侠肝义胆教训高铁霸座男 却被判拘役4月赔偿6万

刘先生是一名软件高级工程师,在回天津的动车上就被他碰见了霸座事件。

刘先生买的是一等座车票,他本来是在自己的位置上睡觉,睡得好好地,旁边吵吵闹闹的声音把他吵醒了。原来是他旁边座位上的男子霸占了本来不属于的他的位子,乘务人员请他离开。

这名男子姓李,他买的是二等车厢还是无座的车票,现在霸占的是一等座,这位李先生不仅不听从乘务的要求离开,还无理取闹的与乘务人员大声争执。

列车员:“您不能占着这个座,因为您买的就是无座票。”

霸座男:“我就占着了,你能怎么着?”

列车员:“现在您有这个座位,您可以办理升舱,大家都是这样的。”

列车员按照规定请李先生离开,或者加钱升舱坐现在的位置,但是李先生拒不接受,就这样霸占着位置,既不离开,也不升舱。

刘先生在旁边看着,火冒三丈,因为本身就喜欢看水浒传,喜欢看鲁智深拳打镇关西这种侠气满满的情节,所以被眼前的不讲理的李先生激起了侠义心,站起来就先给了旁边的无赖李先生一巴掌,然后又来一记脚踢,脸上连揍两拳。

乘务人员看见打起来了,马上把他们分开,但是李先生的眼睛因为两拳头还是受了轻伤。因此,李先生把刘先生告上了法庭。

刘先生在庭审中的答辩理由是,霸座是特别不道德、没素质、不文明的不讲道理的行为,对这种无赖之举非常看不惯,还影响了自己休息。

来源:大河网资讯

嘉宾:代万斌律师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云南地海律师事务所主任

方弘:刘先生打李先生可能有人会觉得特别解恨,这种人用我们家乡的话来说形容就是欠揍了。但是,刘先生却因此构成犯罪,为什么?

代万斌律师:刘先生在本案中没有执法权;即便刘先生拥有执法权,他也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犯罪。

刘先生想“见义勇为”,但是我个人认为没有把握好合理性原则与合法性原则。即便是正当防卫中也有防卫过当的规定。

刘先生应该是一位守法者,在这个基础上才可以实施见义勇为。在本案中,刘先生在李某没有暴力伤害他人或者毁坏财物的非紧急情况下,直接过去使用暴力制止一个违反道德的行为,这种做法是严重不合理也是不合法的。

另外,刘先生又把李某打成轻伤,涉嫌构成了故意伤害犯罪。

比如我在2015年办理过的一个案子,某男子带着自己的女朋友从酒吧里出来,出来后几个醉酒男子调戏自己的女朋友,男子怒火之下打伤其中两人,一人受伤后住院一天死亡,一人轻伤二级。最后该男子被法院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和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方弘:一些网友觉得判重了,还拿深夜大连街头男子无端踢踹殴打陌生女子那么多下,都没构成轻伤,这怎么解释,您怎么看?

代万斌律师:只要达到轻伤就涉嫌犯罪。这是两件不同的事情,不能进行类推解释。这也是《刑法》严格罪行法定原则。

类推解释容易导致刑法的规定适用于相似的情况,然而,只要两种现象之间存在相同之处,人们就可以说它们具有相似性。于是任何行为都可能与刑法规定的行为相似,都有被定罪的危险。[1]

本案刘先生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因为有专业鉴定机构的轻伤鉴定的事实认定。而深夜大连街头男子无端踢踹殴打陌生女子却没有构成犯罪,是因为被打女子没有达到轻伤。但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可以对打人男子进行行政拘留。

两个案件中,两个打人者完全不同,也许一个相对身强力壮一些,力度会大一些,也许一个相对体弱一些,力度会小一些。

另外,李先生作为被打者是在列车的座位上,相对能躲避的空间就小一些,受力要强一些。一个是在街头,被打者相对躲避的空间就更大一些,受力会相对弱一些,受伤会轻一些。

方弘:刘先生的行为是否属于见义勇为?

代万斌律师:我个人认为刘先生的行为不是见义勇为。见义勇为是看到正义的事情奋勇地去做。[2]见义勇为是指公民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

见义勇为要建立在拥有解决问题的能力之上的,有人落水,你不会游泳而去救是不明智的。见义勇为,不是冷漠,不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见义勇为的人要有一颗仁义之心,仗义执言。见义勇为在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可以体现。[3]

所以,本案中,刘先生因为没有把握好解决问题的方法与度,也没有恰当解决问题的能力,就不是见义勇为。

李某无理霸座确实不对,在列车员正在解决的过程中,直接用暴力解决这种不文明或者是违法行为确实是违法的。

即便列车员解决不了,只要李某没有正在实施暴力行为或者毁坏财物行为,还有乘警可以来解决。

刘先生要参与帮助列车员解决此事也是可以的,这是我们社会倡议的见义勇为。但是刘先生得把握好度,否则就适得其反。比如一起劝说刘李某让座或者帮助列车员把李某从座位上拉起来都可以。

以暴力制止不文明行为或者违法行为本身不仅是不文明的行为,还是违法行为,甚至是犯罪行为。

鲁智深是当时非常解气的打了镇关西,但是他打人之后的后果也是很沉重的,不仅丢了官职,还得亡命天涯做和尚。刘某只看见了故事的前面,却没有注意他的结局。

本案中,最后法官判处刘先生赔偿李先生6万元的医疗费和4个月的拘役,缓期6个月执行,我个人认为法院已经考虑到了刘先生还是带有“见义勇为”的目的在里面,也考虑到了李先生的过错。

所以,本案在量刑上偏轻,不然这种案子判处6个月到1年的有期徒刑也比较正常。

方弘:刘先生因为一时的激愤,付出了惨重的代价。网友们觉得看来以后不能多管闲事了,你怎么看?

代万斌律师:从我个角度来看,该管还是要管的。但是每一个公民都应该加强法律常识的学习,出面管事的时候要把握好方法和程度,注意不要像本案中因为想“见义勇为”而导致二次违法或者犯罪。

在本案中,如果刘先生也像鲁智深一样几拳把李某打死了,那么刘先生面临的就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那就是重罪。这样就得不偿失了。

国家立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法益,但是法律条文制定出来还得靠实施,而法律的实施要靠我们每一位公民的共同参与与监督,否则单靠执法人员,很多时候力量是不够的。

这样就会放纵了很多不道德行为或者违法行为,这样的行为多了之后,我们每一位社会公民都有可能成为不道德行为或者违法行为的受害者。

为什么我们会有见义勇为、正当防卫这样的一些规定,其目的也是鼓励和支持每一个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方弘:的确,我们已经为冷漠付出了惨重的代价,比如重庆公交车坠江案。我们需要刘先生的侠肝义胆,但是打抱不平要在守法的基础上,否则好事也成了坏事!


[1]参见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6年7月第5版,上册第51页。

[2]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英汉双语《现代汉语词典》,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2年11月第一版,第952页。

[3]参见手机网易有道词典,百科汉语词语。

嘉宾:代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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