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时期公证遗嘱的变化

作者:黄宝金

节选自作者论文《浅析民法典生效后的公证遗嘱》

来源:《法制与社会》2021年第3期

遗嘱的形式在以往的相关定义中除了公证遗嘱外还有书 写和口头遗嘱以及录音形式留下的遗嘱。而在民法典中根据 现代通用遗嘱形式情况又加入了打印和录像两种形式的遗 嘱,而且在具体规定上更加细致。除此之外,关于什么是遗 产,两部法典之间也有着一定的区别。在民法典以前遗产主 要指的是公民的收入和一些不动产等,物品包括林、文物、生产资料等等。但是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和社会的进步,更 多的财产形式开始出现,所以需要一部新的法典对其进行重 新界定。在新的民法典中遗产的范围更加广阔, 死者留下 来的合法财产不管其所属类别都被判定为遗产的范畴。相比 起之前的对遗产界定的方法,新的概括式描述显然可以更好 的解决这些问题,即凡是合法的财产都归属遗产范围。除此 之外,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原来 的继承法规定可以简单解释为如果某人已经立了一份公证 遗嘱但后续想确定一份新遗嘱的话,那么新的遗嘱必须同样 是公证遗嘱才可以替代原先的公正遗嘱效力,除此之外别的 类型遗嘱都不能代替前一份公证遗嘱的法律地位。这种方式 为立遗嘱人的意愿确立带来了很多不方便的地方。比如立遗 嘱人在临终前出于个人意志想要改变遗嘱重新对遗产进行 分配但是公证人无法及时到场,这时立遗嘱人临终立下的遗 嘱就无法代替之前的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因此在新的民法 典中不仅仅给遗嘱确立的方式增加了灵活性,最重要的一点 就是其将公证遗嘱与其它方式的遗嘱视作具有相同法律效 力的遗嘱,更加尊重立遗嘱人的个人意志。还有一个值得注 意的地方就是新的民法典关于法定继承人的定义也有了改 变,以往的继承人范围局限在子女中,而目前则将侄子侄女、 外甥外甥女也纳入了法定继承人待选范围,也就是说继承人 的晚辈直系血亲比如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在立遗嘱人的子 女死亡的情况下也可以有继承遗产资格。这样的修改目的是 帮助死者遗产拥有更被其亲属接受的方式,这样死者的财产 可以最大限度地留在自己的家族。还有一个新增的地方就是 增加了立遗嘱人可以选择让丧失继承权的遗产继承人重新 拥有遗产继承权从而使得立遗嘱人的意愿可以得到充分的 尊重而不用受限于之前定下的遗嘱,这与民法典将最后确立 遗嘱作为最终遗嘱的初衷是相同的,尤其在当今社会家庭子 女数量比较少甚至常见的只有一个孩子的情况下,防止孩子 犯了错就立刻被剥夺继承权,因此当立遗嘱人在取消继承人 的继承权之后可以出于个人意愿再次让继承者重新拥有继 承权,这就是新增规则的人性化所在。另外还增加了适用于 继承人和立遗嘱人合理管理遗产的管理人制度,比如当前已 经很普遍的专业遗产信托机构就可以帮助立遗嘱人来管理 遗产,从而在原本的遗产全数继承的方式之外有了新的财产 管理和继承方式 [2]。此外,由于社会财富形式的多样化,比如一些虚拟货币的出现使得原来对于财产的界定可能出现 疏漏的地方,这个时候原先的遗产继承就可能在这些新增的 财产形式上出现纠纷,再加上有些人口数量比较多的家庭之 间的结构关系也比较杂乱,从而导致财产的分配过程会出现 很多不必要的冲突,也不能充分满足立遗嘱人的财产分配意 愿,这时候专业的财产管理机构就可以用相对比较专业的方 式来帮助家庭进行财产的管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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