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资质全面取消后 | 业主/监理/咨询企业等“五主体”何去何从?
本文来源:东方环发
原标题:工造价企业资质取消后“五主体”何去何从?
造价企业资质取消后“五主体”何去何从?
—— 兼论《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前言
一:
咨询企业
1、现有状况
按股东性质,现有咨询企业主要可分为完全由自然人作为股东的民营性质咨询企业和存在法人股东的国有性质咨询企业。按经营规模,现有资询企业可分为存在分公司或各项目部的大型咨询企业和由若干团队组成的中小咨询企业。
2、可能影响
笔者认为,大型民营性质的咨询企业可能收到的冲击最大。鉴于其从承接业务到量后催款往往主要由分公司(或项目部)具体落实,而分公司(或项目部)其实已基本具备小型咨询企业的组织框架和功能。在取消资质要求的当下,两者差异仅在于业绩成果。之后咨询企业更多可能由民营中小型咨询企业占据多数市场,且可能会出现合伙制咨询企业。而大型咨询企业可能以法人股东的国有性质咨询企业占多数。
3、专业建议
咨询企业需要真正做到“以人为本”,以广大造价人员为企业主力军,在组织构架上、利益分配等各方面,争取做到感情留人、事业留人、待遇留人,为造价人员提供公平和谐的工作氛围。
另外,咨询企业还必须思考以下几个问题:在没有资质要求的情况下如何建立自己的商誉;如何创造和保持核心竞争力;如何通过业绩体现自身实力。
二:
各级造价人员
1、现有状况
由于资质和双“60%”的原因,相当一部分咨询企业利益团体或决策层并非完全是造价人员,但从事具体业务且占据咨询企业人员绝大多数则是造价人员。而造价人员主要关注的仍是造价事务。
2、可能影响
由于企业资质的取消,造价人员的综合能力与咨询企业的平台系统的平衡将产生一定变化。越来越多的造价人员可能选择自主创业,或者回归(或进入)原小型咨询企业,从而导致咨询企业的再一次优胜劣汰。
3、专业建议
在正确理性评价自己综合能力的基础上,作出理性选择。同时,从工程投资角度要求扩大造价人员的综合责质也很有必要。例如,在懂工程和管理的基础上,也了解法律和财务,以便从工程投资角度为客户提供更全面的服务。
三:
各类建设单位
1、现有状况
咨询企业的业务主要来自建设单位的委托,而建设单位选择咨询企业的主要依据是其资质等级、业绩情况和经办团队。尤其大型企业,在选择咨询企业时,资质等级权重通常较大。
2、可能影响
企业资质被取消,导致资质等级不再能够作为判断咨询企业能力的标准。而若咨询企业的人员同时随之变动较大,则业绩情况的判断标准也存在动态性。
故,之后选择咨询企业,除重视咨询企业的业绩外,更应重视具体承办业务的团队情况及团队成员的能力。
3、专业建议
原则上,应当重新建立选择咨询企业的标准。在该标准中,建议首先注重具体团队及团队领军人物的能力,而对业绩的关注也应落实在具体团队中。
在选择咨询单位时,固然要注重第三方对其诚信的评价,但更应当关注的是双方在委托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四:
相邻工程监理
1、现有状况
依据法律相关规定,工程监理的职责除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实施监督外,还包括代表其监督建设资金的使用。需要注意的是,该资金的概念一般大于工程价款和工程造价。但实践中,资金监督往往会被忽视。
2、可能影响
工程造价企业资质取消后,工程监理将成为工程建设行业内唯一具有企业资质的工程咨询企业,这可能造成一部分造价人员流向监理公司。而工程监理单位也可能希望趁此机会将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纳入监理服务范畴。
3、专业建议
如何补全不足,将全过程全方位咨询理念融入实践,将资金监督纳入服务范围,真正做到尊重法律、正本清源是监理人必须思考的问题。
而若工程监理真正资金监督纳入其服务范围,培训一批懂技术、懂经济、懂法律、懂管理的复合性人才是工程监理的当务之急。
五:
相应行政单位
1、现有状况
行政单位依据《149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对咨询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其中包括,咨询企业资质的审批、对咨询企业业务活动的监督检查,要求咨询企业提供有关文档等权利,并有权进行撤消资质、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2、可能影响
理论上而言,2021年7月1日之后,《149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的存在将值得商榷,而《50号〈造价师管理办法〉》也应作相应修改或调整。若确实如此,则行政单位依据《149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进行的行政监督检查将丧失一定法律依据。
之后是否需要对咨询企业进行监督。若需要,如何监督、谁来监督、依据何在都是行政单位应当理性考虑的问题。
3、专业建议
首先应当对《149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进行明确表态。其次,相应行政单位应当适应变化调整组织结构,并应当及时修改《50号〈造价师管理办法〉》,以便适用现在的新形势新情况。
另外,相应行业协会也应当作出一定调整。例如,是否在强调企业会员的前提下,更注重个人会员作用以及提高个人会员的比例。
结语
笔者一直认为,当前工程咨询业的主要矛盾在于咨询业执业现状和咨询人员个人能力与发包人对委托人(或咨询人)提供全过程全方位综合服务迫切要求的矛盾。当前工程咨询业至少存在以下三个问题:
1、无法提供贯穿施工全过程各阶段的咨询服务(例如:招标代理仅停留在发包阶段、造价咨询通常不参与发包等);
2、无法提供提供结合“建筑、经济、管理、法律”于一体的全方位咨询意见(例如:招标代理不参与结算、造价咨询被动接受计价约定等);
3、多主体工程咨询还存在各单位权责交叉或真空缺位等问题。
上述种种状况导致现今咨询业已很难满足发包人对工程咨询人“忠诚”和“能力”的进一步要求,也是当前工程咨询业主要矛盾的根本原因。
笔者一直倡导“单主体”在“全过程”中提供“全方位”工程咨询,并将之称为工程咨询业的“EPC”。希望将来建设咨询行业能够通过法律文本将法律、管理和专业在同一框架下形成整体,真正做到“统揽全局、统筹安排、统一管理”。
以上观点不一定正确,肯定不够全面,仅供大家参考。
法律条款链接
1、《建筑法》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第三条第一款:
“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3、《建筑法》第十三条规定: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
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
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
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4、《建筑法》第十四条规定: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
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5、《建筑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6、《立法法》第八十条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7、《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8、《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专业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9、《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实施全国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并负责建立全国统一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信息管理平台;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本行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实施本行政区域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
本文来源:东方环发 作者:张正勤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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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培训推广,不属于正文内容
2021年6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明确自2021年7月1日起,停止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按照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开展业务,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明。同时提出继续落实《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精神,深化工程领域咨询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积极培育具有全过程咨询能力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高企业服务水平和国际竞争力。
为响应关于大力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政策,培养与行业发展相适应的人才队伍,全面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7月份在青岛市举办“全过程工程咨询操作实务专题”培训班
2021年7月25日-28日(25日为报到日)
培训费:3800元/人(培训费可电汇或现场缴费);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可自行安排食宿)。
报名联系人:宋老师 18210554699
尹贻林:中国建筑学会建筑经济分会常务理事。天津理工大学管理学院院长,IPPCE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政府津贴。《建筑经济》杂志第六、七届编委会委员。英国皇家特许测量师学会资深会员,亚太地区工料测量师学会教育组理事,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副理事长;先后3次被聘为教育部高等学校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2次被聘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高等学校工程管理和工程造价学科专业指导委员会委员。
何饶:财政部PPP专家库专家,北京市建设教育协会专家库专家,IPMP 项目管理 C级,PRINCE 2 项目管理专家,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参编者之一。主导过PPP、PMC、EPC、BOT、TOT、OM、EPCO、DB、DBFO等项目建设模式报建、审批、投融资、运营等全过程项目管理。
1.全过程工程咨询特点及相关重要政策解析
2.全过程工程咨询整体服务方案及基本要点
3.全过程项目管理咨询方案与技术要点
4.全过程造价咨询方案与技术要点
5.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方案与技术要点
6.勘察设计管理咨询方案与技术要点
7.招标采购咨询方案与技术要点
8.施工阶段咨询方案与技术要点
9.工程监理咨询方案与技术要点
10.项目收尾阶段方案与技术要点;
11.运营维护咨询方案与技术要点
12.工程项目后评价咨询实务要点;
13.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案例分析。
(二)全过程工程咨询操作实务
1.全过程工程咨询过程控制概述
(1)过程控制内涵
(2)过程控制模型
2.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过程控制模型及评价指标设计
(1)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过程控制评价体系七要素
(2)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过程控制评价系统模型建立
(3)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过程控制评价指标创建
3.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过程控制评价指标一览表
(1)前期阶段过程控制评价指标
(2)实施阶段过程控制评价指标
(3)竣工验收阶段过程控制评价指标
4.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模式落地
(1)对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开展的总体认知
(2)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基础
(3)“组合型”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开展
(4)PPP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开展
(5)“多种模式并存”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落地
(6)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开展的关键
(7)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下角色转变
(8)项目实施和工程咨询服务整合管理八大核心能力
5.全过程工程咨询计费方法
(1)项目管理
(2)项目决策阶段咨询
(3)建设实施阶段咨询
(4)运营维护阶段咨询
(5)专项咨询
(三)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管理及法律风险防范
1.全过程工程咨询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1)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服务内容
(2)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分阶段委托
(3)从事全过程工程咨询的主体
(4)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的资质
(5)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的负责人
(6)联合体承揽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
(7)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转委托/分包
(8)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招标采购
(9)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收费方式
(10)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的利益冲突
(11)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的义务与责任
(12)全过程工程咨询与工程总承包的关系
2.工程建设各个阶段的主要管理责任及风险
(1)招投标阶段风险识别及应对
(2)合同订立阶段风险识别及应对
(3)实施阶段风险识别及应对
(4)结算阶段风险识别及应对
3.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解读及案例分析
(1)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范本起草背景
(2)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
(3)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所涉主要法律问题及案例分析
4.全过程工程咨询中造价合约协同管控
(1)全过程工程造价管理流程
(2)施工阶段是全过程造价管理争议频发领域
(3)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和造价咨询单位的关系和分工
(4)全过程造价“失控”与施工企业调增价款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