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邓颖超,还有这些人为1950年《婚姻法》努力过……
前阵子,某纪录片里邓颖超一段关于“离婚自由”的内容火了,拼成长图以后广为流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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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都知道,新中国的第一部法律即为《婚姻法》,而邓颖超参与了起草并且坚持将“离婚自由”写进去。然而,鲜为人知的是,直到邓颖超去世10年后,她关于“离婚自由”的坚持以及参与起草《婚姻法》的功绩,才渐渐为人所熟知起来。没错,算来其实也就只有十几年而已……

寻找《婚姻法》的起草人

这里必须要感谢黄传会,是他的坚持才得以让当年那段起草《婚姻法》的史实显露在世人面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图解本》
在黄传会着手写《婚姻法》诞生故事之前,王明是公认的起草者,甚至还有他口述17个小时形成23000字的报告稿《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的传奇故事。然而当黄传会希望联系这些文章的作者,进一步了解情况的时候,他在《人民日报》(海外版)里看到了一封读者来信,此人自称是参与起草的成员之一,并对《婚姻法》起草过程描述得更为详尽,并且表示王明不仅没有参与起草也没有参与讨论,并表示如果不尽之处可以与她的秘书联系。这封信的落款是2001年10月。
这个读者便是原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的罗琼。而她写的这封信在发表之前也有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审定批复“文章属实”。而罗琼的另一个身份则是,当年婚姻法起草小组中当时唯一还在世的人。

△ 1985年罗琼(左3)在广西基层调研
尽管当时罗琼已经病重住院(百科显示她是2006年去世的),院方也认为她并不适合接受采访,但在黄传会的努力下终于得到了这份宝贵的来自亲历者的历史回忆。
黄传会在文章里提到,罗琼问他为什么一个海军作家会关注婚姻法的起草过程,他是这么回答的:
婚姻法关系到千家万户,关系到每一个人。但是,对1950年那部婚姻法的起草过程,基本没人知道。还有,婚姻法是一个时代变迁和社会转型的晴雨表,通过对婚姻法制定过程和贯彻过程的研究,可以涉及更多的内容,我对这些问题很感兴趣,我觉得也应该让更多的读者了解。
黄传会在报告文学领域拿过很多奖,说实话,如今不管是报告文学还是新闻记者,哪怕是最普通的用文字赚钱的人,缺的最多就是黄传会这样认真求索的精神。

△ 黄传会,百科图片
正是得到了罗琼的回忆,新中国第一部法律《婚姻法》的诞生故事如今才为我们所知。
在一般人眼里,新中国成立不过半年就诞生了一部法律,不可谓不是神速,实际上早在1948年在西柏坡召开的“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上,刘少奇便专门提到了“婚姻问题是妇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中国成立后,我们要有一部统一的婚姻法”。会后,婚姻法起草小组便立即成立了,由邓颖超主持,成员除了罗琼还有帅孟奇、康克清、杨之华、李培之、王汝琪,共计七人。

△ 邓颖超(1904-1992)

△ 帅孟奇
(1897-1998)

△ 康克清
(1912-1992)

△ 杨之华
(1901-1973)

△ 李培之
(1904-1994)

△ 王汝琪
(1912-1990)

△ 罗琼
(1911-2006)
2010年,《党的文献》公开了1948年10月5日刘少奇《讲讲婚姻问题》的讲话,进一步印证了罗琼的回忆是真实可靠的。并且,从这些珍贵的文献史料里我们可以知道,早在新中国成立之前《婚姻法》就已经开始酝酿制定,所以这实际上是一部至少准备差不多近2年的法律(邓颖超在报告里描述是“从开始起草到公布”是“一年零五个月”),并非仓促草率下的产物,而成为了新中国的“第一”其实也并非特意安排。

婚姻自由,始自1931年《婚姻条例》

我们看到的许多关于《婚姻法》的故事里,还很造成一个错觉,“离婚自由”是邓颖超的独特主张。实际上,1950年《婚姻法》有一个很重要的参考对象是1931年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


△ 1953年,婚姻法宣传画
尽管苏区的《婚姻条例》不是很出名,但从对妇女权益的解放到全新的婚姻制度构建,它起到的作用都是巨大的。更有意思的是,《婚姻条例》颁布时就明确提到了对于女性的偏向。

△ 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
1931年《婚姻条例》里除了毫不意外的对于封建婚姻的废除,比如包办、买卖婚姻,童养媳、一夫多妻,近亲结婚,还有大量十分倾向于女性的条款,主要体现在离婚方面。
比如考虑当时男女的经济地位不同,离婚时之前男女同居产生的公共债务,由男方清偿。离婚后,男方仍须维持女方的生活,直至女方再婚。
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默认归属男方,但如果是男女双方都愿意抚养的情况,则归女方,但由男方负担孩子2/3的生活费,直到女方再婚且现任丈夫愿意负担孩子生活费。

△ 1953年,解除童养媳关系调解书

△ 民国时童养媳图画
看到这里有些人也不必跳脚,毕竟问题都是要放到历史里去考虑。上世纪30年代的女性基本是没有经济来源的,即便有田地,以当时的耕种条件由女性来完成也是十分困难的。而当时大量遗留下来的婚姻问题,都是封建婚姻,所以才十分注重女性保护以及孩子抚养。
而1931年《婚姻条例》里最为影响1950年《婚姻法》的一条,也就是邓颖超十分坚持的那条便是关于离婚的规定:
第九条:确定离婚自由,凡男女双方同意离婚,即行离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即行离婚。
在罗琼的回忆里,离婚自由是争议最大的问题,而邓颖超态度鲜明且坚决,得以让“离婚完全自由”成为了1950年《婚姻法》成为如今大家津津乐道的闪光一笔。

离婚“有条件”自由的拉锯战

而除了1931的《婚姻条例》,当时各地区婚姻相关法例有很多。比如1934年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就是在1931年《婚姻》条例基础上制定的,还有1939年与1946年分别颁布《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1944年《修正陕甘宁边区婚姻暂行条例》、1941年《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和《晋西北婚姻暂行条例》等等。这些相比1931年《婚姻条例》都在于,离婚自由是有条件的。
男女双方自愿即可登记离婚,这点基本上是无异议的。但是“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情况下如何才能实现离婚,则往往都有附加条件,各地条件不一,且需要司法机关审查后方可准许。除此之外,因为当时连年战争,远离家庭没有音讯的抗日军人的婚姻该如何处理,也往往无法做到一方主张即行离婚而需要有条件地实行。
尽管我们看到由于邓颖超的坚持,使得1950年《婚姻法》里离婚无须条件,但这也并非是一个孤军奋战的故事。早在刘少奇1948年《讲讲婚姻问题》的讲话里就已经指出,有条件的离婚并更不是属于离婚自由,得不到离婚自由是女性的切身痛苦。

△ 刘少奇,《讲讲婚姻问题》

△ 1950年代,婚姻法宣传资料
虽然无从得知当时的争论里哪些人更支持“离婚完全自由”,而哪些人更支持“离婚有条件自由”,但刘少奇的讲话其实已经预示了这部《婚姻法》的走向,而邓颖超的主张也并非背离时代,而应该是得到了不少人的支持,才得以最终落在了法律的纸面上。
1950《婚姻法》在“婚姻自由”上的进步性是空前的,但这“离婚完全自由”是否会带来不好的影响呢?其实时间才过去大半个世纪,如今人们可以提出的质疑在当时也早就有人问过,有兴趣的可以找找邓颖超1950年《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报告》全文,里面有不少解答。

△ 邓颖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报告》

△ 1951年即东县人民政府颁发离婚证书
但婚姻的问题本质上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如今打开网络觉得国家应该强制婚配、发放配偶的主张也从未断绝,而且这些人丝毫没有开玩笑的意思,经常认真得让我一遍遍确认今年是不是2020年。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阻碍《婚姻法》(国家权力的意志)的实现的并不是在中国学界常常被提起的传统“封建”观念残余。阻碍婚姻法的实现的,不是由于封建势力长期支配中国而不易消除的男尊女卑观念,也不是肤浅和不着边际的“传统”观念或习惯。民间习惯中内在的现实性利害关系才是抗拒婚姻法的。“习惯势力”乃至“男性联系网”不是根据偏见或陈旧的观念行动,而是立足于“离婚急增”这一现实行动。
——朴敬石 《“离婚完全自由”问题上的矛盾与妥协》


△ 1950年代,婚姻法宣传画
有一段和婚姻完全无关的内容可以作为本文的结论和思考,是以前刷到的网友评论——
超音速客机里我们还有多远
=
人类登月成功离我们还有多远
答案都是:-50年
1973年,几位科学家租了超音速客机追逐日食发生时月亮投在地球上的影子进行观测和研究,又酷又浪漫,听起来就像是应该未来才会发生的事儿。
或许,时代的浪尖,注定会被现实磨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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