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依据定金收据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一.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27,黄大山通过中介了解到王美丽有一套房出售,在中介的斡旋下,黄大山决定购买该房屋。

2018年10月28日,王美丽发给中介的聊天记录载明:“他如果要房子的话,就先付5万把房子定下来,11月5号我回去跟他签合同”。

2018年10月29日,黄大山将5万元转入王美丽的银行账户,备注是定金。中介在得知黄大山转款后向王美丽发出微信通知:“定金已转,请查收”,王美丽回复:“收到”。

2018年10月30日,在中介的要求下,王美丽手写《收据》,并拍照给中介,《收据》载明:“今收到黄大山交来购买房屋定金伍万元”。

过了几天,王美丽不想再将房子出售给黄大山,于是将定金退回给黄大山。

黄大山认为他支付的是定金,王美丽不卖房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王美丽双倍返还定金。王美丽辩称定金合同为要式合同,双方需签订书面的合同才受定金罚则的约束,因此其无义务双倍返还。

二.争议焦点 

定金合同是否已成立?王美丽是否应当双倍返还黄大山支付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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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师观点 

(一)定金合同已成立

定金合同成立并生效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以书面形式约定;二是书面约定有“定金”字样,或虽未有“定金”字样,但约定了定金罚则;三是定金实际交付。至于定金的种类、担保范围等是否有书面约定,并不影响定金合同是否生效。

本案黄大山付款时备注了付款用途为定金,王美丽向黄大山出具的《收据》。由于收款收据是书面形式,符合定金合同的形式要件,且定金已实际交付,因此定金合同已成立。

(二)应双倍返还定金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取定金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本案黄大山支付的定金实质是为将来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所做的担保,而不是为《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所做的担保,黄大山与王美丽签订的定金合同是黄大山与王美丽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产生约束力。现王美丽拒绝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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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律师建议 

(一)双方欲以定金合同作为订立主合同的担保的,应当订立书面的定金合同,并在定金合同上明确约定定金罚则:“给付定金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取定金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注意书写时“定”字一定要写准确,不要写成“订金”,也不要写成诚意金。诚意金出卖人无权没收,买受人也无权要求双倍返还。

(三)在交易环节中对每一笔款项的性质都应当在转款时明确备注,并在收据中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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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相关法条

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取定金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作者简介

杨婷婷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注于二手房法律事务的理论研究及实务工作,擅长办理二手房买卖、二手房租赁、房屋析产、继承等相关法律事务。

作者简介

苏佳丽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专注于二手房法律服务,擅长处理二手房交易、房屋继承相关法律事务。

作者简介

黄丽莎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专注于二手房买卖、租赁、继承纠纷等相关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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