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实务】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证据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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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查起诉的证据要求(一)证据链条的构建及所需查证的事实与证据1、“查证犯罪事实”,需要查明涉案身份证件的真伪及数量、赃物去向及分赃情况等。2、“作案时间、地点”,要注意查明能够反映伪造、变造、买卖行为发生、持续时间的相关书证材料,如通讯情况、租房合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3、“涉案身份证件的真伪及数量”,基本证据包括:(1)犯罪嫌疑人供述;(2)相关证人证言;(3)搜查、扣押笔录、清单,相关身份证件(含照片)及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清单以及涉案的身份证件照片应当由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字确认的,应当由和侦查机关无关的见证人和两名侦查员签字;(4)相关单位出具的有关身份证件真伪性的证明材料、鉴定意见等。上述身份证件真伪性的证明材料应当由涉案身份证件的发证机关出具,包括证件的真伪及是否发行过此类证件;没有发证机关的,应当由侦查机关出具相关的情况说明;涉及外国人身份证件的,应当通过外事部门由相应国家的使馆出具相关证明文件。4、“作案动机及目的”,证据包括手机短信、微信、QQ等聊天记录、网页截屏等电子数据。5、犯罪嫌疑人在实施了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后,用于其他犯罪活动,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二)不同类型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案件的证据收集和审查1、根据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类案件查证犯罪事实部分的证据结构特点及繁简程度不同,可以将案件分为举报引诱型、人赃俱获型、人赃分离型三种类型。2、举报引诱型案件是指在侦查案件过程中,第三人向侦查机关举报犯罪嫌疑人有出售身份证件的嫌疑,后第三人接受侦查机关的安排,以购买身份证件为由和犯罪嫌疑人接触,从而查获出售身份证件犯罪的情况。在审查过程中,应当特别注意侦查人员是否依法收集、固定第三人与犯罪嫌疑人就犯意达成、犯罪过程形成的相关视听资料、物证等证据。此类案件集中发生在买卖身份证件的犯罪案件中,一般为提供出售机会型,即犯罪嫌疑人本来就有出售身份证件犯罪的故意和行为,第三人仅仅是给犯罪嫌疑人提供了一个机会,进而发生了犯罪。该类型案件在查证犯罪事实时的基本证据包括:(1)第三人的身份证明材料;(2)能够证明第三人发现犯罪嫌疑人有出售身份证件意图的相关书证、物证,如在网上发布的出售信息的截图;(3)第三人及其他能够印证犯罪事实的相关证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4)第三人和犯罪嫌疑人联系的通话记录、手机通话录音录像、通讯软件聊天记录截图等;(5)购买资金的相关证据。对第三人或者侦查机关提供现金作为购买身份证件资金的,应当审查是否将现金事先拍照并记录编号;对通过其他支付手段的,还应当审查是否事先做出说明,并在案发后及时调取相关记录并固定。3、人赃俱获型身份证件犯罪案件是指在非第三人举报引诱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与涉案身份证件均被当场查获的案件。在审查过程中,应当特别注意收集、固定证明犯罪嫌疑人对其所有或持有身份证件的认知情况。此类案件在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的犯罪案件中均有存在。该类型案件在查证犯罪事实时的基本证据包括:(1)侦查人员等人的证言;(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查获的涉案身份证件、赃款及照片;(3)搜查、扣押笔录和清单及相关辨认笔录;(4)犯罪嫌疑人上下家之间进行联系的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的手机等作案通讯工具、通讯信息、赃款的转移凭证等。赃款系以现金形式被当场查获的,应安排犯罪嫌疑人指认,并拍摄照片固定;(5)证明伪造、变造的方法及相应工具、原材料的来源;对伪造、变造过程中形成的半成品,相关设备、物品等等进行鉴定和物证固定。4、人赃分离型身份证件犯罪案件是指在非第三人举报引诱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到案和涉案身份证件的查获不同步的案件。在审查过程中,应当特别注意侦查人员是否收集、固定涉案身份证件、赃款与犯罪嫌疑人有关联的证据。此类案件主要集中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罪中,部分存在于现场交易少量身份证件,在其他场所又查获大量身份证件的案件中。该类型案件在查证犯罪事实时的基本证据包括:(1)侦查人员等人的证言;(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查获的涉案身份证件、赃款及照片;(3)搜查、扣押笔录和清单及相关辨认笔录;(4)犯罪嫌疑人手机通讯情况、技术侦查材料;(5)涉案上、下游行为人或同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陈述或指认笔录;(6)证明人赃分别起获过程的证人证言;(7)证明涉案物品、赃物与犯罪嫌疑人有关联的证据;(8)犯罪嫌疑人与涉案上下游行为人联系买卖身份证件过程的证据。如通讯信息等物证或材料,对以电话方式联系的,应有电话往来记录或录音;以短信、QQ、微信等聊天工具联系的,应有聊天记录截图;对作案通讯工具被扣押的,应组织犯罪嫌疑人或涉案上下游行为人进行辨认,对涉案手机、手机号、QQ号、微信号、支付宝账号等涉案账号进行确认。(9)查获场所和犯罪嫌疑人之间关系的证据。对在交通工具上查获涉案身份证件的,且人赃分离的,应当在犯罪嫌疑人到案后由犯罪嫌疑人对车辆进行指认,并收集车辆属于犯罪嫌疑人控制的证据,如车辆权属证、租车合同等;对在房屋、场所内查获涉案身份证件,且犯罪嫌疑人未在现场的,应审查能说明该房屋、场所为犯罪嫌疑人所控制或使用的证据;对房屋、场所有共同控制人、使用人的,还应当审查能证实共同控制人、使用人与涉案身份证件关联与否的证据。先赃后人的,即现场查获涉案身份证件,通过赃证指引而抓获犯罪嫌疑人的,侦查机关应当完整、清晰地说明如何通过涉案身份证件指引而查获犯罪嫌疑人的过程,结合涉案上、下游行为人或同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陈述或指认笔录,发现和证明全案犯罪事实。先人后赃的,即犯罪嫌疑人先行到案,通过犯罪嫌疑人供述或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的排查而查获涉案证件的,应当在犯罪嫌疑人指认犯罪现场、带领查获涉案身份证件时拍摄照片,必要时,应以录音录像方式记录指认、起赃情况。

(三)证据的综合分析判断1、在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案件中,重点审查以下印证关系(1)关于作案人员,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视听资料、各类鉴定意见之间能否相互印证;(2)关于涉案身份证件,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搜查、扣押、取样笔录、清单、鉴定意见之间能否相互印证;(3)关于行为过程,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现场勘验笔录、搜查、扣押笔录、清单、能反映涉案身份证件流转、账款往来的相关物证、书证之间能否相互印证;2、关联证据之间的逻辑性分析(1)犯罪嫌疑人供述的作案手段、方法、经过与搜查、扣押笔录、清单、赃证物品照片及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书、复函、情况说明、聊天记录等是否吻合;(2)犯罪嫌疑人的行踪与作案时间、地点能否形成逻辑关系;(3)对特殊作案手段、工具,犯罪嫌疑人是否具备实施该作案方法的能力、是否具备获取该作案工具的条件;(4)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之间是否吻合。五、证据链条的构建与证据清单该罪的证据链条可分为六环:(1)案件线索来源;(2)锁定被调查人及到案经过;(3)查证犯罪事实;(4)证据充分性及排他性说明;(5)罪前罪后表现及其他量刑情节;(6)涉嫌罪名。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证据链条查证事项基本证据辅助证据指引提示案件线索来源案件线索来源受案登记表在因他人报案而获知线索的案件中,还应当收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相关报案材料等串并案件来的线索立案决定书锁定犯罪嫌疑人及到案经过锁定犯罪嫌疑人及到案经过案发、侦破、抓获经过对犯罪嫌疑人的自首、立功过程要作出清晰完整的表述。查证犯罪事实作案时间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作案地点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及辨认笔录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作案人员户籍证明涉及单位组织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的,需要查明单位的基本情况以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职务身份,收集的基本证据包括单位的《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资料、相关责任人员的《劳动合同》或任职证明 。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单位工商登记材料、营业执照劳动合同、任职证明作案手段及经过嫌疑人供述在生产型身份证件案件时,要高度重视现场搜查和赃证物品查扣工作,在搜查生产、加工、储存等犯罪窝点时,既要查扣涉案赃物,也要查扣涉案印章、模板、电脑、打印机等制假工具,并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辨认。证人证言搜查、扣押笔录、清单,相关证件(含照片)及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书接受、调取证据通知书及相关清单主观故意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涉案证件的真伪及件数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搜查、扣押笔录、清单,相关证件(含照片)及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书接受、调取证据通知书及相关清单证据充分性及排他性说明证据充分性及排他性说明罪前罪后表现及其他量刑情节罪前量刑考虑情节同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前科劣迹及累犯的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罪后量刑考虑情节证明自首、坦白等情节的案发、侦破、抓获经过、犯罪嫌疑人供述证明立功情节的立案决定书、判决书、情况说明犯罪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及其他危害后果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微信聊天记录、QQ聊天记录、手机短信截屏、手机通话记录相关合同、快递单据、收据、转账记录、交易明细、财务凭证涉嫌罪名涉嫌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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