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护车的归类思路补遗
《救护车的归类思路研究》一文虽引据较为丰富,但因行文仓促,未及细加复核,故逻辑展开仍欠通顺,论述观点亦有“只破不立”之嫌。本着太阳巨蟹旁征博引和上升处女精益求精的写作精神,再作补遗一篇,以正名定分。



区分品目87.03和87.05原则上应以是否主要用于载人为限,但不可否认机动车辆报验时的配置仍是确定其用途最为客观且具操作性的凭据。因此,《思路研究》一文只是否定了仅依据医用设备配置程度来确定归类的思路,而非全盘否定根据车辆配置推断用途的方法,因为一些特殊型救护车(例如,救援指挥救护车)的用途特征并非主要由其医疗设备的配置来体现。



如《思路研究》所述,“ambulance”本就具有“主要用于载人”之意,但我国汽车行业标准QC/T 457-2013《救护车》又何以包括一些非主要用于载人的“救护车”呢?

一种解释是“救护车”虽为“ambulance”的标准译文,但严格来说两者并非完全对等的概念。鉴于汉语具有一字一意的特性,故“救护车”既有与“ambulance”对应的核心含义,也有拆解为“救护+车”的外延含义,即汉语“救护车”的范围实际要大于英语的“ambulance”。



《思路研究》仅给出了欧盟CEN 1789:2007《医疗车辆及其装备-道路救护车》及我国WS/T 292-2008《救护车》和QC/T 457-2013《救护车》对于各种救护车的术语定义,但没有讨论不同标准术语之间的对应关系,现将三者在文义上的大致关联归纳如下:



救护车归类的传统思路是按报验配置判断其用途是否主要用于载人,进而确定应归的品目,即“配置→归类”的过程。但这种方法因缺乏客观依据而在操作上存在一定难度,且往往具有一事一议的特性。

一种建议的思路是在确定归类的过程中参照相关标准中的术语定义,按客观配置确定车辆用途,以车辆用途匹配标准术语,再由标准术语映射适用的品目,即“配置→标准→归类”的过程。这种方法由于引入了标准术语作为中间量,降低了归类过程的主观程度,但需要提前确立某一标准与协调制度品目之间的映射关系。

以对救护车分类较为丰富的QC/T 457-2013为例,由于其术语主要都是以功能和用途进行定义的方式,故很容易根据车辆报验时的实际配置匹配其适用的标准术语,进而在确立标准术语与协调制度品目对应关系的前提下,按如下流程确定一种救护车的适用品目:

(注:上图的映射关系假定如《思路研究》最后一节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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