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判例|股东个人账户和公司之间资金往来频繁,起诉股东连带偿还公司债务,能获支持吗?

看点
股东个人账户和公司之间、其它公司和公司之间资金往来频繁,诉请股东、其它公司对公司债务连带,能获支持吗?最高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1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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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回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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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再审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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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匠律师提示
伟民置业公司、伟祺置业公司与伟祺园林公司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其中伟民置业公司、伟祺置业公司住所地相同;张某1分别为伟祺园林公司、伟祺置业公司的股东;伟祺置业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叶某某代表伟祺园林公司《PPP项目合同》等文件,且收取苏州科环公司的保证金;银行交易明细表明伟祺园林公司将多笔款项转入了伟民置业公司、各方相互频繁发生资金往来。伟祺园林公司、伟民置业公司、伟祺置业公司未对作出合理解释,原审判决伟民置业公司、伟祺置业公司对伟祺园林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正确。
三、笔者实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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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例告诉我们,股东与公司之间、公司与公司之间存在频繁、巨额资金往来,股东、公司对此未进行举证说明或作出合理解释,可以认定股东与公司、公司与公司财产混同,由股东、公司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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