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必须知道民法典中的细节知识【婚姻篇】!
1、关于离婚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以前法律规定仅适用于选择分别财产制(也就是AA制)的夫妻,但现实中更多的夫妻采用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民法典》第1088条取消了分别财产制的前置条件,只要夫妻一方(不管男女)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就有权请求对方给予经济补偿。
2、《民法典》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
3、在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上,《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子女已满8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8周岁也刚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门槛年龄。
4、《民法典》在胁迫婚之外增加了一种可撤销婚姻,即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5、《民法典》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而成年子女只能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6、《民法典》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7、《民法典》新增离婚冷静期制度,30天的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再申请颁发离婚证。
8、《民法典》第1079条新增一种准予判决离婚的情形:如果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9、《民法典》在离婚财产分割方面,增加了照顾无过错方原则,也就是说这个“无过错方”可以是男方。而且《民法典》在第1091条中规定何为过错时,增加兜底条款“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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