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场馆运营权市场化公开招募中需要关注的几个问题
体育场馆是开展全民健身、举办赛事活动和提供体育服务的重要保障,是促进体育产业发展,提高全民身体素质的重要物质基础。为方便群众锻炼需求,体育场馆大多处于各个城市中心地带,由政府设计、建设并运营管理,运营效能、服务能力、利用水平及持续发展动力等方面一直存在短板,普遍需要依靠当地政府的财政扶持。而且,为了降低财政负担,部分场馆的体育功能逐渐被淡化,商业功能逐步被扩大,市民锻炼对场馆需求与日益缩小的场馆供给之间矛盾比较明显。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场馆设施建设要求,充分挖掘存量场馆的使用效率,解决场馆供给不足的问题,切实为百姓健身锻炼提供方便,各级政府部门在加大场馆建设力度,积极创新思路,增加场馆供给的同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主动通过第三方产权交易平台对部分体育场馆的无形资产进行开发。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作为国务院国资委及上海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综合性产权交易平台,积极配合上海市、区体育主管部门,服务场馆所有权和运营权分离后的“退租还体”改革,创新、探索,逐步形成了行之有效的体育场馆经营权市场公开招募解决方案,在各类体育场馆运营机构公开择优,提升体育场馆效能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积累了一定经验。下面,结合我所文体旅资源交易平台工作实践,就大家普遍关注的体育场馆运营权市场招募中应关注的几个问题做一个探讨。
一、关于场馆运营权公开招募条件的设置
体育场馆作为稀缺公共资源,社会需求大、场馆类型多、情况比较复杂,因而在进行运营权市场公开招募条件设置时,除公开场馆的自然属性、亮点等基本情况外,还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是要明确场馆的所有功能区域权益。由于体育场馆面积大,经营成本高,不可避免存在着部分功能区域已被租赁的情况。所以,场馆运营权市场公开招募前,必须协调处理好各方关系,明确转让标的,特别是对一些已经出租但协议未到期客户的权益要有明确说法;
二是要充分考虑满足公益性开放需求。场馆的公益性开放是场馆的重要属性之一,在条件设置时,必须明确场馆公益性开放要求,细化公益性开放协商条件,约定公益性开放项目及范围、场次、收费标准及时间安排等。对拥有运动员集训及青训功能的体育场馆,应设置满足青训需求的条件与范围,满足青少年业余训练等工作开展;
三是要对应急性重大活动有所考虑。一些综合性场馆或专业性场馆,运营期间可能会被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临时征用,以保障各类重大活动或体育赛事,因此,在条件设置时候要对可能被征用情形加以说明,提出相应前提条件,避免届时不必要的纠纷。
二、关于场馆运营权转让后各方相关权责利
国内现有体育场馆大多数是由政府主导的机关事业单位在运作,为确保场馆正常运营,每年政府都会给予一定数量的财政扶持经费,以满足场馆基本运营需求。场馆运营期间,会遇到各种不同情况,相关权责利需要提前在协议上体现:
一是基础性开支要明确由哪方来负担。场馆无论由谁运营,都会产生一定的水电煤气网以及人员工资等开支,这些费用开支需要提前约定付款方及付款方式;
二是往来票据处置要提前说明。场馆运营权转让后,运营收入、支出渠道以及涉税发票开据等要有明确沟通和协商处理机制,避免将来运营权转让后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从而影响场馆的正常运营;
三是要有运营保证金的设置。体育场馆运营权转让周期一般比较长,而且费用比较高,运营期间难免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情况,为确保转让方利益,我们建议场馆转让方应要求受让方在接手负责场馆运营权的同时,上交一定量的押金作为正常运营的保证金,保证金的多少由转让方根据自己需要设定。
三、是关于场馆运营权转让后人员安置方案
体育场馆人员大多是事业编制,运营权转让后,原有场馆职工面临着去留选择,合理安置场馆原有职工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如安置不当,容易影响运营权转让的顺利推进,并造成较大负面影响。
一是要有完备的人员安置方案。应充分考虑和尊重场馆方职工选择岗位的意愿,逐个征求每个职工的意见,制订出合理完备的人员安置方案,不能情况不明乱拍脑袋、出现问题再临时做决策;
二是要坚持原则灵活安置。在全面掌握人员思想状况的前提下精准施策,对愿意放弃原事业单位编制,进入企业的职工,可设置相关条件,竞聘上岗,优先录用。对希望继续保留事业编制的职工,可由原单位统安排其他工作岗位,一时解决不了的,可以请示上级主管部门统筹安排;
三是要规范录用机制。运营方应与被录用职工签订不少于三年的劳动合同,确保职工各项权利得到落实,并根据不同岗位采取相应激励手段,保证职工薪酬在原基础上有一定比例的浮动。
四、关于运营权转让后破坏性租赁的解决办法
场馆运营权进行公开市场招募的大致分两类:一类是刚刚建成交付使用的新场馆,一类是旧场馆。从目前情况看,使用年限较长的旧场馆相对要多,但现实状况是场馆运营权转让后的破坏性租赁情况有时比较难以认定,解决此类问题需要未雨绸缪。
一是自主维修改造后转让。在场馆转让前,根据主管部门要求,按照“绿色、智能”理念,对场馆进行功能性改造,确保交付出去的场馆能够完全满足相应赛事和重大活动需求,并在竞标条件设置中明确不得进行改造;
二是明确提出改造标准和要求。必须明确要求维修不得擅自改变场馆的主体结构和使用功能,需要对场馆进行改造,相关方案须征得场馆方的书面同意,改造过程中如出现违规操作,运营方应负责维护、更换并承担所有费用或按价赔偿给场馆方。如运营方在规定期限内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补救措施未令场馆方满意的,或未按照政府主管部门或权威机构的标准进行修缮的,场馆方应及时制止,并采取更换或其他修缮措施,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运营方承担;
三是体系性损耗解决方案。一些使用年限较长的场馆,在运营过程中,有可能出现非运营方过错的体系性损坏,比如电路老旧引起的线路短路,陈旧水管爆裂等。要充分考虑这些非人为因素,提前约定责任担当,提前购买场馆保险,提前进行排查,把一些问题解决在萌芽,避免将来出现不必要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