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视野下,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及执行相关问题剖析

我国新出台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一、夫妻共同债务或个人债务认定的具体情形

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具体情形如下:

第一、具有共同借债的意思。具体形式如:夫妻共同签字,或一方签字后另一方事后追认。

第二、具备“日常性”与“合理性”的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担的债务。

第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认定夫或妻一方债务,具体情形如下:

第一、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

第二、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

第三、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的债务。

第四、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的债务。

第五、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担债务。

第六、其他情形。

在夫妻共同债务或个人债务认定的过程中,对“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共同生产经营”等关键法律词语进行解释很关键。

根据现行司法解释及实践,“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具体包括:日常生活消费、日常精神消费、日常投资性消费以及为赡养老人、教育抚育子女的合理花费等,具体应该结合夫妻的家庭生活水准、借贷的目的等因素综合衡量。

根据现行司法解释及实践,“共同生产经营”是指夫妻双方将经营活动纳入其家庭意志范围,经营收益也作为其家庭收入的来源,满足此种条件也属于共同生产经营。

二、夫妻共同债务或个人债务在诉讼程序的举证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主张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应该由该方承担举证责任,而且主张属于共同债务的夫妻一方属于借款方、对钱款的支配及去向更容易说明。

三、夫妻一方对外提供担保引发的债务的认定

夫妻一方非因家庭利益而以个人名义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债务原则上应认定为个人债务。如果夫妻一方基于家庭利益而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或者担保利益归属于家庭的,则担保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四、一方伪造共同债务,企图侵害另一方合法权益怎么办

如果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节轻重可予以罚款、拘留;构成虚假诉讼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一方有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另一方发现后,可另行要求分割发现的共同财产。

五、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能否将双方都列为被告

在借款涉及认定是否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下,出借人申请追加借款人配偶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依法予以准许。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其释明,告知其可同时起诉其配偶,出借人坚持只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不应依职权追加借款人配偶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与借款人均未明确表示放弃借款人配偶可能承担的债务份额的,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可依职权追加借款人配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六、夫或妻一方被列为被执行人的,如何确定执行财产的范围

在涉及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案件的执行中,执行机构首先应就债务性质作出判断,再根据债务性质区分确定可予执行的财产范围。对于个人债务的案件,应当执行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案件,则男女双方均是被执行人,可以执行其夫妻共同财产和各自的个人财产。执行依据中没有对债务性质作出明确认定,申请执行人未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配偶(包括原配偶,下同)为被执行人的,按被执行人个人债务处理。

七、执行中,能否以共同债务为由,申请追加另一方为被执行人

执行依据中没有对债务性质作出明确认定,申请执行人主张按被执行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并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机构应当进行听证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1、应当认定为被执行人个人债务的,作出不予追加决定;

2、须另行诉讼确定债务性质的,作出不予处理决定;

3、除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和执行中不直接判断债务性质的情形外,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裁定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

八、申请人已对就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起诉后,如何执行

对执行依据中没有对债务性质作出明确认定,又属于需申请执行人另行诉讼明确债务性质的案件,执行机构在告知申请执行人另行诉讼后,先按被执行人个人债务案件进行处理。已查封、扣押、冻结的被执行人夫妻共同财产,在申请执行人诉讼明确债务性质期间,暂缓分割和处分。申请执行人另行诉讼,取得被执行人配偶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生效判决后申请执行的,应当与原执行案件并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另行诉讼,但生效判决确定被执行人配偶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原执行案件按被执行人个人债务案件执行。

九、涉及夫妻债务的,如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个人债务案件,执行机构仅能执行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的,实践中可执行的财产可能呈现出三种形态:一是直接由被执行人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二是由被执行人与其配偶共同占有或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共同财产;三是属于被执行人夫妻共同财产,但被被执行人配偶单独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对此,我们认为应区分处理:

对于第一种情形,根据动产依占有、不动产依登记的判断所有权归属的基本原则,可直接视为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

对于第二种情形,其财产权利状况为共同共有,其中包含被执行人应有的份额,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并通知被执行人配偶。被执行人在共同财产中所享有的份额由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配偶间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被执行人配偶提起析产诉讼或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确定。财产份额确定后,应对属于被执行人配偶份额部分裁定解除控制性措施。

对于第三种情形,虽然被执行人配偶单独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应视为其个人财产,但是根据《婚姻法》关于婚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的法律原则,在申请执行人提供证据证明该财产是在被执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情况下,执行中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或冻结等控制性措施。执行机构对被执行人配偶单独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或冻结等控制性措施的,应当同时通知被执行人配偶并告知其自被告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提出执行异议。被执行人配偶逾期未提异议的,执行机构可依法处分被执行人在该财产中所享有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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