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因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提供图...
最高法院:因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提供图纸、施工过程中变更设计等行为,导致工期延误的,应对施工方由此增加的人工费、材料费调差、窝工损失承担责任。
■ 裁判理由
关于人工费、材料费调差部分工程款、窝工损失费应否计取。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确保工程按期完工是发包方和承包方共同的合同义务。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应当在开工前提供图纸并在开工后7天内,由发包人组织设计、勘查、监理、施工等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及设计交接,而从实际履行情况看,在开工许可证下发之前,尤其是新图纸下发前,工期延误的原因在于滨海名苑公司重新下发图纸。
在开工许可证下发之后,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工期延误的主要原因是滨海名苑公司仍然存在多次图纸设计变更和签证洽商变更的情形。滨海名苑公司的上述行为导致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大庆建筑公司申请对人工费、材料费调差、窝工损失进行鉴定,鉴定机构结合大庆建筑公司进场施工日期、大庆建筑公司签收最终完整图纸的日期以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实际下发》的日期,依照天津市工程取费标准,计算人工费、材料费调差以及窝工损失费等,符合实际。一审法院对鉴定结论予以采信,并支持大庆建筑公司关于增加上述工程价款的主张,并无不当。
■ 案件索引
(2019)最高法民终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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