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永居离境天数超过540天,为什么还是申请成功?

稍微了解一点英国移民法的人应该知道,如果要申请10年合法永居的话,当事人一般在过去10年间的离境天数不能超过540天;并且当事人任何单次离开英国的时间也不能超过180天,缺一不可。

不过,最近我们的一位莎粉,虽然说她的离境天数超过了上述要求,但却通过移民局的酌情处理,最终还是成功获得了永居身份。

她的案例是这样的(注:为了保护当事人身份,已经将相关信息做了适度修改,但不影响案件陈述):

这位莎粉在递交申请前原本是拿Tier 2普通工作签证的,而且其实再过半年她就满足持有该签证5年而可以转永居了。

但是呢,由于这位莎粉其实前前后后待在英国的时间已经满了10年,她在10几岁的时候就来到英国读书了,之后还一路读到硕士、博士。

成功拿到博士学位后,她也成功在英国找到工作,所以之后也就继续拿了工作签证留在英国。

在离境天数上,这位莎粉首先满足了每次离境时间不超过180天的要求。

但是呢,由于她在过去曾经有一段时间回国接受手术治疗,那次的离境虽然只有40天(单次离境没有超过180天);但也因为这样导致她这10年间的离境天数相加起来,已经超过了540天。

在这种情况下,这位莎粉告诉我们,她还是想要尝试申请看看(虽然说她再过半年就能靠着Tier 2签证来申请永居了)。因为她觉得越早到手英国永居,她就能感到越安心。

如果单单从移民法的表面上看,这个案件还是有些难度的。

因为虽然说移民局对于这些“缺席”,也就是离境英国的时间,是具有“酌情处理”的权利的;

但是通常来说,除非当事人是真的碰到了非常“不可控”的因素,比如说:

  • 当事人因为患了严重的疾病,或者是当事人的家人患了重大疾病,导致当事人在国内或其他国家待了较长的时间,以至于超过了移民法的规定;

  • 或者说,当事人是因为战争或天然灾害等因素,才会造成他或她无法在原本的预定时间内回到英国,因此超过了规定的天数;

  • 又或者说,当事人是因为经济或人道主义危机所造成的“缺席”,才会使他或她无法满足天数规定。

总归一句,当事人一般都要有非常重要或严重的理由,才有可能使移民局来行使酌情处理,否则如果像是一般的治疗,通常移民局恐怕不愿意酌情处理,甚至是说会直接拒绝该申请的。

而对于这位莎粉来说,当时她离境英国所接受的是脊椎手术,基本上并不是很多人通常概念中那种非常严重的情况。

但是呢,在申请时给予移民局的陈述信中,我们提到莎粉的真实情况:

她在回国之前就一直承受着非常难以忍受的疼痛,所以她一回国就立刻约了医师看诊。

医师诊断后立刻告诉莎粉说她必须马上动手术,否则将有可能会造成身体瘫痪甚至危及性命。

莎粉一听当然就马上让医师安排手术,术后出院也按照医生的指示而必须好好待在家静养。

当时的莎粉还是个学生,她一知道自己必须做手术和静养的时候也立刻通知了她当时在英国的学校,并且也得到了学校的同意同时学校方面也有通知移民局这个情况。

一切的程序她都非常按规矩来,并且也在她最早可以坐飞机回到英国的时候,买了机票回来英国。

从这位莎粉的该次“缺席”经历来看,她事实上也是处于“不可控”的状况中,即便她并不是患得了一般人眼中的那种“重大疾病”。

对于她来说,她在实际治疗之前并不知道情况会那么严重,而且如果她没有立刻接受手术的话将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

值得庆幸的是,移民局最后针对这个申请果然行使了“酌情处理”而不将这段离境40天的时间算入莎粉的“总离境天数”中。

扣除掉这40天后,莎粉的总离境天数就低于540天而符合了10年合法永居的要求。最终莎粉顺利地拿到了永居身份。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学到什么?

1. 首先,申请人对于自己过去造成超过离境540天的“缺席”时间是如何做出陈述的,以及又是否可以提出确切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说法?

假如说申请人们觉得自己有碰到像上面这个案例中的莎粉那种情况,认为自己当初那段“缺席”是有原因的,并且是非常合理的,确实是在自己无法控制的情况下造成的;

那么在申请的时候就应该要把前因后果给说清楚,说明当初的状况是什么,给出合理的解释,并且需要附上详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陈述是真实的。

比如说,申请人被公司派到英国境外出差一段时间,像是一两个月;这种出差的情况是自己没有办法拒绝或是依照自己心意安排的,谁说这就不是一种“不可控”的情况呢?

这类的情况对于当事人来说虽然并不是什么重大疾病或灾害等等,但也确实是当事人无法控制甚至是说拒绝的。否则的话,当事人甚至有可能面临到丢掉工作的后果。

2. 还要看看申请人当初的这段“缺席”是发生在什么时候?

根据移民局针对10年合法永居的指导文件《Long residence guidance》,我们可以得知移民局一般对于这10年间“刚开始时”所造成的“缺席”,通常比较不愿意给予酌情处理。

这个意思是说,比如说当事人的“缺席”是在这10年中的第一年,甚至是刚开始的几个月造成的,那么移民局一般偏向要求当事人再多等几个月,等到满足10年居留的要求后再来递交申请。

因为对于这类当事人来说,他们通常只要再等上个几个月的时间就满足要求了,所以移民局的观念会认为这实在没有什么好酌情处理的。

但是对于“缺席”是发生在后几年的当事人就不同了。比如说,当事人到了这10年之中的第9年才出现了这样的情况,导致了离境天数超过移民法的要求。

在这种情况下,移民局通常比较愿意给予酌情处理;否则如果不给予的话,当事人可不就是再等上几个月那么简单,当事人可能得等上的是另外一个8至9年的时间,才能够符合10年居留的要求。

但当然了,即便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也还是得好好地陈述并且附上详细证据来证明自己当初的缺席是“不可控”的,而不是单纯认定移民局肯定会给予酌情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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