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借款个人所得税政策评论

按语:
自然人股东从企业借款超过一年,按照分红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这个规则的创设依据的是税法的实质课税原则。但其没有将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借款与转移利润为目的的虚假借款区别开来。
由此带来的问题是:如果是真实的借款,后来借款还上了,怎么办?
河北地税2013年曾发过一个文,态度是应予退还或抵扣。这个规定的法律层级不高,却有拨乱反正之功。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秦皇岛市局个人投资者借款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请示的批复》
冀地税函[2013]68号
秦皇岛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投资者借款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秦地税发[2013]10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个人投资者归还从其投资企业取得的一年以上借款,已经按照“利息、股息、红利”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还或在以后应纳个人所得税中抵扣。
二、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有多笔借款,在归还借款时,根据协议(合同)约定来确定归还的具体是哪笔借款,无协议(合同)的,按实际情况确定。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200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第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
(二)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第三十五条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应强化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以及独立从事劳务活动的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征管。
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