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工资仅拿519元还被辞退 64岁保安打官司获21000元!

刘莹

冯大明的法律援助律师

云南滇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所办案例入选司法部案例库

案情

2011年,55岁的冯大明被昆明某保安公司派遣到某单位从事保安的工作。没知识没文化没技能加上年龄也偏大了,找到一份稳定的并且包吃包住的保安工作,尽管月工资2000左右,但是对于冯大明来说能够按时拿到工资不拖欠也比较知足。
寒来暑往、冬去春来,这一干就是9个年头,直到2020年3月,冯大明却接到派遣公司让他自动离职的要求。突然接到单位要辞退自己的通知,64岁的冯大明感到非常意外。没有退休工资的冯大明原本打算趁着身体好多干几年养家糊口,没想到派遣公司不仅要求自己主动离职,而且最后一个月的工资仅仅拿到了519元。
为了讨要最后一个月的工资,冯大明四处反应没有结果。于是,他找到了昆明市盘龙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经审查冯大明申请符合法律援助受理条件,法援中心为冯大明指定了云南滇铭律师事务所刘莹律师为其免费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刘莹律师向冯大明了解情况后告诉冯大明,他不仅仅可以讨要最后一个月的工资,而且还可以向单位索要工作9年单位因为没有和他签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经济补偿金21000元。
冯大明这时才第一次听说,派遣公司不签合同不仅违法,而且自己还能获得一笔不小的补偿金,冯大明觉得不可思议。
尽管云南省仲裁委员会最终支持了冯大明的申诉请求,即裁决派遣公司补发给冯大明最后一月的工资,还要补偿冯大明21000元。但是,派遣公司不服,将冯大明起诉到了法院。派遣公司认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购买社会保险的主张超出了仲裁的请求范围。冯大明因为个人原因解除了和公司的劳动合同,无权要求给付经济赔偿金。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从查明的事实看,派遣公司没有15到18日向冯大明发放上月的工资,冯大明3月8日离职,并没有到发放工资的时间,可见派遣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离职的事实不存在,因此冯大明主张经济补偿金的诉请不予支持。法院一审判决,报案公司支付冯大明工资110.5元,无需支付21000的经济补偿金。
对此,冯大明不服此判决,又上诉到了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再次申请法律援助。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派遣公司没有签订合同,没有为冯大明购买保险,且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行为已经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二审法院判决派遣公司除了要支付冯大明最后一个月工资外,还要支付21000元的经济补偿金。
采访对话
方弘:劳动者通常在什么情况下,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
刘莹律师: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劳动者单方解除的,就是用人单位有过错。另外,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也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
本案是因为用人单位没有和冯大明之间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也没有购买相应的社会保险,同时在解除合同的时候,也没有足额的支付劳动报酬,单位一共违反了三项法律规定。
所以,冯大明是以用人单位存在过错,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且要求经济补偿金。
方弘: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有过错的情况下,劳动者才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
 
刘莹律师:对,《劳动合同法》要对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用人单位的过错;
第二,《劳动合同法》第36条,协商解除也是可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第三,《劳动合同法》第40条,发生劳动者患病以及不能胜任职位的客观情况;
第四,《劳动合同法》第41条,关于裁员的规定;
第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也就是合同期满的情况;
第六,公司破产或者解散;
第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所以,经济补偿的情况还是挺多的。
方弘:无论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还是单位单方辞退劳动者,对于冯大明来说,对他主张权益有影响吗?
 
刘莹律师:到底是自愿离职还是被迫离职会影响到法院的判断。因为这个案子里,还存在单位没有足额支付冯大明劳动报酬,并且没有签合同的情况。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并且签了合同、买了社保的情况下,劳动者自己提辞职的话,经济补偿金就不一定会被支持了。
单位如果有过错,劳动者是可以单方面离职,并且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比如没有签合同或者没有买社保,劳动者随时都可以提出单方解除。
冯大明作为劳动者一方,从来没有提交过任何书面的辞职信或者是离职材料,而是通过仲裁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冯大明事实劳动关系解除的日期是劳动者向仲裁委提起仲裁的时间。所以,冯大明其实从来没有主动提出过要离职,而是用人单位给了他一个证明,并且告诉他不用来上班了,同时保安公司也没有再给冯大明支付劳动报酬。
方弘:实践中,用人单位要单方辞退员工的,但是却要求员工写一个自愿离职的书面申请。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尤其应该注意,如果不愿意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就不要写自愿离职申请,因为一旦写了,就会影响自己的维权。
刘莹律师:对。劳动者也可以在离职申请里面写明为什么要离职,比如说是因为单位不给我足额发工资,我要离职。或者因为单位不跟我签书面的劳动合同,我要离职,就是尽量在自己的辞职信里面,将事实的情况或者单位有过错的情况表述清楚,对仲裁和诉讼才会有所帮助。
方弘:冯大明一个月的工资大概是2000块钱左右,最后争取到了21000块钱的经济补偿,其实对于冯大明来说,也相当于将近一年的工资了,经济补偿金具体怎么计算?
刘莹律师:根据法律规定,经济补偿金是按照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的。冯大明如果工作了10年,就是10个月的工资;如果是满6个月不满一年,就按照一年计算;如果不满6个月,比如他只工作了9年零3个月,那就只能支付9个半月的工资,最后那3个月只能算半个月工资。
按照工作的年限计算,工作几年就支付几个月的工资,工资的标准基数是按本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来计算的。
方弘:虽然,法院最终支持了21000块经济补偿金的诉请,但是其实最终的胜诉也是一波三折,因为经历了仲裁的支持,一审的驳回诉讼请求,到二审最后的支持。其中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也是关于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劳动者在没有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如果想证明自己和用人单位之间确实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要怎么证明呢?
刘莹律师:每个仲裁院的要求不一样。这个案子比较幸运的是在省仲裁院,在其他仲裁院的话,有些甚至要求劳动者在没有书面合同的时候,必须要先确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要先去仲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才能来仲裁后面的经济补偿金或者是拖欠的工资,要仲裁两次才能获得补偿。
因为,这个案子涉及到的实际用工单位是一家省级单位,所以当时是在云南省劳动争议仲裁院提起的仲裁。云南省仲裁院对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和经济补偿金,包括拖欠的工资可以一起提起仲裁。但是,有些仲裁院不可以。
相关证据的搜集也非常难。冯大明因为其工资每个月都是用银行卡转到个人账户里面,所以去银行都查得到。包括一些考勤表,他们也去拍了照,作为证据提交,还有他们当时在保安公司上班的工作服也作为证据提交。
举个例子,有一个当事人是在一家理发店里面打工,理发师通常用的都是假名,艺名,如英文名。他们上班考勤表上写的也是假名艺名,考勤表上写的托尼,而在仲裁的时候很难证明托尼就是来仲裁的劳动者。
所以,在证据的收集方面:
 
第一,如果有条件的话,尽量通过卡对卡的方式进行工资支付。
第二,保留一些证明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据,比如考勤表、工牌、工作服,单位人员展示板、工资条、工资单或者入职登记表、同事作证等等的辅助证明。也就是除了书面合同之外,一切能证明工作过的证据,包括有些劳动者可能要去银行贷款,让单位开的收入证明等。
提一些小建议:
 
第一,劳动合同,签总比不签好,尤其是劳动者在从事的职业危险性比较大的时候,更加应该签;
第二,劳动者发现自己的劳动者权益被侵害的时候,要搜集证据,并且及时提起诉讼。因为,劳动仲裁是有诉讼时效的,仲裁的时效是一年。比如这个案子,如果冯大明在离职之后一年都没有进行维权,三五年后想起来才来起诉的话,整个案子过了诉讼时效就不会被支持了,所以大家一定要及时维权。
第三,离职的时候要保护好自己的权益,签任何一份合同,任何一份书面文件的时候,都应当清楚明白的阅读文字所表达的意思,如果你认为上面的文字侵害了你的权益,或者你有不理解的地方,要么要求对方示明,要么就不要签,一旦签了,就必须对你所签署的文件负责任。

结语

21000元对于冯大明来说是他一年的工资,他从来没想过自己离职后还会获得这么大额的补偿。自己一个外地人,没有任何背景和人脉最终能够在政府法律援助的帮助下打赢官司,获得21000的补偿。他对政府对弱势群体的关怀和有效的维权心怀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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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昆明市法律援助中心和昆明市盘龙区法律援助中心提供的支持。
如果您需要法律援助,可以拨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1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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