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1215条解读之⑵

(三)刑法中对盗窃、抢夺和抢劫行为的界定。
⑴盗窃,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不合法的手段秘密地取得,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偷地将车开走,盗窃人与车辆的使用人不会当面发生冲突,强调的主要是秘密窃取,并不排斥车主在现场的情形。
盗窃罪,被规定在刑法第264条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第10条规定,偷开后导致车辆丢失的按盗窃罪对待。
如,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周某、吴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2020)浙01民终8974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本案中,方某君“偷开”肇事车辆的行为,并未被公安机关定性为“盗窃”而追究刑事责任,在无证据证明方某君“偷开”车辆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将方某君“偷开”车辆的行为定性为“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并无不当之处。
⑵抢夺,指用强力把别人的东西夺过来,抢夺人会与车辆使用人当面或当场发生冲突,只是这种冲突,强调的是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其主要针对的是财产权,而不是人身权。如果车辆的临时占有人不在现场的,则不构成抢夺,最多是盗窃。
抢夺罪,被规定在刑法第267条中,适用时还应参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5号)》。
⑶抢劫,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让占有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把别人的东西夺过来据为己有,抢夺人针对人身权和财产权,会与车辆使用人当面或当场发生严重的冲突,迫其当场交出财物或将财产抢走,重点是对人身权的暴力。
抢劫罪,被规定在刑法第263条中,第269条中规定了相应的转化犯罪,适用时还应参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6〕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5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5〕8号)》.
⑷盗窃、抢劫和抢夺这三种行为,并不是相互排斥的关系,而是一种违背所有人意志的强制程度递进的关系,在特定情况下,还可能会实现向更高程度的转化。
盗窃、抢劫、抢夺之间的转化问题,属于刑法中的问题,需要查阅刑法分则以及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5号)》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5号》等相关司法解释。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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