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能否公诉
背叛情歌 音乐: 动力火车


侵占罪能否公诉呢?估计很多人都会直呼这是一个常识问题,即只能自诉而不能公诉。虽然我们国家刑事实务都是这么掌握的,但是若从原理上分析,这里面还是蛮有意思的。
侵占罪能否公诉要看法条是怎么说的,刑法第270条规定:“本条罪(侵占罪),告诉的才处理。”这就说明,侵占罪是告诉才处理的罪,即属于亲告罪。而告诉才处理的罪与自诉案件是不同角度的概念,刑法本没回答侵占罪能否自诉,但由于刑事诉讼法把亲告罪放在了自诉罪名中,因此侵占罪这才变成了自诉案件,后来又有人将自诉案件分为绝对自诉案件与相对自诉案件,侵占罪也就成了绝对自诉案件。
其实,告诉才处理谈的是当事人意愿问题,而自诉谈的是诉讼成本问题。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往往涉及被害人隐私或名誉,任意提起诉讼有可能损害被害人的利益,因此刑法规定交有被害人决断。一旦被害人有诉讼的意愿,至于由谁来诉,那都是其次的问题,因此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完全有可能由当事人交给公安机关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
但是,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把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列入自诉的第一种情形,因此导致实务中几乎一致认为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只能自诉。虽然将告诉才处理案件列为自诉案件也有利于贯彻当事人意愿,但是还不够彻底,比如当事人愿意告诉,但是只愿意通过公安机关来告诉,那么此情此景之下若不允许以这种公诉的方式来告诉,则也是违背被害人的意愿的。
综上,从告诉才处理机制的原理出发,侵占案也可以成为公诉案件,这并不是一个错误的命题。当然,实务中只允许自诉的做法也是刑事诉讼法所提倡的,但是在“道理”上有所欠缺。

赞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