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后有个读者留言给我说,她还遇到一个奇葩同行,也是财务人为难财务人,他们邮寄专票,邮寄过程中就给丢失了,本来丢失这个事情现在处理也简单,税务局也有明确的政策给出来大家参照执行就行了。但是别人就是不接受复印件,你把政策文件文号都发给她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她也坚持不要复印件,问她为什么,她就也说不出个理由,最后就说这是他们公司的内部要求,不接受复印件付款。。。那你说这种完全就是财务人为难财务人的事情怎么办嘛?
你总不可能去税务局举报对方不收复印件吧,你还想不想收款了?除了重新给对方开一份发票还能有啥办法?别人不要复印件,你只有重新开一份发票。那重新开了一份不就重复纳税了?肯定不能重复纳税啊,所以之前丢失的那张只有作废或者红冲掉。好了,问题的关键来了,作废和红冲的前提条件是什么?按照国税发(2006)156号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可以开具红字发票。所以实际上你这个发票丢失直接作废或红冲都是不符合要求的,发票丢失直接作废或者红冲是违规操作,税务机关可以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但是面对这种情况我又不得不这么干,不然我就重复交税了。在购买方实在不配合的情况下,二哥个人觉得先在电子税务局做丢失报告、然后接受处罚(很多地方已经取消处罚),然后以报告处罚+自己的情况说明备查为支撑材料进行作废\红字冲销发票后重新给客户开具也是没有办法的办法了。现在税务局其实对这块作废和红冲是否满足条件也并不严格检查,就算是检查到,你用相关的支撑材料说明一下,我想也问题也不是太大。当然,其实最主要的还是会计人要加强学习,发票丢失本来不是个大事,你偏不要复印件真的要把同行整神。目前国家有效的减免税政策目录其实都是有完整现成的,包括各个税种的优惠,相应的文号都整理在这个表格里面了(更新到9月6日),大家下载了学习,优惠政策要做到应享尽享!
1、小规模申报表样式变了,这是10月最新申报方式
2、小规模季度开了3%的专票又怎么申报?
3、小微免税标准提高到45万后,附加减免的标准呢?
4、小规模3季度开了3%的普通发票,怎么申报?
5、表变了!附加税费申报务必注意这些地方取数是否正确