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423 每日一税】这种赠与不是捐赠,不作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


【20210423 每日一税】
这种赠与不是捐赠,不作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
文/李冼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2565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一般地,赠送礼品,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应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有种赠与,不作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现就该话题与大家简要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一般地,为市场推广赠送的礼品,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应按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案例01】M公司主要生产、销售有机大米,对来公司参观的来宾,赠与1个该公司外购的电饭锅。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应按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是,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产品的,不属于赠与,企业所得税不作视同销售,应将总销售额按各商品公允价值比例分摊确认各项商品销售收入。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案例02】M公司主要生产、销售有机大米,对购买500公斤大米的客户,赠与1个该公司外购的电饭锅。因购买500公斤大米赠送的电饭锅,不属于赠与,企业所得税不作视同销售处理,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500公斤大米、1个电饭锅公允价的比例分摊大米和电饭锅的销售收入,并在同一张发票上按各自的适用税率开具发票。
总结:企业买一赠一销售商品,不是捐赠,不作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