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寻涉案企业合规的理论基础
在中国经济从高速发展转型到高质量发展,中国社会从全面小康迈向共同富裕,国家内外部环境发生深刻复杂变化的背景下,改善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已经成为社会共识。过去“办理一个案件,垮掉一个企业,下岗一批职工”的刑事司法负面效果外溢的现象,现在成为人们深刻反思的对象。司法界、法学界开始探寻更好的、更加符合公共利益的涉企犯罪治理之策。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检察机关“民营企业涉嫌犯罪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对涉及民营企业的不平等规定依法一律予以废止”“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等一系列司法政策、改革举措应运而生。改革需要判断力和决断力,也需要坚实的理论引领与支撑。
每一次改革,首先都是观念的变革。这些关于企业合规改革的开拓性研究首要的贡献就是介绍、引入了一种新的企业刑事治理理念。“合规”这一命题根本的创新性与决定性部分在于视角的转变。“刑事合规具有理性的内核,是跨学科认知和系统化推动的预防工作的一种新形式”“它反映了刑法领域中由一种外部规制向内部自我管理转移的普遍趋势”。因此,“实施适当的合规计划将会成为一个核心法律标准,而这种标准决定了公司犯罪行为的归责。”对于国家和企业而言,主动预防违法行为无疑是双赢的选择。这些开拓性研究引入了域外的司法经验,通过细致梳理企业合规这一司法改革走势,在介绍一些国家合规改革经验基础上,分析企业合规建设中的惊喜与隐忧,提出了对该制度借鉴及引介路径的构想。这些开拓性研究提供了本土的改革方案,通过深入论证我国企业合规改革的实体法根据和检察权根据,提出了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具体制度构建,包括适用对象、合规监管方式选择、合规有效性标准、专项合规指引、程序衔接、合规不起诉公开化和透明化等具体可操作的改革建议及立法建议。这些关于企业合规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为今天的改革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它们所倡导的理念启发着今天的改革,它们所揭示的问题、提示的风险规范完善着今天的改革,它们所提出的思路和建议引导、深化着今天的改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