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这个税务风险并不大,尺度可以灵活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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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租军队部门的一处房产办公对方开的不是发票而是军队内部的一种收据能不能入账是否必须要开发票
军队部门也属于“单位”,对外有偿提供租赁劳务,当然属于应税行为,应纳增值税,应开发票,而不能开内部的收据了事。
需要注意的是,国务院批准,“自2004年8月1日起,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房产税”,这样,军队租赁行为就属于免营业税的行为,虽然免税,但也属于营业税应税项目,也应该开营业税的免税发票,而其内部收据并不是合法凭证。营改增后是增值税。
但这个风险并不大,尺度可以灵活掌握。毕竟不开发票的责任者在开票方,加之已经免税,所以,税务机关不太可能去找军队的麻烦。一般来说,企业可以要求对方提供发票,对方不提供时暂以收据入账,并在收据上注明“不替代发票,发票正向对方索取”字样。来应对税务稽查,降低风险。
检查人员检查时没查到或者查到时不计较就算了。
极个别检查人员较真的话,如果企业自己愿意担责任,也可以认一个“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最多一点点罚款,但切不应认可对租金全额调增;如果企业不愿意担责任,就往军队出租方身上推,他们不开,我只是暂时入账而已,可以请求税务执法人员协助取回发票。发票是税务局独家管理的凭证,他们应当有这个义务,关键看这个帮人是不是吃干饭的。
但要注意,不要对方说是军队就以为是军队,而要看其是否有《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最好把这个证给复印或拍摄下来,检查时有问题好推脱责任。
总而言之,收款方是否有增值税纳税义务,决定其是否应开具发票;其是否应开具发票决定了付款方是否应收取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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