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莎更正: 关于周日和周一两则移民问答的修正

丽莎在2019年6月23日(上周日)的《问问丽莎》移民问答的第一个问题中,回复了一位询问 ”初创签证持有人如果要在英国境内转T2工签的话,是否应该做本地劳动力市场测试(Resident Labour Market Test)”的问题。

当时我们对于该问题的回复是:” T1转T2一般是不需要做劳动力市场测试的。”

根据这个回答,丽莎律师行(www.lisaslaw.co.uk)要特别在这边做出更正。

因为当时的回答是不完全正确的。实际上根据移民局的规定,适用于“豁免”劳动力市场测试(也就是免打招聘广告)的情况为以下:

1. 短缺工种(Shortage occupation)

-首先,该职缺在被核发CoS的当下,必须是在Appendix K“短缺工种清单”上的,并且不能是“护士”(2231 Nurses);

-并且该职缺每周的工作时数不可低于30个小时;

-若是该职缺列于短缺工种清单上有标示出“只在苏格兰地区”(Scotland only)的话,那么这个职缺只能在苏格兰,而不适用于英国其他地区。

2. 毕业后就业(Post-Study Work)

-申请人必须是在英国境内递交申请

-申请人目前持有的签证或者最近一次的签证必须是下列其中一种:

1) Tier 1毕业生企业家移民

2) Tier 1 PSW签证

3) Tier 4学生签证

-如果是持有Tier 4学生签证的话,申请人还必须符合移民法245HD(d)列出的相关要求

3. 其他豁免情况

-申请人如果满足以下其中一种情况:

1) 申请人年薪总额达到159,600镑(或者155,300镑,如果该招聘是发生在2017年4月6日之前);

2) 该职缺是研究型职位,并且申请人曾经被授予科学研究奖项或奖学金,而该奖项/奖学金是由一个第三方机构所提供的,并且该奖项/奖学金不能给除了申请人之外的任何人。

或者,该奖项/奖学金是由当事人的雇主(也就是T2赞助人)所提供的,并且申请人是基于他们的研究提案而通过激烈的竞选被选出的,而且之后的研究基金是由当事人的雇主和第三方机构签署的(共同项目)合同提供的,该合约需客观合理地要求该职位无法让英国当地人才胜任(所以才需要外来研究人员的进驻);

3) 假若之后第三方机构不再继续供给研究资金,那么只要申请人还是受到原雇主的赞助而继续同样的研究的话,那么依旧可以继续受到豁免;

4) 申请人之前曾合法在英国受雇为培训医师或牙医,并且要继续同样的培训医师或牙医职位;

5) 申请人将受雇为专业培训医师并且其薪资和培训花费符合一定要求;

6) 申请人是重新恢复他或她在高等院校的原有职缺,并且是为原来的相同T2雇主/赞助人工作,而申请人先前的职位被中断必须是单纯因为学术休假(academic leave)的因素;

7) 申请人是要继续在原本的研究团队中工作,并且其雇主/赞助人是高等院校或研究协会(Research Council),同时申请人在申请前的连续12个月,已经有过在该团队领导之下工作的经验(或者在申请前的24个月内,有过在该领导之下工作12个月的经验,其中缺失的部份必须是因为休产假,陪产假,共享育儿假,领养假或长期病假);

8) 该职缺符合移民法77D(b)(iii)的要求。

4. 为相同雇主/赞助人做相同工作的情况:

-申请人必须是在英国境内递交申请

-申请人现有或最近一次签证必须为Tier 2普通工作签证

-申请人必须为原有T2签证的相同雇主/赞助人工作

-申请人必须维持和原来相同的工作(也就是相同工种)

-申请人不能从原本的短缺工种(如果是的话)换成不在短缺清单上的工种

简单的说,除了以上指出的情况外,其余的情况基本并不适用于劳动力市场测试“豁免”的(如果原本就应该要做该测试的话)。

因此我们当时的回答是所有Tier 1类的签证持有人转Tier 2工签都可以“免打广告”是不正确的,丽莎特别在此更正,非常抱歉。

另外,在我们于2019年6月24日(这周一)的《问问丽莎》移民问答的第5个问题中,我们回答:

“如果你先生是英籍,你在英国住满3年即可申请永居,不需要等12个月。拿永居之后12个月申请入籍,适用于所有配偶非英籍的人士。

这个问题我们是针对一位莎粉的这个问题回答的:

“我是靠配偶签证拿的永居,请问这种情况可不可以在拿永居的12个月之内就申请入籍?还是必须要是欧盟国家的人才可以?

在这里的回答上我们也要很抱歉地指出,我们在回答时出现了一个小的输入错误,因此正确答案应为:

“如果你先生是英籍,你在英国住满3年即可申请'入籍’,不需要等12个月。拿永居之后12个月申请入籍,适用于所有配偶非英籍的人士。”

我们原本的答案不小心误把“入籍”写成了“永居”,非常抱歉因此造成某些莎粉的困惑。特此更正!

最后我们想要再一次向所有莎粉们致歉。

《丽莎知道》丽莎律师行一直都秉持着希望为莎粉们做得更好的理念;但在每日众多的问答之中,可能会有不够注意或不慎发生错误的地方。

丽莎想要借此机会感谢所有莎粉们的支持和耐心指教。对于做得不够好的地方,我们诚心道歉。也希望莎粉们可以继续关注并时刻指出我们有哪边需要改进的地方。

丽莎律师行(www.lisaslaw.co.uk)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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