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前任3》这么火,那前任能不能给我孩子买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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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部电影《前任3》,伴随着很多妹子哭得稀里哗啦,电影也跟着火得一塌糊涂,票房已经超过了18亿!

浮生君也感觉很诧异,感觉是部标准烂片的节奏,怎么就这么火了呢?我按捺不住心中好奇的小魔鬼,前两天前往一看,虽然算不上大烂片,但也没觉得怎么特别好看,不明白为什么会有那么多人抑制不住泪腺分泌的液体,估计是我感情经历太单纯吧。

一不小心扯远了,我不是来发表影评的。看了《前任3》,我想到一个和保险有关的话题:前任可以给我的孩子买保险吗?

首先我们要知道,不是你想给一个人买保险,你就可以买的,你们之间必须有保险利益

最早的保险雏形起源于海上货物运输,那时候并没有可保利益的规定。于是海上保险就变成了赌博的温床,不少人以船员的生命为标的投保寿险,如果船员出海时挂了,那么投保人就能获得赔偿金了。

保险起源于海上运输

这种情况导致保险变了质,也容易滋生不道德事件的发生。

为了规范这一行为,杜绝保险成为赌博的滋生地,意大利先后出台了巴塞罗那法典以及佛罗伦萨条例,规范了保险单的标准格式。

到了1601年,英国女王颁布了第一部海上保险法律,设立了解决纠纷的仲裁机构。随后在1745年,英国颁布了《海商法》,明确规定了没有可保利益的,没有其他合法利益证明的,或者通过赌博方式订立的海上保险合同无效。

而1744年的《人寿保险法》也确立了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原则。

我国《保险法》第12条写的很清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那么到底什么叫做有保险利益呢?

  • 如果投保的是寿险、重疾险、意外险等以人的生命和健康为标的的保险,只有四类人有保险利益:本人、直系亲属、抚养赡养关系、雇主与雇员关系

《保险法》第31条对人身险保险利益的规定

  • 如果投保的是财产险,那么投保人应该与保险标的物之间存在有经济利益。

了解了保险利益的问题,关于前任能否给自己的孩子买保险的疑问就呼之欲出了,的确存在一种情况是可以买的:孩子是前任和自己生的!

在这种情况下,前任和这个孩子就存在法律上割舍不断的血缘关系,也就是纯纯粹粹得存在保险利益,因此是可以由前任做投保人,为孩子购买保险的。

那么受益人怎么写呢?

绝大部分人寿保险公司允许写的受益人只能是与孩子有保险利益的人,即孩子的生父、生母、未来的配偶或孩子。但是也有部分保险公司,比如陆家嘴国泰人寿,是允许受益人写任何人的,与孩子没有保险利益关系也可以做受益人。

多数保险公司要求受益人与被保人有保险利益

还有人要问了,如果涉及到前任出资给孩子买保险的情况,到底是让前任做投保人好呢?还是自己做投保人,让前任每年缴费日前转账过来好呢?

从本质上来说,这两种方式没有太大区别,无论是前任做投保人,还是前任每年缴费期前转账过来,一旦前任不想再继续缴费了,这张保单都有中止的风险。

  • 如果前任是做投保人,当他/她不想继续缴费了,只要投保银行卡里不存钱进去,又没有做投保人变更,那么过了宽限期保单就会进入中止状态。

  • 如果前任是每年转账过来,当他/她不想继续缴费了,只要不再转钱过来,而你又没有继续缴费的能力,那么保单也面临着中止的风险。

所以,这两种方式没有明显的优劣。

如果是前任做投保人,会有一定强制的作用,因为每年缴费期日,保险公司会从他/她的投保卡上自动划扣保费。但是你也需要做好提醒工作,免得日后他/她忘了放钱进去。如果他/她就是不想继续缴费了,那么先让他做投保人变更,避免保单失效。

这里要提醒一点的是,如果是前任做投保人,一定要同时附加上投保人豁免保费保险,这样一旦前任发生身故、重疾或轻症,孩子的这张保单后续的保费是可以免交的,避免出现缴费责任问题,到时你可没精力去和前任的现任再去搞。

如果是自己做投保人,前任每年缴费日前转账过来,这毕竟是一个长期的保险计划,建议最好在投保前和前任商量好,并且留下字据签字为证,虽然没有经过公证,但是一旦发生纠纷还是具备法律效应的。

其实说到底,前任为孩子投保这件事件,关键还是看前任的良心。如果前任是主动提出要为孩子投保的,良心还是可信任的。

至于如果由前任做投保人,孩子做被保人,自己做受益人,日后万一投保人想变更受益人是否有风险的这个问题,其实不必担心,在最高人民法院《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中有明确规定: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未经被保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认定变更行为无效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

也就是说,如果孩子没有同意,前任是没有权利进行受益人变更的。当孩子还是未成年时,你作为监护人,就具有同意变更还是不同意变更的权利。

好了,今天有关前任投保的问题就讲到这了,浮生君感觉应该基本讲清楚了。

其实从《前任3》中,我看到最重要的一件事情就是要珍惜当下、珍惜眼前、珍惜现任这是我最大的感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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