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改革后,基层市监局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面临的问题及建议

国务院办公厅于2015年8月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在全国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合并后,由于部门之间职能的进一步整合,基层的“双随机”抽查工作也随之发生了一些变化。为此,基层市场监管所对实际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清城区市场监管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现状

机构改革后,“双随机”抽查形式和内容较之前发生了一些改变,抽查内容、执行抽查任务的数量和频次增多。以清城区市场监管局为例,2020年,区市场监管局重点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情况、登记情况、特种设备(机电、气瓶、生产单位等)、检验检测机构、产品质量、食品销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商标代理、广告、成品油销售企业等行业进行抽查,共通过省级监管平台制定抽查任务15项,其中跨部门联合抽查任务2项,抽查市场主体1244户。

二、基层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存在问题

(一)执法力量不足影响检查效果。一是队伍结构老龄化严重。以清城区市场监管局各市场监管所为例,60、70后工作人员占在编人员一半以上(见人员结构年龄分布图),且掌握的知识、技能相对单一(以原工商人员为主),队伍老龄化存在专业性和接受能力上的局限。二是队伍专业化水平不高。从实施情况来看,大部分业务专业性较强如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在专业人员数量不足和必须完成上级发布数目繁多的抽查任务的双重现实下,基层执法人员只能轮番上阵,难免考虑不到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是否能应付抽查的现实问题,以致抽查流于形式,“走马观花”式的任务性抽查,使得检查效果 “打折扣”。

(二)经营异常行为处罚力度低。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的规定,对“双随机”抽查中发现的“企业未按规定公示年报信息、即时信息,或公示信息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以及失联”等行为,可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改正,由登记机关给予处罚。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只要限期整改,就可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对市场主体经营异常行为的处罚力度不足。而企业如拒绝检查,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市场监管部门只能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这些都不利于“双随机”抽查工作的开展。

(三)基层监管人员面临问责风险。一是原工商部门实施双随机抽查的比例在3%-5%,而原质监、食药监部门实施抽查的频次、比例由相应的规章文件规定,远超过原工商部门的抽查范围。基层市场监管所人员是否需要对抽查范围之外的市场主体承担监管责任,相关法规未予以明确,一旦抽查范围之外的市场主体发生问题,执法人员难以免责。二是基于“属地管理”原则,“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任务主要由基层所执行,2020年清城区市场监管局共抽查946户企业公示信息、登记信息,而人均检查户数最高的为新城市场监管所,高达40户每人,且双随机抽查工作并非一次就能完成,责令整改、失联的市场主体需要进行多次复查,无形中增加了基层工作量。同时,各所日常工作中还要对接上级机关10多个业务部门,其中食品、药械、特种设备、产品质量、投诉举报等,监管任务繁重,已处于应接不暇的状态。

  三、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建议

      (一)充实执法力量。一是根据基层实际工作量及时补充缺口人员,输入新鲜“血液”,提升基层工作活力。二是强化业务知识培训,根据抽查人员所学专业和岗位职责完善人才分类库,以便在“双随机”抽查时抽取不同类型的人才,确保检查的实际效果。

      (二)完善法律法规。建议修订《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增加处罚法则,加大对经营异常行为的处罚力度。例如,对检查对象不配合行为,增加限制办理商事登记业务或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处罚;对未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失联和多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在三年内未改正的企业,增加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切实吊销一批挤占社会资源的企业,努力提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执法公信力,全力维护市场秩序公平、公正。

      (三)明确抽查责任。一是明确抽查负面清单,做到“清单外可免责”。执法人员对清单以外的检查事项免责,对随机抽查范围之外的市场主体监管免责,明确监管责任的边界,消除基层对“监管无限责任”的顾虑。二是

      (三)明确抽查责任。一是明确抽查负面清单,做到“清单外可免责”。执法人员对清单以外的检查事项免责,对随机抽查范围之外的市场主体监管免责,明确监管责任的边界,消除基层对“监管无限责任”的顾虑。二是区分不同事项和不同管理体制,结合实际明晰第一责任主体,把随机抽查责任压实,逐一理清与随机抽查相对应的责任事项,减少以“属地管理”为名将随机抽查责任转嫁给基层市监管所的情况。(来源:清远市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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