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相邻关系纠纷裁判规则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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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关系纠纷是当前法院审理难度较大、
法律依据相对较少的一种纠纷
有许多其他案件不具有的独特特征和难点
法信干货小哥选取了关于相邻关系纠纷的
常见案例裁判规则 供读者们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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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卖人出卖不动产时,基于相邻关系享有的通行等权利不能成为转让的标的——屠福炎诉王义炎相邻通行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1)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取得的只能是出卖人有处分权的标的物或权利。如果出卖人无权处分,即使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进行了约定,买受人也无法通过该买卖合同而取得相应的权属。(2)出卖人出卖不动产时,其基于相邻关系而在他人不动产上享有的通行等权利不应成为转让标的。即使双方在买卖合同中对该通行权进行了所谓的约定,对第三人也不具有约束力。买受人享有的通行权权源基础同样是相邻关系,而并非是买卖合同的约定。当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买受人不再符合相邻关系要件时,第三人得拒绝买受人的通行要求,买受人无权以买卖合同中关于通行权的约定约束第三人。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3期(总第197期)
2.加建电梯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潘沪泉等人诉何伟、黎润妹相邻关系纠纷案
本案要旨:住宅楼加建电梯经过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已经过行政机关审查许可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业主享有加建电梯的合法权利,加建电梯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案号:(2013)穗中法民五终字第133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4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3.将回收的废品露天堆放在别人住宅前不符合人们对于舒适人居环境的合理要求,应予以清理——刘某诉步某、吴老汉相邻污染侵害纠纷案
本案要旨:邻里之间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等原则妥善处理相邻关系,行为人将回收的废品露天堆放在村镇人居、农业生产区域,虽然堆放废旧物品本身不直接污染环境,但滋生细菌及吸引蝇虫等影响具备污染侵害的间接性、过程的缓慢性以及影响的公害性,同时,在别人住宅前堆放大量垃圾,亦不符合人们对于舒适人居环境的合理要求,行为人应予以清理。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4年4月16日(第3版)
4.地铁发包方及施工方对周边商户因地铁施工所遭受的经营性损失承担补偿责任——崔建忠诉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等相邻关系纠纷案
本案要旨:地铁修建行为是为公共利益,因此地铁施工行为是合法的并无过错;而临街商铺对其经营上的损失亦无过错;因地铁施工建设对周边商户的经营、使用造成影响的,地铁发包方及施工方承担补偿责任,且补偿责任不适用损益相抵规则。
案号:(2012)二中民终字第03697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3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5.相邻一方在行使相邻权时应有合理限度的忍耐义务——李斌诉李亚军相邻关系纠纷案
本案要旨:一方因居住的必要而开设窗户、安装防盗门并无不当之处,其安装雨搭、修建道路亦为流水、通行之必要,在雨搭安装沟槽的方向表明,一方已在现有居住条件下尽量减小对相邻一方造成的影响。不动产相邻一方在现有条件下,对相邻另一方行使物的使用权时应有合理限度的忍耐义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相互宽容和体谅的原则,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案号:(2012)一中民终字第02470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3年民事审判案例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