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作废后又被客户勾选认证了如何处理
1、发票作废后又被客户勾选认证了如何处理
山西公众号粉丝:亲爱的房老师您好!咨询您一个问题。我们给对方2月27号开出一张专票,后来对方说信息不对。经协商,我们就于2月28号在系统里作废了。但对方后来于3月5号进行了勾选认证。现在死活不给退票了,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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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公众号粉丝,这属于技术性问题。
在发票进行确认之前,已勾选的发票都可以在“发票勾选"模块进行撤勾选;已确认(或扫描认证的发票)后又变为异常发票后,可以在申报抵扣后再进行进项税额转出操作。
如果购买方不退回发票的话,他们在报税的时候,税务局系统会提示这份发票与局端的不一致,这样情况下,税务局会要求购买方打印一份证明说明情况,并在申报系统中将此份发票录入为不予抵扣税额。

2、企业变更为简易征收的有效时间如何起算问题
陕西公众号粉丝:亲爱的房老师您好!有问题想咨询下您,我们公司是生产生物制品的企业,在今年2月8日办理的简易征收,因为和客户之间有个过渡期,公司整个2月所有的销售都是按17%确认收入并抵扣了进项税,按17%缴纳增值税,但我们这边税务局说,必须从办理成功简易征收之日起就必须按3%确认收入,不能在继续按17%确认收入缴纳增值税了,并要求我们调整报表,请问税务局的说法对吗?请房老师百忙之中能给我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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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公众号粉丝,目前我并没有查到你要的相关文件。但根据一般常识,应该是自批准之日后的下一个申报期开始起算。之所以自下个申报期起算是有道理的。因为批准日期是8号,批准的是8号以后的事项,7号之前并没有批准,这样当月就包含两种核算方式,但下月申报时却是混在一起申报。一起申报只能按一种方法,而不可能按两种方法分别申报。为此批准当期不变更,下期开始变更。
总局有两个文件可以说明这个问题。
比如,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十ー条,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购、使用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又比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三条,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