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汇】认真对待检察听证

▶ 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通过开展检察听证,让诉讼利益相关者参与进来,提供一个平等、公正、透明的平台,让当事人申辩或者表达诉求,听证员依法提出听证意见,最终检察机关居中客观公正地依法作出决定。检察听证的产生具有其内在的需求和广阔的适用空间,在未来将发挥更大的作用。

▶ 实现既注重听证效果又考虑节约资源、提高效率,有必要研究、规范和推广单一听证方式与多种公开审查方式相结合、一案一听证和批量集中听证、个案听证和类案听证相结合等听证方式,以取得节约司法资源、案件得以公正办理的良好效果。

检察听证,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组织召开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听取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意见的案件审查活动。最高检张军检察长指出:“公开听证有社会上、政治上、法律上的好效果,既锻炼了办案人员的能力、提升了水平,又体现了公正,也有助于息诉,同时是对法治的宣传,让更多的人了解、理解和支持检察工作,应进一步做好。”检察听证是新时代检察机关主动转变司法办案理念、改进办案方式、广泛听取意见、接受外部监督的一项制度创新。去年这项工作取得很大进展,大检察官带头,四级检察院全覆盖,组织听证2.9万件,是2019年的10.8倍,听证后化解率高达83.7%。从地方三级检察院听证工作情况看,2021年前四个月平均每月组织听证会4000多次,比2020年月平均数增加了一半以上。

2020年至2021年4月,全国四级检察院共对4.5万件存在争议、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组织了听证会,覆盖“四大检察”“十大业务”。通过与当事人面对面沟通、听证员评议,“零距离”化结解怨,较好地做到了案结事了、人和政和。检察机关坚持“以公开促公正赢公信”,除涉及未成年人或者侦查工作机密等不宜公开的案件外,对拟不起诉、民事诉讼监督、行政诉讼监督、公益诉讼、刑事申诉、司法救助等案件均组织开展了公开听证,占听证案件总数的88.2%。在地方三级检察院组织的检察听证会中,基层检察院适用检察听证占比从2020年的91.2%提高到了2021年的94.1%,检察机关更新司法理念,案件办理透明度更高。

检察听证的

法理基础与意义

检察听证的法理基础。提起“听证”,首先会想到“行政听证”。从表面上看,检察听证是近两年才兴起的新概念。但追溯“听证”的根源,我们发现,听证最初应用于司法领域,后面随着听证制度的发展,听证制度才从司法领域延伸到行政领域。英国法中朴素的自然正义原则从司法领域向行政领域的扩展促成了听证制度在行政领域的应用。最初,自然正义原则是通过“准司法行为”的过渡性概念被应用于行政领域的。自“里奇诉鲍德温案”之后,自然正义原则被认为可以直接应用于行政程序中,而不必再将行政行为藏在准司法行为这样的概念之后。在英国,听证完成了从司法领域向行政领域的转身,自然正义原则成为行政领域中一条重要的原则。

听证制度的内涵在于,任何机关在对当事人作出影响其权利的决定之前,应该为当事人提供一个申辩的机会,这是广义的听证。听证制度不是哪个领域的专属制度。该制度在最初设立的时候,主要适用于司法领域,要求法院在对公民的权利作出有影响性的决定之前,为公民提供一个辩论的机会,以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听证制度发展到后来逐渐扩展到立法、行政这些涉及公共领域的部门,其作用已经从最初单纯保护某个公民的权利扩展到维护公共利益以及彰显国家的民主秉性。因此,检察听证的产生、兴起具有坚实的法理基础。

在我国,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兼具司法属性和法律监督属性,依法行使检察权,维护公民权益和公共利益。在办案的过程中,检察机关通过开展检察听证,让诉讼利益相关者参与进来,提供一个平等、公正、透明的平台,让当事人申辩或者表达诉求,听证员依法提出听证意见,最终检察机关居中客观公正地依法作出决定。检察听证的产生具有其内在的需求和广阔的适用空间,在未来将发挥更大的作用。

检察听证的意义与目的。首先,检察听证是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的重要方式。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行使的是法律监督职权。通过检察听证工作的开展,将案件当事人与相关执法人员置于同一平台上听取意见,能够更准确地判断公权力是否依法行使,从而实现强化法律监督的目标。此外,通过检察听证促进检务公开,借助社会监督的力量可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力度。

其次,检察听证是检务公开规范化的重要途径。传统的检察办案方式以书面审查办案为主,兼具听取相关人员意见,具有封闭性、单方性、决断性色彩,检务公开有一定局限。以不起诉决定为例,与刑事审判结果一样,不起诉决定具有终结刑事诉讼程序的效力,同样与案件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但在传统的不起诉决定过程中,侦查机关、案件当事人、辩护律师很难主动参与进来,导致检察办案的封闭性、单方性。因而,将检察听证作为检察机关转变办案方式的突破口,是实现检务公开制度化、规范化,保障检察权得到有效监督的重要方式。

再次,检察听证是程序公正的具体体现。程序公正的一项基本要求是:与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都有机会参与到诉讼程序中,提出有利于自己的主张和证据以及反驳对方提出的主张和证据。检察听证程序赋予了当事人参与听证、提交证据、质证辩论的权利,让案件当事人能够参与诉讼程序,实现案件当事人之间、案件当事人与检察监督对象之间平等对话,从而为程序公正价值的实现提供制度保障。

最后,检察听证能够提升司法公信、落实普法责任、促进矛盾化解。通过检察听证,促进检察公开,进而提升司法公信力。最高检检察理论研究所负责的每年一度全国检察公信力测评结果的年度变化趋势表明:在全面开展检察听证以来,检察机关在社会公众中的认知度、信任度明显攀升。此外,律师、当事人等对于检察机关的认可度和信任度也明显提升。整体而言,通过检察听证,实现了让参与人更好地知法、懂法、守法,从而信法,具有息访罢诉的作用,同时也实现了向社会公众普法的多重效果。

目前我国检察听证

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最高检先后颁布了《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检察听证室设置规范》《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等,印发《检察机关听证室建设技术指引》,建立了中国检察听证网,进一步丰富了公开听证的内涵,确保了公开听证工作规范、高效开展。此外,针对检察听证,最高检已发布三批检察听证的典型案例。典型案例涵盖民事、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等四大检察工作领域,为全国检察机关开展检察听证提供了规范、优质的工作指导。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为检察听证工作提供了清楚、明确、细致的规范依据。其对于检察听证的基本原则、听证会参加人、听证员资格、听证会程序、听证员意见的法律效力等内容进行了规定。该工作规定搭建起基本的检察听证工作机制,为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开展检察听证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工作指南。但通过调研,我们发现,司法实践中开展检察听证仍然存在很多疑点、难点,很多检察官对于检察听证的认知存在一定偏差,未能深刻理解检察听证的意义与优势,对于检察听证工作机制不熟悉、对于开展检察听证存在畏难情绪。

经梳理,目前我国检察机关开展检察听证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检察听证适用率有待提升。根据河北省某市检察院的统计数据,2020年以来,全市两级检察机关共组织公开听证129件,其中各县(市)区院125件,市院4件。主要集中在拟不起诉案件、司法救助、公益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监督案件。整体而言,该市县两级检察机关开展检察听证的案件数量占比不高,距离最高检“应听证、尽听证”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根据广东省某市检察院的统计数据,2020年全市检察机关共开展88件检察听证,2021年上半年全市检察机关共开展检察听证87件,案件类型涵盖拟不起诉、羁押必要性审查、民事行政监督、公益诉讼、刑事申诉、国家赔偿、司法救助案件等,基本实现了各业务类型的全覆盖。从近两年数据对比可以看出,该市检察机关对于检察听证的工作比较重视,开展听证的案件数量也大幅攀升,但就今年上半年开展听证的案件数量来看,距离最高检的要求也存在一定的差距。

需要注意的是,最高检主张“应听证、尽听证”并不是单纯地追求开展检察听证的数量,而是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应当开展检察听证。目前检察听证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疑难、复杂、需要释法说理的案件。

经与两地检察官座谈发现,在司法实践中开展检察听证数量不高的主要原因在于:检察官对于检察听证的意义和目的的认知不足,检察官因无相关经验而存在畏难心理,听证员难找,行政机关、当事人等参与人配合度不高等问题。因为以上原因,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不敢开展、不愿开展、很难开展检察听证工作。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建议,首先应通过相关的教育培训让检察官端正对待检察听证的态度,认真对待检察听证,充分认识开展检察听证的目的、意义、法理依据等。其次,通过最高检、省级院层面与相关部门联合出台关于支持检察公开听证工作、加强法律监督力度的意见,为市县两级检察机关开展检察听证工作扫清障碍、提供制度性保障。再次,通过培训提升检察官的办案能力和水平。通过集中培训、旁听检察听证等方式增加检察官对于检察听证工作的认识,提高检察官的办案水平,为检察听证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根本性保障,从而实现检察官愿意开展听证、并且能够高质量开展检察听证,使案件办理取得较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第二,关于检察听证的启动方式。目前主要是检察机关根据案件情况主动开展检察听证,依当事人申请召开的案件较少。下一步,在检察听证常态化的背景下,要扩大宣传、规定检察官在案件办理前期应当告知案件当事人具有申请召开检察听证的权利以及检察听证的目的、作用、法律效力等信息。对于当事人主动申请召开检察听证的情形,应科学设置批准召开检察听证的标准,做到应听证、尽听证、不乱听证、做优听证。

第三,关于检察听证的法律效力。有检察官提出,经过检察听证获得的当事人的陈述、质证后的证据、听证员的意见、检察官的决定、听证过程的录音录像,在案件后续庭审过程中是否存在证据效力,目前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实践中遇到法官在庭审过程中“不认”经过检察听证获得的相关证据的情形,影响了检察官开展检察听证的热情,也耗费了更多的司法资源、降低了诉讼效率。因此,有检察官建议,应当通过立法明确通过检察听证获取的相关证据的法律效力。我们认为,若采取立法明确的方式,需要修改刑事诉讼法等基本法律,成本较高、不易操作,但可以作为未来立法修改的一个方向。近期,最高检会商最高法形成一个有关会议纪要,可以解决此问题。在此之前,为了使检察听证获得的证据具有实质性的影响力和法律效力,应当通过提高听证质量、让双方当事人都满意以实现以上目的。在庭审中当事人可以表明已通过检察听证进行了陈述、质证,没有新的不同意见,请法院尊重并采纳检察听证的结果。如此,便可实现检察听证成果具有法律效力的目的。

第四,关于听证人员的选择问题。现实实践中,当下普遍存在听证员选择难的问题。针对这一问题,某市检察院研究室主任表示,正在筹备打造一个听证员团队,通过邀请检察院咨询委员、相关知识背景的专家学者、律师、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等,成立一个常态化的听证员团队。在需要的时候,结合案件具体情况,选择适合的听证员参与听证,以应对目前普遍存在的听证员难找的困境。

第五,关于奖惩考核机制。目前针对检察听证工作,从最高检到省院、市院、基层院,存在层层往下部署开展检察听证任务的现象。但实践中,究竟是否开展了检察听证、开展了几次检察听证、检察听证的效果如何等,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奖惩评价机制。针对这一问题,有些地方检察院通过将检察听证纳入考核范围之内来解决检察听证的奖惩和评价问题。通过绩效考核这根“指挥棒”,敦促检察官在办案中尽可能多开展检察听证、开展好检察听证。

关于我国检察听证

制度发展的展望

建立检察听证全覆盖、常态化工作机制。各级检察院正在探索建立“常态化开展公开听证 促进信访矛盾源头化解”工作机制,对于涉检信访案件,组织派驻律师和人民监督员等第三方及时举行简易公开听证,做好释法说理工作,把矛盾解决在基层和首办环节。目前,检察听证已全面覆盖“四大检察”“十大业务”,除了传统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外,逐步拓展到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司法救助案件等领域。比如,拟不起诉案件的听证会保证了检察机关不起诉权的正确行使,最大程度上避免“暗箱操作”和“人情案”“关系案”。检察听证是司法民主、司法为民的重要抓手。

大力推广简易听证。积极构建简易听证工作机制,逐步扩大简易听证的适用范围,以实现检察听证最低成本、最大收益、最高效率、最佳效果。经调研发现,检察院本身软硬件条件对于开展简易听证具有决定性的影响作用。以河北省某市检察院与广东省某市及某区检察院为例,前者由于院内并无常驻值班律师与心理咨询师,所以开展简易听证存在一定的条件限制;而后者均有常驻援助律师与心理咨询师。因此,在尝试开展简易公开听证方面,广东某市院及某区院已有了一定成效,开展了多次简易公开听证,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因此,在普遍推行简易听证时,应当注意各地由于经济、软硬件等条件不同,开展实施检察简易听证的难易度也不同,甚至相差甚大,应对相对落后地区的检察院给予更多的鼓励和支持。

打好检察听证与企业合规“组合拳”。将检察听证灵活运用于企业合规,有利于检察机关对涉罪企业开展合规工作。目前,检察机关为了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企业合规成为未来检察工作的重点之一。但由于受到专业知识、时间成本、人力成本等条件的限制,检察官在目前企业合规工作中普遍感到力不从心,对于开展企业合规工作存在一定的畏难心理。针对这一现象,此次调研中发现,广东某市院及某区院充分利用检察听证,将检察听证灵活运用于企业合规的过程中,收到良好效果。以该市近期召开的企业合规建设验收公开听证会为例,该院将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和公开听证相结合,邀请来自海关缉私局、邮电管理局、快递行业协会、海关保税物流部门以及律师事务所的5位专业人士担任听证员。听证会上听证员分别发表听证意见,对企业深刻汲取教训、积极开展整改的态度予以肯定,并指出整改中存在的不足,提出了专业意见。听证会赢得了参会旁听人大代表的一致好评。有的主办检察官表示,将检察听证引入企业合规,不仅是验收环节,甚至可以提前至作出企业合规决定的环节,都对检察官开展企业合规工作大有助力。通过开展检察听证,可以借助“外脑智慧”,有利于将企业合规办优、做实。

在我国大力推行将检察听证灵活运用于企业合规之中的做法,打好“检察听证+企业合规”的“组合拳”,将使检察听证发挥最大效用,进而保障企业合规工作高质量开展。

丰富检察听证开展方式。实现既注重听证效果又考虑节约资源、提高效率,有必要研究、规范和推广单一听证方式与多种公开审查方式相结合、一案一听证和批量集中听证、个案听证和类案听证相结合等听证方式,以取得节约司法资源、案件得以公正办理的良好效果。

(作者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彭玉)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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