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持刀戴面具抢劫强奸老婆被刑拘 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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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东南新闻网报道,妻子常与陌生男聊天,为了让妻子了解私会网友的危险,2013年12月18日,在泉州东园镇,一名男子(邵某)戴着人皮面具,自导自演了一出入室抢劫强奸戏,不知情的妻子报案后,男子以涉嫌犯强奸罪被刑事拘留。
嘉宾:耿学联律师
云南大格律师事务所主任
方弘:本案的两个当事人比较特殊,是夫妻俩。但是,妻子并不知情,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受到的伤害显然和正常的强奸是没有区别的,在这种情况下,丈夫要担责吗?
耿学联律师:仅就这个问题的题干来看,我认为丈夫是应该承担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1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该规定,夫妻关系的存在并不必然阻却强奸罪的成立,只要行为人主观上违背了妇女意志,客观上强行与妇女发生了性关系,就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那么,本案就值得讨论了,丈夫为什么会被认定无罪呢?
我认为,本案的关键是妻子并不要求追究丈夫刑事责任的情节。这一情节的出现后,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分析丈夫是否应该被认定为无罪。
首先,从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上看,本案的丈夫与妻子处于正常的夫妻关系中,妻子并不抗拒与丈夫履行夫妻义务。报案是因为她以为是其他男子强奸了自己。当其知道是丈夫所为后并不要求追究丈夫的责任。
这就意味着当妻子知道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人是丈夫后,其追认了该行为为其自愿的行为,并不违背她的意志,没有侵犯妻子的性自主权。
其次,从刑事违法阻却事由之无被害人的角度来讲,因为妻子本身不抗拒与丈夫发生关系。所以,当得知与其发生关系的人是其丈夫后,她认可了其丈夫的行为并不要求追究丈夫的责任。那么,本案中就没有被害人或者说被害人都不认为自己是被害人,对于没有被害人的案件,本身也不能认定为犯罪。
最后,从刑法学界一直强调的“犯罪是侵害法益的行为”上来说,本案中丈夫与妻子原本就是合法的夫妻关系,妻子的性自主权本身并没有受到侵害。所以,本案没有被侵害的法益,本案丈夫不构成犯罪。
方弘:我们很多人应该听说婚内强奸一说,那么是否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便违反妻子意愿发生性关系,也不构成强奸罪呢?
耿学联律师:我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关于婚内强奸,刑法理论界向来有不同的争议,从结果来分,可以分为三类:“有罪论”、“无罪论”、“折中论”。
“有罪论”认为,“婚内强奸”一律构成犯罪,因为民事婚姻关系并非刑事的违法阻却事由,丈夫也并非不能构成强奸罪的主体。
“无罪论”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互有共同生活的义务,所以婚内丈夫强迫妻子履行夫妻义务,不应该构成犯罪。
“折中论”认为,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婚姻关系并非刑事的违法阻却事由,但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夫妻关系非正常期间,比如感情破裂、长期分居、诉讼离婚等期间,丈夫强迫妻子发生性关系的,可能构成犯罪。
我本人更支持折中论一些,而且,不止在夫妻关系非正常期间可构成强奸,即使是在夫妻关系正常期间,确实违背了女方的意志,也可构成强奸,比方说女方出现了身体不适时,太过疲惫而不愿时,丈夫非要强行与其发生关系的。
毕竟,拿了结婚证也不是丈夫可为所欲为的利器。
方弘:另外一起案件,王某明与钱某于1993年结婚,婚后他们夫妻之间逐渐产生矛盾,感情破裂。1997年10月8日,上海市青浦县人民法院应判决准予离婚,但判决书尚未送达当事人。期间,王某明至钱某处拿东西,强行与钱某发生性关系。
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王某明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为什么本案对丈夫以强奸罪定罪?
耿学联律师:这个案件判决被告人有罪,正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结果。就夫妻间的同居义务而言,这种义务是从双方自愿结婚行为推定出来的伦理义务,不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
因而,即便成立夫妻关系,这并不代表法律赋予丈夫可强行要求妻子履行。否则,在其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的情况下,仍然要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司法实务中总体认为,在男女双方处于离婚诉讼期间或基于某种协议而分居期间,男子强行与女方发生性关系的,应认定为强奸罪。因为,在此期间内已显示出男女双方欠缺维持婚姻和保持性关系的合意。
就本案而言,被告人王某明两次主动向法院诉请离婚,希望解除婚姻关系。此时,应当说双方已不再承诺履行夫妻间同居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王某明违背钱某的意志,采用扭、抓、咬等暴力手段,强行与钱某发生性行为,严重侵犯了钱某的人身权利和性权利,其行为符合强奸罪的主观和客观特征,构成强奸罪。
更何况,一审法院已判决准予被告人王某明与钱某离婚,更充分的印证了双方合意的灭失。
方弘:通过上述案例,我们会发现,即便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便双方还是夫妻,但并不意味着丈夫就可以不顾妻子的意愿强行和妻子发生关系。否则,丈夫有可能构成犯罪。也请耿律师给大家做个提醒:
耿学联律师:首先,我认为本案是经过了妻子的追认,丈夫才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需要提醒大家的是,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可以通过受害人的追认就不被追究刑事责任了。
本案主要是基于夫妻两个处于正常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案件只在两个之间发生,没有影响到社会的公共秩序或者是其他人权利。如果丈夫的行为侵犯到了其他人的权利,例如危害了社会的公共秩序,那么即便有受害人的追认,其也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特别提醒大家:即便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有什么要是要通过良好的沟通俩解决,而不要采取这种极端的方法。
其次,本案案发时,妻子肯定是受到了伤害,无论是从身体上还是心理上。尽管妻子通过追认或者认同的行为,好像是愈合了,但是这种愈合不能根本消除当初的伤害。
记者从泉州警方了解到,该案提呈至检察院后,嫌疑人邵某被认定为不构成犯罪,目前警方已作销案处理,邵某也被无罪释放。
办案民警说,检方认为这起案件属婚内强奸的范畴,但因为邵某夫妻俩的婚姻关系比较稳定,没有发生破裂,妻子也没有要求处理邵某,因此不能认定为强奸罪。而在是否犯抢劫罪上,检方认为,邵某所抢的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自然也就不存在抢劫一说。
“考虑到邵某夫妻俩今后还要生活在一起,还有个年幼的小孩要照顾,综合这些情况,处理的结果也比较合法合情合理。”李警官说,虽然邵某最终被无罪释放,但针对这件事,警方还是对他进行了教育批评。
方弘:夫妻之间无论感情是否破裂都离不开尊重两字,没有尊重轻则婚姻破裂,重则被处以刑罚。

嘉宾:耿学联律师
云南大格律师事务所主任
昆明市第四届律师协会理事
专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劳动争议、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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