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的经典名言

1、约翰·罗尔斯在《正义论》中说过:“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法律更是正义的化身,守护和弘扬正义是法律人的本分和天职。正义与法律和法律人有着不言而喻的天然联系。“挥法律之利剑,持正义之天平”,经常是对法律学子的殷殷期许。法律代表着正义,法律人是正义的使者,“利剑”和“天平”都是正义的符号。

2、正义永远是坚守正义者的通行证,邪恶永远是邪恶者的墓志铭。只有法律人的坚守和全社会的支持,正义才会尽量不迟到和终归不缺席。

3、律师没有义务去决定他的委托人是否真有罪,那是法官或者陪审团的责任哪怕罪恶滔天的恶棍也应享有受辩护的权力。

4、程序正义远远重于结果正义。 因为程序是会被反复使用的,只要一次出现问题就会次次出现问题,从而影响整个国家的法治基础。  结果不正义,看起来可能会让无辜人受冤枉或者让罪犯逍遥法外,但和程序失当比起来,其危害要小的多。
    当然,作为法律人应该尽最大努力去同时追求两者的正义。

5、大律师艾伦·德肖微茨的经典名言“由于被告生来在智力和其他方面都良莠不齐,他们在表达能力、思维逻辑和雄辩口才方面差别很大。被告辩护律师——他们在这方面受过专门训练——就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为被告提供这些帮助。决定一个被告是否应被认定有罪、应受到惩罚,公诉机关必须提供证据,而被告应享有公平的辩护机会。”

6、律师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律师既不代表正义也不代表邪恶,而是通过参与司法活动的整体过程去实现并体现正义。

7、两字合成为律师,即表明:律师乃律己之榜样,律师以擅法为专长,严肃而神圣乃律师职业之道。

8、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他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

9、受刑者不应被当作受辱者,而应被当作悔过者重新回归社会。——拉德布鲁赫

10、法庭上的证据,很难说清哪能个是至关重要的。律师只有心细如发,时刻瞪大眼睛,支愣起耳朵,稍有风吹草动,立即作出反应。小中见大,抓住某个细节,也许会有意外的大收获。收集一切证据,并随时收集证据,要尽力和对手了解得一样多或者更多。如果律师没有掌握有关的全部事实,并以事实作为其辩护的基础和出发点,那么即使律师再热情无畏、雄辩滔滔也是空中楼阁,无所用处。

11、法律的功能决不是为了挑起争端,而是要制止争端;不是要制造分歧,而是要阻止分歧;不是要混淆是非,而是要以公允的态度、准确的措词提供确切的事实。无论你处理事务是大,还是小,无论这一事务的直接影响面是宽是窄,在这当中,你首先要以勤奋、无畏和公正去运用正义与自由的崇高原则。

12、一个律师应负有双重职责。其一是要保护当事人的利益。诉讼当事人对法律或正义这类的抽象问题并不感兴趣,他们只对他们的案子能否胜诉感兴趣。律师所要做的一切就是要使当事人的的案子能够公平地获得胜诉。律师的另外一个职责是协助法庭得出正确的判决。法官与律师是正义的两个支柱,这应当是法官与律师的共同目标。

13、与商业不同,律师业所从事的是一种公共服务。当然,律师也要吃饭,也不免要把法律服务作为谋生的手段。但是,挣钱绝不应当是律师从事法律服务的唯一目标,他必须遵守一定的道德准则和崇高的职业规则。一个律师,他不仅是公民权益的保护者,他也是执行正义的卫士,他应始终想到社会的利益。

14、先生们,在审判官作出判决之前,你们谁也无法预料诉讼结果是好还是坏。……也许一个连你自己都无法信服的证据,而审判官却接受了;也许你以为你的辩护意见有据又有理,审判官却无法接受你的诉讼主张。因此,诉讼结果如何,那是审判官决定的。虽然这样,虽然你对能否胜诉没有一定的把握,但是,你不应该更该丧失信心,你应该全力以赴去为你的当事人辩护,然后,再听听审判的结果。

15、在进行案件的准备工作时,律师应当具有探索精神,甚至是怀疑精神。他得对那些已经嚼烂了的材料进行审查,并且不能放过案件的每一角落。要对案子进行反复研究,发现其中的可能性与欠缺之处。但是,律师在走进法庭之前,他必须消除一切疑虑,在法庭上不得有半点的犹疑不决,不能缺乏自信,不得有任何踌躇,而必须进行直截了当的、有力的辩护。

16、付给律师的费用不应当根据其在法庭上陈述时间的长短,而应当根据其辩护质量的优劣。—— 克莱门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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