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上述疑问,首先需要了解:啥样的劳动合同,会无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那么,岗位不符合“三性”,属于上述无效情形中的一种吗?逐条排除一下:(一)岗位不符合三性≠“欺诈、胁迫”(二)岗位不符合三性≠“免除责任、排除权利”(三)岗位不符合三性= or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显然,通过排除,问题只剩一个了:岗位不符合三性,属于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吗?属于or不属于,要看如何理解这里的“强制性规定”,强制到什么程度才算强制性规定?“强制性规定”通常理解为两类:1,效力性规范:要么,法律明文规定违反本条规定合同无效;要么,法律虽然没有明文规定违反本条合同无效,但合同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2,管理性规范: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违反本条合同无效,合同有效损害的仅为合同当事人双方利益。再来逐一排除:(一)劳动合同法未明文规定不符合三性岗位的劳动合同无效;(二)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有效,一般不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三)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有效,有可能损害合同当事人利益。经过上述讨论,我们将“三性”规定暂时归类为“管理性规范”,那么,违反管理性规范,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此外,关于“三性”的规定,是对用人单位、用工单位的要求,而不是对劳动者的直接限制,那么,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三性”的要求,不直接影响劳动者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综上,劳务派遣岗位不符合“三性”,大概率不会直接导致劳动合同无效。那么是否意味着可以任意采用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答案当然是否定的,虽然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无效,但仍然是违反了法律规定,将承担与该规定相对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