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 民法典有“新说法”

继承是子女法定的权利,可遗嘱继承因其法律效力往往优于法定继承,成为市民关注的焦点。民法典正式实施后,继承有什么变化呢?一旦出现多份遗嘱、多种形式的遗嘱,何种最优先呢?公证遗嘱是否具有最优先级别?与父母多年不和,是否能继承遗产?记者采访了山东豪德律师事务所诉讼中心主任王晓倩律师,请其对热点问题进行了解答。□潍坊日报全媒体记者 宋树云更有保障:录像、打印等遗嘱形式具法律效力“民法典适应了新时代的变化,像录像、打印等过去不能作为法定遗嘱证明的形式,如今则可以了。”在采访中王晓倩律师表示,1985年以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只规定了遗嘱的五种形式: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公证。现实生活中,不少老人为了方便,会采取录像等形式,可因继承法实施年代久远等因素,法律没有相关规定,继承人常常为此发生纠纷。如今,录像、打印的遗嘱形式正式写入了民法典。民法典还对录像、打印遗嘱的订立形式和要求作出了具体规范,明确了法律效力,满足了人们的需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更为尊重:最后一份真实遗嘱具有优先效力无论是影视剧中,还是现实中,通常会出现多份遗嘱相互抵触的情况。有的情况是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有的情况则以公证遗嘱为准。民法典颁布后的情况如何呢?“在此之前,继承法确立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原则。”王晓倩介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增加了“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的内容,同时删除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的规定。这也就意味着,只要能证明老人生前最后一份遗嘱的真实性,就可以该份遗嘱内容为准。可见,民法典出于对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尊重,以继承人真实意愿为原则,对法律条文作出了相应调整,改变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体现了更多的人文关怀。更有温度:不赡养父母,确有悔改后仍有继承权王晓倩律师表示,过去接触的案例中,曾有子女与父母不和,多年来离家出走,不肯赡养父母。继承法曾经规定了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四种情形: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根据继承法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但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也就是说,情形严重的相当于丧失了继承权。“在实际生活中,当这些与父母不和的子女孕育下一代后,明白了父母的艰辛,会幡然醒悟,重新照顾父母。”王晓倩说,像这种情况,父母也会选择原谅,可若照常继承,与继承法又有冲突。民法典新增的规定,则更加有温度。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正式增设了继承宽恕制度,即继承人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上述行为,确有悔改表现的,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这就给了子女改过自新的机会,有利于家庭关系缓和。只要有确切证据证明子女改过自新了,且其行为在父母生前得到了宽恕,就不会丧失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可依据遗嘱内容依法继承。”王晓倩说。值得一提的是,考虑到部分继承人可能会在父母临终前以欺诈手段使父母更改遗嘱,民法典增加了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第五种情形,即“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该情形一旦出现且继承人无悔改表现,继承人就丧失了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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