某、张某1、张某2、伟民置业公司、伟祺置业公司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与股东有限责任,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审二审支持了原告的诉请,被告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

二、再审裁判

最高法院再审认为:
(一)、张某1、张某2为伟祺园林公司的股东,张某1是监事和财务负责人,张某2是执行董事。伟祺园林公司两个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以及张某1个人多个银行账户的交易明细显示,多笔公司款项转入张某1个人账户,张某1个人账户与伟祺园林公司及张某2的账户之间资金往来频繁,且张某1、张某2未证明有正当理由,原审认为滥用股东权利,判决张某1、张某2对债务连带并无不当。
(二)、同时,王某非公司股东,是张某2的丈夫,作为伟祺园林公司的代表与苏州科环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书》,并审批伟祺园林公司的款项支出,其自愿保证对伟祺园林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原审认定王某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亦无不当。
(三)、

特匠律师提示

伟民置业公司、伟祺置业公司与伟祺园林公司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其中伟民置业公司、伟祺置业公司住所地相同;张某1分别为伟祺园林公司、伟祺置业公司的股东;伟祺置业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叶某某代表伟祺园林公司《PPP项目合同》等文件,且收取苏州科环公司的保证金;银行交易明细表明伟祺园林公司将多笔款项转入了伟民置业公司、各方相互频繁发生资金往来。伟祺园林公司、伟民置业公司、伟祺置业公司未对作出合理解释,原审判决伟民置业公司、伟祺置业公司对伟祺园林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正确。

三、笔者实操

同一个实际控制人设立多个关联公司,并不鲜见。实际控制人利用多个公司之间互相转账、签订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协议、制造虚假债权债务甚至通过诉讼来逃避债务,也并不鲜见。

特匠律师提示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股东与公司之间、公司与公司之间存在频繁、巨额资金往来,股东、公司对此未进行举证说明或作出合理解释,可以认定股东与公司、公司与公司财产混同,由股东、公司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注:关键法条,《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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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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