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太和骗保案”的普通医生和护士构成犯罪吗?

2020年12月9日,国务院刚刚通过《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就曝出有4家医院骗保。

骗保不是一个简单的违法犯罪行为,一般要全医院多部门人员共同参与才能完成,那么,参与其中的医生和护士是否也构成犯罪?

本文分析一个真实的骗保案:从院长到医护共14人被判刑,并牵连卫生局局长等多名官员。

本文以此案为例回答以下5个法律问题,并给出几点建议,以供各界人士参考和思考,有兴趣的可以点右上角“关注”作者。

1.医院骗保是不是“单位犯罪”,即医院犯了罪?

2.医院院长大概会被判几年?

3.有参与的普通医生和护士是否构成犯罪?

4.“假病人”是否涉嫌犯罪?

5.除了诈骗罪,骗保还可能涉及到哪些犯罪?

一、案情摘要

案号: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6刑终23号]刑事判决书

1.2015年10月,段某某组建成立了富县康复医院,为二级乙等民营非企业医院。

2.从2015年12月至2016年8月期间,段某某指使副院长、财务负责人、医办主任、合疗办主任等各部门负责人,以给医院职工下任务提成的方式,要求该院职工将自己或者其亲友的城镇职工医保卡、居民身份证等信息提供给医院,共骗保1841817.17元。

3.段某某等14人被公诉,2017年12月20日,富县人民法院判处段某某犯诈骗罪,判10年6个月,罚金20万元;犯行贿罪,判8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其他13人均被判诈骗罪,1-3年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4.段某某认为其已退回了全部赃款,量刑过重,故提起上诉。

5.2018年3月20日,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段某某诈骗罪改判为7年,罚金10万元。

二、@北京刘春辉律师法律点评

1.医院骗保是不是“单位犯罪”,即医院犯了罪?

刑法不仅规定了自然人(即你、我、他这样的个人)可以犯罪,也规定了单位可以犯罪,不管是机关、企业还是事业单位都是单位犯罪的主体,若单位犯了罪,不可能判单位进监狱,但是可以判单位罚金,同时判上单位的领导。

医院骗保案件中,常常打着为医院整体利益的旗号,而且需要各个部门多人“协同作战”,乍一看,好像是单位犯罪。

实际上,根据全国人大的立法解释等规定,骗保的罪名是“诈骗罪”,而诈骗罪并没有设置单位犯罪,所以医院骗保承担刑事责任的是个人,而不是医院。

2.医院院长大概会被判几年?

一般地,医院的院长应该是骗保的总指挥,很难想象一个医院做了一段时间骗保的勾当,院长等领导还不知道,所以院长应该是诈骗罪的主犯,对全部犯罪承担责任。

根据刑法,诈骗罪判多少年要看诈骗的数额,数额特别巨大的判10年以上,50万以上就是数额特别巨大,医院骗保应该轻轻松松可以达到这一档,实务中有的院长被判无期徒刑。

本案中,医院只骗了180多万,一审法院就给判了10年6个月,因180多万全部退回,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得以弥补,所以二审法院减轻处罚,改判7年。除了有期徒刑,同时还要判罚金。

3.有参与的普通医生和护士是否构成犯罪?

在骗保的“协同作战”过程中,除了医院领导作为总指挥外,普通医务人员也有相应的工作,比如开虚假住院卡、医嘱单、化验单、护理记录等等一系列的医疗文件,还要有财务人员及负责报销的人员整理材料走流程,这些人都为骗保做出自己的那一份“贡献”。

根据刑法,他们与院长一起属于共同犯罪,他们一般为从犯,不必对全部犯罪承担责任,只对自己参与的那部分承担责任,具体地说,很可能就是看每个人参与了多少金额的诈骗,这个金额是量刑的重要依据。

本案中,除院长外,另13人也被判诈骗罪,其中财务负责人开始有签字,后来发现造假后拒绝签字,被认为是犯罪中止,法院判犯“诈骗罪”,但是不处罚了。

还有几个年轻医护人员参与的少,也是定罪不处罚,虽然不用去监狱,但是罪名要背上一辈子了。

4.“假病人”是否涉嫌犯罪?

有的骗保案仅仅是收集医保卡、身份证等做了假的病人手续,“病人”并未到场,据报道,本次太和骗保案中,有“假病人”参与其中,戏要演得真一点,纰漏才可能少,甚至还可能有中介帮忙。

“假病人”是干啥来的,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帮忙骗保?看报道,他们只是一些老年人被骗来看个小病之类的,目的可能就是节省点医疗费,不应作为共犯处理,但是,如果收了感谢费、劳务费之类的,可能被定为赃款。

本案中,医院职工从亲朋好友处找来医保卡制作骗保材料,这些人并未参与骗保,不能定为诈骗罪,但是,他们违反有关医保卡、身份证的使用规定,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除了诈骗罪,骗保还可能涉及到哪些犯罪?

医院为了逃避监管,很可能要与政府部门的官员拉拢关系,就可能涉及渎职、受贿等犯罪。

本案中,段某某给卫生局局长送了5万元,犯了行贿罪。

三、诚挚建议

1.建议医院:天网恢恢,莫违法。

骗保不像一锤子买卖,根本不需要什么天网,这么人参与,留下了这么多证据,早晚要暴露的。

2.建议普通医务人员:勇于对违法犯罪说不。

无论领导怎么指示,我们还是要坚守法律底线的,不要像本案的那些人,一分钱没分到,成了诈骗犯。

3.建议调查机关:异地调查。

这样的骗保案牵扯这么多人,若还由当地执法机关调查的话,那基本上是自己查自己,难以彻查。

四、法律条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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