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律首席法务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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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因喝酒出事,实践中一般同饮者会担责,但若有免责承诺书,同桌就不担责了吗?
根据《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根据以上几条法律法规可以明确得出结论,共同饮酒人签订的这些“免责条款”,由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是无效的。所以,就算签了这些“醉酒免责条款”,如果一起喝酒的人酒后遭受损伤或者死亡的,共同饮酒人存在过错的,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不因签订条款而免责。用“不喝不给面子,不喝就是不认我这个兄弟”等语句,来刺激对方喝酒,往往被劝酒的这个人,大多为了所谓的朋友,面子才端起这杯酒,要知道,真正的朋友并不会真的劝你酒!明知对方不能饮酒,身体对酒精过敏等状况,但仍然劝其喝酒!旁友,想想,你啥时候得罪他了!如饮酒者,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在一旁的朋友没有选择照顾你,将你安全的送回家中等安全地方,一旦发生意外,一样要担责!所以,爱他爱己,就送他回家!看到朋友酒后驾车,一定要加以阻拦,否则,出现车祸,你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关爱他人,就是爱护自己啊!我们经常说:感情深,一口闷,感情有多深,酒杯就多满!饭桌逐渐变成酒桌,如果你跟他们说,“我酒精过敏脸红,不会喝酒。”他们就会说:“是不是兄弟,是兄弟就给我个面子,感情全在酒里了”,以道德绑架的标准来衡量感情,把酒精度和情义画上等号,这不是豪爽的兄弟情谊,而是最肤浅的酒肉之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