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近期答疑5则(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 计提工资税前扣除 增值税加计抵减形成的其他收益处理等)

【品税阁解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 第二条规定,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那么,哪些是另有规定的特殊情形?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2016年12月15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第二条规定,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所述情形的,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但对被移送资产的税务处理另有规定的,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如企业发生《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第三条规定的股权、资产划转行为的,应按照财税〔2014〕109号文件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第三条规定,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总结: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所有权属发生改变的资产处置行为,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确认相应收入。需要注意的是,从2016年度起,除特殊情况外,无论是自制还是外购资产,在对外移送时均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品税阁提醒注意的是:

1、视同销售业务在会计处理时不体现为收入,只是根据税法的规定需要作为应税收入申报。以下几种情况会计核算也要确认收入,严格意义上说不属于视同销售:

(1)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2)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会计处理如下:

借:利润分配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3)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奖励职工

借:管理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抵债

借:应付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问题二】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请问增值税加计抵减形成的其他收益是否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或免税收入?
【品税阁解析】
1、2019年4月18日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规定,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2、2017年5月10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自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其他收益”是本次修订新增的一个损益类会计科目,应当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其他收益”项目,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在该项目中反映。该科目专门用于核算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但不宜确认收入或冲减成本费用的政府补助。
3、《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5、《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综上,按照现有政策规定,由于增值税加计抵减形成的收益不属于不征税收入(通常情况下不符合三个条件)或免税收入(不在列举范围内),因此加计抵减的增值税形成企业的经济利益流入,应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问题三】企业当年计提的工资在次年汇算清缴前发放,允许在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吗?

【品税阁解析】企业所得税法对工资薪金的处理是必须在当年“实际发放”才能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也就是说,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34号公告出台后,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即企业2020年度计提的工资薪金,只要在2021年5月31日前发放的,可按扣除规定在2020年度扣除。

【问题四我企业2019年1月份注册,认缴资本为500万元,2019年实际到位400万元,其余100万注册资金承诺2019年12月31日投资到位,但直到2020年12月31日,该笔承诺的投资款依然没有到位。
2019年9月,我企业因为经营需要,从银行贷款350万元,目前一直在使用该笔贷款。请问我企业2019年度、2020年度对于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品税阁解析】
你企业承诺在2019年12月31日投资到位,在此前贷款资金350万元的利息支出符合税前扣除标准,在2019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予以扣除;
你企业2020年度按照承诺应该投资到位但未投资到位,因此对于投资未到位部分(100万元)对应的借款利息,在2020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不得税前扣除,应做纳税调增处理。

【问题五】我公司是某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2020年度该合伙企业取得各项所得540万,经合伙人商议决定当年度对所得不进行分配。请问:2020年度汇缴时我公司对此项业务应如何处理?

【品税阁解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该通知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因此,即使该合伙企业不分配所得,你公司也应根据财税〔2008〕159号文件中的相关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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