梯利:理念学说

我们已经看到,理念或者概念包含或者容纳了许多具体事物所共同具有的本质特征;事物的本质在于其普遍的形式。普遍本质的学说很难把握;我们更倾向于将这样的类概念仅仅看作是精神过程。如果只有具体事物存在,那么在心灵之外就没有与这样的理念或类型相对应的事物。像安提斯泰尼说的,“我看见一匹马,但是我看不见抽象的马。”柏拉图并不同意这一观点;在他看来,理念或者形式并不是人类心灵甚至上帝心灵中的思想—实际上,神的思想自身指向理念或者形式。他认为理念存在于自身之中,并为了其自身而存在,理念具有实在性特征。理念是实体,是真正的或实质性的形式,是事物原初和永恒的超验原型,理念先于事物并与事物分离,因此不受事物变化的影响;是我们所感觉到的具体事物这一永恒形式的不完善的复制或者反映。具体事物有生有灭,但理念或形式却永远存在。人有生有死,但是人的理念是永恒的。存在着许多物体和复制品,但是一类事物只有一个理念。理念的多样性和差异性是无穷尽的,没有事物会因为低级或者不重要而没有其理念。存在着事物、关系、性质、行动和价值的理念;存在着桌子、床和椅子的理念;存在着小、大和相似性的理念;存在着颜色、气味和音调的理念;存在着健康、静止和运动的理念;存在着美、真和善的理念。
理念或者原型虽然在数量上无限,但却不是没有组织和混乱的;他们构成了一个秩序良好的世界或理性宇宙。理想的秩序形成了一个相互联系的有机统一体;这些理念按照逻辑次序排列,处在最高理念之下,最高理念是善的理念,是其他所有理念的源泉。这一理念是至高无上的;不存在高于这一理念的其他理念。真正真实的和真正善的理念是同一的;善的理念就是逻各斯;逻各斯是宇宙的目的。因此统一包含着多;在理智的或者理想的世界中,不存在没有多的统一,不存在没有统一的多。柏拉图强调多样理念的统一,这表明他受到了巴门尼德的影响。由柏拉图设想的宇宙是一个理念的逻辑系统,或者有机统一体,它受普遍目的或善的理念的支配,因此是一个理性的重要的整体。感官不可能把握善的理念。因为感官仅仅感知到善的不完全和短暂的影像,永远不能把握完善和持久的理念。哲学的职责就是运用理性,理解宇宙的内在秩序和联系,根据逻辑思维来思考宇宙的本质。
柏拉图的理念理论是他最具原创性的哲学成就。虽然之前的很多理论为其理念理论提供了准备,如毕达哥拉斯的数的神秘主义,巴门尼德的永恒存在,赫拉克利特的逻各斯学说,阿那克萨戈拉的量的原子论,当然最重要的是苏格拉底的概念学说,但是普遍理论作为一个得到充分表述的形而上学观点,应当完全归功于柏拉图。这一理论在柏拉图的对话中得到了清晰的描述,我们不需要冒过分简单化这一理论的风险就可以用几条明确陈述来对其进行概括。(1)形式或者理念,作为与抽象概念相符合的对象,是真正的实体;柏拉图的形式是苏格拉底的概念的具体化或者实体化—这一形式具有埃利亚学派的存在的特性。(2)形式非常多,包括事物的种类的形式—房子、狗、人等等;质的形式—白色、圆;关系的形式—平等、相似性;价值的形式—善、美等。(3)形式属于抽象实体的领域,属于“理念的天堂”,与时空中的具体事物相分离。形式和范例之间的分离通常被称为柏拉图的二元论。(4)形式在实在性和价值的程度上要优于具体事物,形式是实在,而具体事物仅仅是表象。形式是事物的模型或者原型,而具体事物只是其复制。(5)形式是非物质的,独立于任何有见识的心灵而存在;它们不是存在于人心灵或上帝心灵中的“观念”。有种意见认为,形式只是“我们心灵中的思想”,是具有共同称谓的一组具体事物的名字,柏拉图认真考虑但可能拒绝了这一观点,因为除非存在着一个名称所针对的“共同本性”,否则名称就是无意义的。形式的存在方式是唯一的;它们既不是精神的也不是物质的,但却是真实的。(6)既然形式不是暂时的,也不是非空间的,它们是永恒不变的。(7)形式在逻辑上相互联系,构成一个等级。在这一等级中较高级的形式和较低级或次要的形式“交流”,这一等级中的最高形式是善的形式。(8)形式为理性所把握,而不是为感觉所把握—虽然感觉能够为人们理解它包含的形式提供时机和刺激。(9)最后,在特殊事物和它所例示的形式之间的关系被称为“分有”;所有具有共同谓述的具体事物分有了一致的形式,当具体事物发生变化时,它就分有了不同的形式。分有学说展示了理念理论存在的严重困难—柏拉图完全认识到了这些困难。
上面的陈述所总结的哲学观点通常被称为柏拉图的实在论,这一观点从柏拉图的时代到现在一直有其支持者。不过最受其影响的时期是中世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