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外汇违规典型案例通报与解析(电子文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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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违规典型案例通报与解析

国家外汇管理局淄博市中心支局

2018年11月

第一部分 企业逃汇

第二部分 企业非法套汇

第三部分 企业非法流入、非法结汇

第四部分 企业资本项下擅自改变结汇资金用途和非法使用外汇

第五部分  银行违反《条例》第四十七条

第六部分 个人外汇业务违规处罚

第一部分 企业逃汇

六个典型案例处罚依据:

《外汇管理条例》第39条“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企业逃汇—返程投资

典型案例一

一、基本案情

2015年3月至2017年1月,博采林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办理外汇登记未如实披露返程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信息,并违规汇出利润318.82万美元,处以罚款104.70万元人民币。

二、定性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第十五条“境内居民或其直接、间接控制的境内企业通过虚假或构造交易汇出资金用于特殊目的公司,外汇局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进行处罚。”

三、案例解析

1、什么叫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内居民(含境内机构和个人)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2、政策目的。支持国家走出去战略的实施,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和资源,进一步简化和便利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通过投融资活动所涉及的跨境资本交易,有序提高跨境资本和金融交易可兑换程度。特殊时期的特殊政策,表面上为走出去,实际还是为把境外资金引进来,为境内中资企业境外融资开辟一个合法的通道。

3、境内居民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应到当地外汇局登记,登记时应提供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登记注册文件以及股东信息或实际控制人证明文件。也就是说未强制要求说明实际控制人。

本案例中,未说明特殊目的公司是境内居以境内合法持有的企业资产或权益出资设立,还是以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设立。但从处罚的依据看是没有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并汇出利润,我认为可能是以境外资产设立,因为如境内资产权益出资设立,登记应很清楚。

4、但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外商来华直接投资必须对投资方实际控制人进行说明并承诺相关说明的真实性。也就是根据这项规定,37号文第五条规定“返程投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如实披露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信息。”

5、如未如实披露或虚假承诺,面临的后果可能有两种,如果没有向境外汇出资金用于特殊目的公司的,按《条例》第四十八条(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责令改正,警告,对机构可处30万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境内居民或其直接、间接控制的境内企业通过虚假或构造交易汇出资金用于特殊目的公司,外汇局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进行处罚。

2、 企业逃汇 —境内机构借用境内居民个人购汇额度分拆购付汇,非法向境外转移资金

典型案例二

一、基本案情

2016年9至12月,武汉现代东方雕塑艺术有限公司利用93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用于购买境外房产等,非法转移资金合计454.06万美元,处以罚款218.30万元人民币。

二、定性依据

关于境内机构借用员工等境内个人购汇额度分拆购汇汇出的定性比较复杂。从直接的交易关系看,境内机构向个人账户提供购汇人民币资金用于套汇逃汇,是一种洗钱行为,如果不能证明汇出后又回到境内机构的实际控制下,严格说应该以洗钱定性处理;但从交易的关联度上看,境内机构是利用境内个人套汇逃汇的资金提供方和主动发起人,是违法行为的主导方,定性为套汇逃汇也说得过去。同时洗钱入罪,不但要面临罚款,主要参与人还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境内机构一般会主动承认利用境内个人分拆套汇逃汇的违规行为,两弊相衡择其轻。

三、案例解析

本案中企业假借公司员工工人身份证件,通过借用个人年度购汇额分拆骗购外汇、向境外逃汇,属于违法行为,外汇局对该公司进行了处罚。但大家应该注意,参与分拆的企业员工个人,出借个人身份证和购汇额度,也是违法行为,面临的后果可能有:加关注名单取消5万美元使得化额度、可能记入个人征信、反洗钱调查、外汇处罚、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3、 企业逃汇——境内机构协助境内居民个人以直接投资名义非法向境外转移交资金

典型案例三

 一、基本案情

2014年9月至2015年12月期间,武汉胭脂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假借境外投资名义,多次为境内个人非法向境外转移资金。共收取了22名境内个人总计7192.49万元人民币,然后该公司以境外投资名义,将其中6738.17万元人民币分23笔购汇汇至境外,从而协助个人非法向境外转移资金。该公司从中非法牟利454.32万元人民币,处以罚款336.9万元人民币(应该已没收违法所得)。

二、案例解析

这个案例和上个案例相似,只不过上个案例是企业借个人分拆向境外非法转移财产,而本案例是境内企业协助境内个人向境外非法转移财产。这个案例定性处罚都没有问题,但是中间环节的取证不知道是不是充分,证明对外投资境内资金来源的不合法容易,但要拿到汇出资金转移到境内个人境外的账户证据比较难。再就是本案例中也未说明对非法转移财产的境内个人的处理。

4、企业逃汇——经常项下使用虚假单证非法向境外支付转移资金

典型案例四

基本案情

2015年8月至9月,宁波大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勾结境外多家公司,使用其他公司作废提单,虚构转口贸易合同,订立高于市场价5倍至20倍的交易价格,先后15次向境外非法转移资金,金额合计1.19亿美元。罚款2281万元人民币。

典型案例五

基本案情

2015年9月至2016年1月,杭州值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原名:杭州全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虚构进口贸易,重复使用合同和发票,以“预付货款”名义对外支付44笔,合计3967.70万美元,造成大额外汇资金非法流出。罚款1000万元人民币。

典型案例六

基本案情

以服务贸易名义付汇用于资本项目用途。2015年1月至7月,DXH物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虚构合同、发票等单证在N银行上海静安支行和上海PF银行黄浦支行办理进口海运费付汇4笔,合计3543万美元,上海HH海运有限公司在上海PF银行黄浦支行办理进口海运费付汇4笔,合计964万美元。经查资金真实用途为支付境外股权回购。处以罚款2075万元人民币。

定性依据

《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第三条“境内机构的贸易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背景,与货物进出口一致。”

案例解析

从违法动机看,无论是借资本项下、经常项下、个人外汇实施的骗逃汇,行为虽然表现各异,但违法目的和后果是一样的,就是非法向境外转移财产。所以《条例》第三十九,透过行为看本质,定性就是违规向境外转移财产属于逃汇行为,处罚标准一致。包括下面的通过服务贸易逃汇,也是依据同上。

第二部分 企业非法套汇

两个典型案例

处罚依据:

《外汇管理条例》第40条“有违反规定以外币收付应当以人民币收付的款项,或者以虚假、无效的交易单证等向经营经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骗购外汇等非法套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套汇资金予以回兑,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企业非法套汇——用无效或重复单证在银行办理贸易融资

典型案例一

一、基本案情

2016年1月至12月,安徽华文国际经贸股份有限公司凭无效交易单证及重复使用交易单证办理贸易融资,金额合计1666.75万美元。处以罚款525万元人民币。

二、定性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贸易融资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6]44号)明确了虚假贸易融资违规行为的适用《条例》的罚则条款:一是汇入境内的,按非法结汇;二是外汇收入结汇的,按非法结汇;三是骗购外汇的,按非法套汇;四是汇入境外的,按逃汇;五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金融诈骗罪)。

三、案例解析

本案例中未明确贸易融资资金来源和资金去向,定性和处罚条款也未说明。但我个人一直认为,以虚假或重复使用单证从境内银行融资,是以票据换外汇,票据本身有价值,可以认为是购汇行为,所以以非法套汇定性处罚更准确。但以往案例,都是以非法结汇来定性处罚,中间问题比较多,处罚也相对较轻。

2、企业非法套汇—— QDFII非法套取汇率差价

典型案例二

一、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深圳诺安基金管理公司为谋取非法利益,以QDII投资名义购汇汇出外汇资金298.7万美元在境外结汇后又于当日汇回,以此套取境内外人民币汇率价差。处罚款95万元人民币。

二、定性依据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1号)第二条“┈合格投资者可以自有资金或募集境内机构和个人资金,投资于法规及相关部门允许的境外市场及产品(银行自有资金境外运用除外)。”

三、案例解析

这个案例是按非法套汇按违规金额的5%定性处罚,没有用非法流出或非法流入,主要还是充分考虑到的机构的违规动机是套取汇差,在整个过程中已经把流入流出全设计在计划内,所以以骗购外汇定性处罚比较准确。

第三部分 企业非法流入、非法结汇

三个典型案例处罚依据:

《外汇管理条例》第41条“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非法结汇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结汇资金予以回兑,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1、企业非法流入、非法结汇——虚假贸易融资并结汇

典型案例一

一、基本案情

2015年3月至2016年4月,常熟市中贯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构造虚假出口报关单办理贸易融资并结汇418万美元,处以罚款133万元人民币。

二、案例解析

这个案例和套汇部分的案例相同,只是以非法结汇定性处罚,尽管处罚幅度相同,但我个人还是坚持认为定性为骗汇比较准确。

2、企业非法流入、非法结汇——提供虚假资料办理资本金结汇

典型案例二

一、基本案情

2013年8月至2016年6月,南京萨穆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构造虚假合同办理资本金汇入并结汇3460万美元,处以罚款429.89万元人民币。

二、定性依据

《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及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使用和账户变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第四条“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的使用应在经营范围内遵循真实、自用原则。┈”

三、案例解析

这个案例比较早,2013年的,当时是支付结汇制,结汇时银行便要求企业提供合同、发票等证明资本金结汇用途的相关资料。当时的处罚标准还是比较低,按现在标准,可能要处罚800多万元人民币。

典型案例三

一、基本案情

2015年6月,天津浩华民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虚构出口贸易背景,以“预收货款”名义汇入200万美元,处以罚款20万元人民币。

二、案例解析

这个比较简单,但是当时以非法结汇而不是非法流入定性处罚,存在很大争议。

第四部分 企业资本项下擅自改变结汇资金用途和非法使用外汇

两个典型案例处罚依据

《外汇管理条例》第44条“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外汇或者结汇资金用途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反规定以外币在境内计价结算或者划转外汇等非法使用外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1、企业资本项下擅自改变结汇资金用途和非法使用外汇——擅自改变FDI资本金结汇用途

典型案例一

一、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徐州海盛电子有限公司虚构资金用途办理资本金汇入999.99万美元,结汇后供个人挪作他用,未用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处以罚款123.4万元人民币。

二、定性依据

《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及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使用和账户变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案例解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擅自改变结汇资金用途的案例。这几年对资本金结汇的检查有所放松,这方面的违规现象有所上升。本案中对企业的处罚较轻,并且未按照《条例》要求责令改正,是否有违法所得也未交待清楚。

2、 企业资本项下擅自改变结汇资金用途和非法使用外汇

——合格投资者转让投资额度违规汇出

典型案例二

一、基本案情

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公司违反QDII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向不具有QDII投资资格和资质的公司提供投资额度,累计净汇出1628万美元,且向外汇局提交不实证明材料。严重干扰外汇市场秩序,情节严重,予以警告,并处罚款775万元人民币。

二、定性依据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1号)第六条“┈合格投资者不得转让或转卖投资额度。”

三、案例解析

这个案例定性为“情节严重”,但从处罚的金额看,并不算高,从重的话应该在违规金额的10%以上。并且这个案件涉及两家金融机构严重违规,违规的实质应该是协助高净值人群向境外非法转移资产,还应启动反洗钱调查。

第五部分 银行违反《条例》第四十七条

八个典型案例处罚依据:

《外汇管理条例》第47条“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处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二)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四)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五)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

1、银行违反《条例》第四十七条

——银行未按规定尽职审核贸易背景真实性为企业办理转口贸易购付汇、贸易融资、预付货款等经常项下付汇业务

典型案例一

基本案情

2016年1月至8月,交通银行厦门前埔支行未按规定尽职审核转口贸易真实性,在企业提交虚假提单的情况下,违规办理转口贸易购付汇业务。处以罚款600万元人民币,暂停对公售汇业务三个月,并责令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典型案例二

基本案情

2015年9月,招商银行北京万达广场支行为无贸易背景企业违规办理预付货款付汇业务,处以罚没款129.72万元人民币。

典型案例三

基本案情

2015年6月,中国农业银行嘉善支行在企业提供的销售合同金额大幅偏离实际生产经营,系构造合同情况下,未对贸易背景及单证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尽职审查,为该企业办理了一笔1900万美元贸易融资,处以罚款40万元人民币的处罚。

定性依据

《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案例解析

案例(1)银行同时存在违规办理售汇和付汇行为,如果企业按逃汇处罚,银行则按违规付汇处罚;案例(2)比较简单,但关键是如何认定未尽职审查;案例(3)如果企业按套汇处罚,银行则按违规售汇处罚,企业如果按非法结汇处罚,银行则按违规结汇处罚。

2、银行违反《条例》第四十七条——未按规定尽职审核贸易背景真实性为企业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

典型案例四

一、基本案情

2015年2月至2017年3月,民生银行天津滨海支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按规定对预计还款来源、担保履约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处以罚没款1349.07万元人民币,暂停对公售汇业务3个月,责令追究负有直接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二、定性依据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第十二条“担保人办理内保外贷业务时,应对债务人主体资格、担保项下资金用途、预计的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的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审核,对是否符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尽职调查,并以适当方式监督债务人按照其申明的用途使用担保项下资金。”及第二十八条“担保人、债务人、债权人向境内银行申请办理与跨境担保相关的购付汇或收结汇业务时,境内银行应对跨境担保交易的背景进行尽职审查,以确定该担保合同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三、案例解析

本案例境内担保方应该是民生银行,因此违规定性上有两点,一是签订担保合同时,未尽职审查,同时与担保履约付汇有直接关联关系。因此各银行应当注意,如果你们作为内保外贷款担保方,如果签约时未尽职审查,即使到期未履约,一样可能面对外汇局的处罚。

3、银行违反《条例》第四十七条——对分拆特征明显的个人提钞业务未尽职审查

典型案例五

一、基本案情

2016年1月至2017年4月,中国银行莆田分行为个人分拆办理售付汇和外币现钞提取业务。处以罚款70万元人民币。

二、定性依据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银行和个人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也不得使用虚假商业单据或者凭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和第三十四条“个人购提钞或从外汇储蓄账户中提钞,单笔或当日累计在关规定允许携带外币现钞出境金额之下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当地外汇局事前报告。”

3、银行违反《条例》第四十七条——银行员工参与个人分拆购付汇

典型案例六

一、基本案情

2014年5月至2016年1月,民生银行三亚分行为17名个人办理18笔购汇汇出业务,金额81.08万美元。其中16人为该行员工,均为出借个人购汇额度帮助该行负责人汪某及朋友购汇汇往境外账户。2016年7月,该行为5名员工办理5笔购汇提钞业务,金额45000美元,均为出借个人购汇额度帮助该行负责人汪某购汇提钞。参与人员主要为该行负责人和员工,情节严重、影响恶劣。予以罚款100万元人民币,责令停止对私售汇业务1年的处罚,对该行负责人汪某罚款50万元人民币,责令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这种行为我们辖区内也发生过。

二、定性依据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九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汇实行年度总管管理。年度总额内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

4、银行违反《条例》第四十七条——未按规定尽职审查办理收结汇

典型案例七

一、基本案情

2016年2月至12月,工商银行滨州新城支行未尽职审核企业变更贸易收汇方式背景及外币现钞收汇的必要性,违规办理货物贸易外币现钞收结汇业务。处罚款30万元人民币。

二、定性依据

《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办法》(汇发[2015]47号)第九条“经办银行办理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业务,应当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原则,对交易单的真实性及其与外币现钞交易的一致性,以及外币现钞交易的必要性等进行合理审查。”、第十条“境内机构办理经常项目项下外币现钞收付时,经办银行应当审核可证明外币现钞交易必要性以及证明交易真实、合法的相关单证。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对审核单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相关单证无法证明交易真实合法或与办理的外币现钞交易不一致的,经办银行应当要求境内机构补充其他交易单证。”

5、银行违反《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

典型案例八

一、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至2015年12月,江苏省A银行为多名境内个人办理交易附言为“投连险费用”“人寿保险保费支出”等对外付款业务,仅审核留存了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处以罚款30万元人民币。

二、定性依据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境内个人购买B股,进行境外权益类、固定收益类以及国家批准的其他金融投资,应当按相关规定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

第六部分 个人外汇业务违规处罚

十个典型案例

处罚依据

《外汇管理条例》第45条“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个人外汇业务违规处罚——非法买卖外汇

典型案例一

基本案情

2011年4月至2014年9月,郭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将10492.92万元人民币打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外汇汇至其境外账户。处以罚款835万元人民币。

 典型案例二

基本案情

2013年2月至2015年7月,郑某利用本人在境内个人账户支付或收取人民币,同时利用境外账户收取或支付对应港币,为他人非法兑换外汇,交易共计33笔,违规金额合计6501.57万元人民币。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325.08万元人民币。

典型案例三

基本案情

2016年4月至5月,臧某在澳门货币兑换店通过POS机刷卡支付人民币资金方式兑换港币现钞,违规金额合计1174.6万元人民币。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93.97万元人民币。

 典型案例四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至12月期间,浙江籍个人吴某通过其控制的某公司离岸账户(OSA),按照地下钱庄经营者季某的指令,先后118次将总计3043.37万美元转入地下钱庄控制的离岸美元账户,从中牟取非法利益。外汇局对其作出罚款212.5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五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许某利用其实际控制的某公司向境内企业付款6000万元人民币,私自购买美元。处以罚款570万元人民币。

典型案例六

基本案情

2017年1月,王某为实现非法获利目的,通过他人账户收款1129.26万元人民币,私自卖出港币。处以罚款107万元人民币。

典型案例七

基本案情

2014年,潘某通过其境内个人结算账户收取境内个人叶某11笔,共计403万元人民币,联系香港地下钱庄向叶某指定境外供货商付款501万港元,用于走私动物饲料。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18万元人民币。(1)2016年7月至9月,杜某违反银行卡管理规定,利用境外销售终端(POS机)多次刷人民币卡兑换港币现金,金额合计679.11万元人民币。处以罚款101.87万元人民币。

定性依据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境内个人从事外汇买卖等交易,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

2、个人外汇业务违规处罚——未经批准擅自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处罚依据

《外汇管理条例》第46条“未经批准擅自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提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批准经营结汇、售汇业务以外的其他外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 或者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典型案例八

一、基本案情

2013年10月至2015年11月,陈某等4人以本人及亲戚朋友名义,办理100多张银行卡,在澳门提取港元现钞,再私下卖给当地商户或赌场,涉及金额4.76亿元人民币。以非法经营罪判决陈某等4人有期徒刑3至5年,并处罚金30万元人民币。

二、定性依据

《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和符合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条件的其他机构,可以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外汇交易。”

3、个人外汇业务违规处罚——逃汇

处罚依据

《外汇管理条例》第39条“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案例九

一、基本案情

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徐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55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331.84万加元。处以罚款259.8万元人民币。

二、定性依据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银行和个人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也不得使用虚假商业单据或者凭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

3、个人外汇业务违规处罚——非法套汇

处罚依据

《外汇管理条例》第40条“有违反规定以外汇收付应当以人民币收付的款项,或者以虚假、无效的交易单证等向经营经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骗购外汇等非法套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套汇资金予以回兑,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案例十

一、基本案情

2015年2月至12月,山东籍赵某为实现大额兑换外汇目的,将公司账户内资金分散划入41名员工个人账户,利用这些员工个人购汇额度通过网银办理购汇,再组织人员将所购外汇分439笔全部提取现钞后归集存入赵某个人账户,转为定期存款,合计204.68万美元。对其作出罚款70.58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二、定性依据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银行和个人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也不得使用虚假商业单据或者凭证逃避真实性管理。”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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