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近期答疑5则(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 计提工资税前扣除 增值税加计抵减形成的其他收益处理等)
【品税阁解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 第二条规定,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那么,哪些是另有规定的特殊情形?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2016年12月15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第二条规定,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所述情形的,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但对被移送资产的税务处理另有规定的,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如企业发生《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第三条规定的股权、资产划转行为的,应按照财税〔2014〕109号文件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第三条规定,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总结: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所有权属发生改变的资产处置行为,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确认相应收入。需要注意的是,从2016年度起,除特殊情况外,无论是自制还是外购资产,在对外移送时均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品税阁提醒注意的是:
1、视同销售业务在会计处理时不体现为收入,只是根据税法的规定需要作为应税收入申报。以下几种情况会计核算也要确认收入,严格意义上说不属于视同销售:
(1)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2)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会计处理如下:
借:利润分配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3)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奖励职工
借:管理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抵债
借:应付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问题三】企业当年计提的工资在次年汇算清缴前发放,允许在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吗?
【品税阁解析】企业所得税法对工资薪金的处理是必须在当年“实际发放”才能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也就是说,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34号公告出台后,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即企业2020年度计提的工资薪金,只要在2021年5月31日前发放的,可按扣除规定在2020年度扣除。
【问题五】我公司是某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2020年度该合伙企业取得各项所得540万,经合伙人商议决定当年度对所得不进行分配。请问:2020年度汇缴时我公司对此项业务应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