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雨浸泡维修车辆,4S店如何依法减损?

作者|方明阳 律师

编辑|岛岛

期数:2419

来源:人和岛会员

郑州暴雨发生后,当地不少4S店维修车间以及维修车辆都被不同程度地淹没,4S店随后接到了不少客户的索赔。对于车辆被雨水淹没所造成的损失,4S店是否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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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来看,客户将车辆交给4S店维修,4S店与客户不光成立维修(承揽)的法律关系,同时还成立委托保管的法律关系,4S店需尽到对客户委托修理的车辆进行妥善保管的义务。如果在车辆维修保管期间,车辆因为遭受外力而造成损失的,通常情况会视为4S店未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应由保管人4S店进行赔偿。

那么,对于暴雨已经淹没的车辆,4S店还有没有减损的路径呢?

第一  主张暴雨事件构成不可抗力

根据民法典第 180 条明确:“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4S店是否可依据不可抗力主张免责?答案是不一定。

首先,不可能抗力的依据来源可以有两个,一是合同约定,二是法律规定。绝大多数4S店并不会和客户签订书面维修合同,通常是用售后维修工单来代替。对于与客户签订了维修合同的4S店,可优先查看维修合同中是否约定了不可抗力性质的条款,如果有约定不可抗力或具有同含义的其他条款,则可直接依据该条款主张。

对于未与客户签订维修合同的情形,通常双方也不会重新再行约定不可抗力条款,4S店则可以直接依据上述民法典第180条规定,并进而判断该暴雨事件是否属于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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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预见”要求双方在订立法律关系的时间点上不能预见,也就是客户将车辆交给4S店进行维修的时候不能预见。对于本次暴雨这种气象类的自然灾害,政府气象部门、甚至是整个城市都没能预见到,于4S店而言自然更是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相对容易判断,本次暴雨事件属于典型的自然现象,对于4S店而言确属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的条件事实上是对4S店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是指事件发生了之后,4S店即便是已经尽到了充分的注意,并且也已采取了一切必要可行的预防措施后,仍然没能避免的情形。

由于法律上并没有就保管物因不可抗力灭失后的损失分担进行具体规定,但毕竟各方对该损失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从司法上不排除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并进而要求客户和4S店对该部分损失进行合理分担。

第二  收集、固定构成上述条件的证据

仅仅主张不可抗力还不够,还需要有能够认定为确属于不可抗力的证据。事实上,这个举证责任的压力对4S店来说并不小,通常来讲至少这几个方面的证据不可或缺:

① 4S需证明在订立法律关系时对本次暴雨不能预见,如通过当地政府或协会等组织向当地气象机关调取签订合同(开具工单)时的天气预报情况等。

② 4S需证明在暴雨来临之前或是暴雨发生的早些时候采取了必要的措施,避免车辆遭到水淹,如及时疏通下水道、放置挡板、将车辆转移至离地面较高的地方等。

③ 4S需证明在车辆已经被水淹之后,4S店采取了一定的措施设法腾挪车辆至没有水的地方,避免损害进一步扩大。

当然,并不是只要4S点提出了上述证据就一定会被认定为构成不可抗力,也并非缺少其中一个或多个证据就一定不构成不可抗力,只是上述证据在实践中,认定不可抗力所依据的一些证据最终是否成立,还需从个案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认定。

事实上,关于保管物的灭失问题,《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四条规定,“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旦发生保管物灭失,4S店应举出自己已经尽到了充分妥善保管义务的证据,否则也很难实现减损的目的。

第三  积极与客户沟通并留存证据

由于本次暴雨对各方来说都难以预估,但又牵动着各方的利益,因此于4S店而言,应尽可能地跟客户进行充分的沟通。

无论是在暴雨刚开始发生的时候,还是雨水已经淹没了维修车间之后,都应尽可能将水淹的状态实时地向客户通报,并且实时地跟客户去沟通应对的建议及方案。这样即便最终没能挽回损失,至少也可向客户证明4S店已是进行了积极的补救,而不是不负责任地旁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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